聯戶長職責
Ⅰ 村民教育職責職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Ⅱ 村委會是如何產生的其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會議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Ⅲ 禁毒中心戶長職責
禁毒中心戶長職責 為充分發揮聯戶中心戶長再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特製定本職責。一、中心戶長要定期組織禁毒聯戶學習黨和國家的禁毒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知識。二、中心戶長每月要組織召開禁毒聯戶會議,聽取各禁毒聯戶成員匯報情況,研究本禁毒聯戶的禁毒工作。三、中心戶長必須參加村委會召開的禁毒工作例會,如實報告本禁毒聯戶禁毒工作情況。四、中心戶長要配合本村禁毒領導小組開展本村禁毒聯戶中心戶中涉毒人員的幫教工作和尿檢工作。五、做好群眾禁毒宣傳工作。六、中心戶長要加大對本村聯戶外出務工人員的公里,做好外出前簽字。再外出期間催促寄回務工證明。七、帶領本禁毒聯戶自覺遵守禁毒村規民約和禁毒公約。八、完成村禁毒領導小組及祖幹部交辦的禁毒工作任務。九、接受村禁毒領導小組的處罰。
Ⅳ 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2014年5月29日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
《意見》提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主要有5項任務,即強化服務功能、健全組織體系、建設骨幹隊伍、創新服務載體、構建服務格局。
首先,強化服務功能,結合農村、國有企業、街道社區、機關、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領域基層黨組織職能定位,提出了具體任務要求,指出了清晰的工作路徑。
第二,健全組織體系,主要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方式、組織結構的變化,優化組織設置,擴大組織覆蓋,強調在抓好傳統領域黨組織建設的同時,抓好新興領域黨組織覆蓋,既要按照地域、單位建立黨組織,又要創新黨組織設置方式,在農民合作社、專業協會、產業鏈全面建立黨組織,採取單獨組建、區域聯建、行業統建等方式在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組織,探索建立網路黨組織,組建區域性黨組織,做到有群眾的地方就有黨組織提供服務。
第三,建設骨幹隊伍,強調抓好「三支隊伍」,選拔黨性強、能力強、改革意識強、服務意識強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加強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加強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引導他們專心致志做好本職工作、履行服務職責;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注重把黨員培養成服務骨幹。
第四,創新服務載體,提出要圍繞群眾多樣化需求,堅持立足實際、盡力而為,運用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服務。比如,依託基層組織活動場所開展服務;推廣機關幹部下基層、結對幫扶、為民服務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務、窗口單位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做法,深入開展黨員示範崗、黨員責任區、黨員承諾踐諾等活動;運用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等。
第五,構建服務格局,強調基層黨組織要帶動群眾組織、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服務,協調面向基層的公共服務、市場服務和社會服務,形成以黨組織為核心、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服務格局。應該看到,5項任務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可偏廢,同時也是就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主要任務而言的,具體到各領域各行業系統,還有不同的任務和要求。
Ⅳ 村支部支部和村委的明確分工和職責是什麼
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和分工是: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3、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4、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5、負責村、組幹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6、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和分工是:
1、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2、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3、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4、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5)聯戶長職責擴展閱讀:
村重大問題和涉及村民、社員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決策。在民主決策過程中要堅持先黨內後黨外、先黨員後群眾的原則。
村委會在議事時,由村黨組織在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議事內容,召開村班子負責人辦公會議和村「兩委」班子會議討論,召開黨員會議,廣泛聽取黨員意見,根據議事內容和職責許可權,分別提交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或決議。
每一名黨員都要以光榮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參加議事,積極主動地、忠誠坦白地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提出合理化建議,黨員議事前,黨組織要做好安排,每次都要有議事重點,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分工或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黨員議事要和黨員大會區別開來,黨員所議之事,主要是為黨組織、村委會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不能做出決定,黨員議事主要是議大事,不能事事都議,不能代替村委會的日常工作。
Ⅵ 維穩雙聯戶六項重點工作是!什麼
(1)負責組織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責任制度;
(2)對重大不穩定問內題進行交辦督辦;容
(3)指導規范群體性事件處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制和責任查究制度的建立健全;
(4)對維護穩定各項責任制度和相關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維護穩定責任查究提出意見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