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事件
㈠ 治安案件中的四類案件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包括以下四類:
1、擾亂公共秩序類。
2、妨害公共安全類。
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
4、妨害社會管理類。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1)治安事件擴展閱讀: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㈡ 什麼是重大治安事件
重大治安事件,是復指嚴重違反治制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
除具有下列情形外,其他治安事件要公開處理:
涉及警務秘密的。
涉及個人隱私的。
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㈢ 治安事件的含義
眾所周知,公安機關的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處置的各類社會問題,一般具有影響、危害社會治安的局性和特點,即應當屬於「治安問題」。故此,表示這類治安問題的概念、術語,就應當准確、鮮明地標明這種屬性和特點。那麼,上述哪一個概念更符合這一要求,更格當地反映了危害社會治安的這一類社會現象的本質屬性呢?先看「群眾(性)鬧事」。據《現代漢語詞典》 ,群眾「泛指人民大眾」。因此,「群眾」在我國是一個政治概念。另據《現代漢語詞典》,鬧事指「聚眾搗亂,破壞社會秩序」(著重號為筆者所加)。「聚眾」與「群眾」是兩個不同政治屬性的概念,所以,把「群眾」和「鬧事」連在一起不符合我黨「依靠群眾」的路線方針。
再看「突發事件」或「突發性治安事件」。首先,「突發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並不能說明事件的社會屬性。而且,在公安領域使用這一概念之前,我國軍事領域和醫學領域早已使用。其次,「突發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發事件」,從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為是「治安事件」中「突發」的那一部分,即還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發」的。而所謂突發性,實際上多數並非是突發的,事件的參與者往往經過一定時間(有時是較長時間)的思想、物質和心理的醞釀、准備,只是公安機關事先未掌握有關信息,似乎事件的發生是突發的。
同樣,「緊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緊急的,還有一部分是不緊急的。至於「群體性治安事件」,則與「群眾性鬧事」有異曲同工之處。「群體」即多數人。「事件」,據《現代漢語詞典》,指「歷史上或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當然不應該是「個體」造成的(盡管在歷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個人)。因此,在理論上不存在「個體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體性的;說「群體性治安事件」,如果作為一個專用術語,實是同義反復,畫蛇添足。
所以,依筆者之見,作為對某一類破壞治安的社會現象或群體行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質和特點。 由此可見,構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發者和參與者。任何一個治安事件都有引發者和參與者,多數時候引發者也是參與者,有時引發者則不一定參與事件或者不參與事件的全過程。引發者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個體,但是事件的參與主體則必是群體。
2、治安事件主體的行為是為了滿足特殊需要的動機或者為了達到特殊目的。所謂「特殊」,即由於通過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徑不可能滿足或達到。
3、治安事件的發生,必然是事件主體實施違法犯罪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同時利用或選擇相適宜的場所、時機和環境等外部條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結果。
4、治安事件的後果和危害,是客觀上導致或者主觀上促使事態加劇和擴大,進而擾亂、破壞社會治安秩序。
5、參與治安事件的各個個體的行為不一定都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但是從整體上說,治安事件是一種群體越軌行為,是集體性的破壞正常社會規范的活動。
㈣ 治安性事件包括哪些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㈤ 治安案件都有哪些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㈥ 治安事件的基本特徵
第一,群體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經挑起事端,但是沒有群體的聚集,則該行為不構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開對抗性。這種對抗性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體與其行為指向目標的對抗,如沖擊黨政機關或要害單位,參與械鬥的雙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體在各方介入後和處置時,與警察的對峙和對抗。
第三,危害的多樣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發生後,不僅僅造成物質損失、破壞生產、擾亂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質性的、間接的乃至潛在的、長遠的危害,如損害公眾安全感,破壞法制的權威,導致「信任危機」,乃至動搖政治穩定,等等。
因此,各級政府尤其是各級公安機關,必須認真研究治安事件的規律和特點,努力採取各種措施,有效地預防和處置治安事件,以保護人民的利益,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
㈦ 什麼是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回罰條例》之規答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㈧ 治安事故和治安事件得區別
治安事故,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造成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的災禍,包括車禍、火災、爆炸、中毒、群體擠壓傷亡、放射性事故。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這個例子太多了吧。如: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侮辱他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夠成刑事案件的等等
㈨ 打架治安事件
和解書上不寫賠償金,你寫了什麼?現在對方跑路了,你就麻煩了。現在你可以:
1、你現在先設法聯繫上對方的人,如果聯系不上或者對方不願意賠償,你只有提起民事訴訟。
2、和解是不能推翻的,面且和解書是你起訴訟的依據之一。
3、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㈩ 治安那件類型有哪些常見的治安案件類型有那些
常見的治安案件類型有:
1、【行為】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處罰】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處罰】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行為】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 【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行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行為】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中,採取強行進入場內、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等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6、【行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 【處罰】前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後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0)治安事件擴展閱讀: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