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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40:14

⑴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內,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容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⑵ 民警主要職責是什麼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3.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4.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5. 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6.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9.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10. 維護國境地區的治安秩序。11. 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2.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3.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⑶ 內衛和警衛的職責

武警內衛部隊是武警部隊的主力部隊,受武警總部的直接領導,主要擔負的任務主要有兩個:值勤和處突,覺得的任務有固定目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任務,並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固定目標執勤,主要是擔負警衛、守衛、守護、看押、看守和巡邏等勤務。具體負責國家列名警衛對象和來訪重要外賓,省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和各國駐華使、領館,國際性、全國性重要會議和大型文體活動現場的安全警衛;對監獄和看守所實施外圍武裝警戒;對重要機場、電台和國家經濟、國防建設等重要部門的機密要害單位或要害部位實施武裝防守保衛;對鐵路主要干線上的重要橋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橋梁實施武裝防守保護;對國家規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區實施武裝巡查警戒。處置突發事件,主要是對突然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違法事件依法實施處置,包括處置叛亂事件、騷亂及暴亂事件、群體性治安、械鬥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襲擊、反劫持、反爆炸.
武警警衛部隊又稱公安警衛部隊、公安部警衛局(第八局)。是編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領導的現役部隊。正軍級,著武警制服。各省公安廳設警衛局,下設警衛處,警衛科,也是唯一不設總隊、支隊的武警部隊。
主要任務:保護國家重要領導人、來訪重要外賓的人身安全。通俗的講就是國家領導人的貼身保鏢。
武警部隊自2005年初開始佩戴臂章、胸卡,這樣可以輕松的區別處警種和部隊,共有內衛、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但是細心的朋友可能發現,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警衛部隊都沒有佩帶胸大、臂章,這也正說明了這三支部隊和一般武警部隊的區別,也就是說這三支部隊的上屬單位是公安部,但是仍然受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公安部邊防局、警衛局、消防局的人員任命都是由公安部黨委批準的,他們有雙重身份既是軍隊,又是警察,因為他們除了武警警官證之外還有公安警官證。武警總部指示對他們的軍事、後勤等工作做一個指導,並沒有領導的權利。

⑷ 警衛局的職責是什麼

日常職責
負責相對應一級領導人安全、保護重大會議現場安全、保護在華期間來訪的國外首腦、服務退休高級領導日常生活等等。

戰事職責不方便說

⑸ 警衛礎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安全,安保有關的環節,還有消防。。。

⑹ 警衛員的具體職責

有啊。關鍵是負責什麼級別的領導了。

⑺ 公安部警衛局的職責任務

保衛警衛抄對象、警衛目標襲和重大活動安全的重要任務。
公安部警衛局負責的警衛對象和單位為:
1.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四副兩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全國政協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訪華要人

⑻ 保安職責

門崗值班時應認真、負責,在門崗區域實行 24 小時保安服務。
疏通車輛和人員進出,維護門口交通秩序,保證車輛及行人出入安全。
保持大門內外環境衛生
認真查看出入人員、車輛並登記清楚。
嚴格制止閑雜人員、小商販、推銷人員進入所轄項目。
嚴格執行物品出入管理手續。
為業主提供必要的幫助
熱情大方接受訪客的咨詢。
認真地寫好值班記錄及交接班登記和物品的交接。
樹立良好窗口形象,展示置信物業風采

⑼ 民警崗位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人民警察的義務:

人民警察執行任務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⑽ 警衛勤務

我能回答嗎

第十章 警衛

第一百五十八條 為了保證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並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 部隊首長在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目,周密地部署警衛任務。通常將警衛任務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也可組織衛兵隊。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地形,規定哨所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並提出要求。

(三)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要認真進行警衛勤務的訓練,嚴格履行警衛職責。分隊首長應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一)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和警衛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生職責和聯絡信號。

(五)發生意外情況的處置原則和報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衛兵隊通常由團(營)組織。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衛兵每次值勤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炎熱時,應適當縮短時間。

第一百六十四條 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衛兵隊的領班員受衛兵隊長領導)。其職責:

(一)熟悉哨所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值勤准備,檢查衛兵的著裝和儀容。

(三)按時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按要領裝退子彈。

(四)檢查衛兵值勤情況。

(五)發生意外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衛兵一般守則:

(一)按照規定著裝和配帶武器彈葯。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內的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崗位,武器不準離手。

(四)嚴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煙、看書、看報、唱歌、閑談、接受和傳遞物品、無故將子彈上膛。

(五)有人妨礙值勤時,應當加以勸阻,並迅速報告。

(六)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和報告。在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衛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七)向接班人員交代值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退出子彈。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衛兵特別守則

(一)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員。

(二)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三)警衛艦(船)艇衛兵的特別守則,按海軍艦艇條令;陸軍船艇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衛兵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員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所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經常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值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員(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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