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治安管理
㈠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㈡ 治安管理建議有哪些
1、明確治安管理主體,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體落實了,才能把小區的各項公共事務完成好。對於社會型小區來說,應盡快成立物業公司,讓其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實現小區的全面管理。對於單位型沒有統一管理的小區,通過友好協商,上級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以有利於小區治安防範工作的開展。
2、依託社區居委會抓好社會型小區的治安工作。
社會型小區應由社區居委會抓工作,首先應確立社區居委會對小區的領導地位,這樣,才會「綱舉目張」,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進工作。
3、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機關為主,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對於小區應確保警務進社區,實現「人員、時間、任務、效果」四落實。
4、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群防群治的自覺性。
採取各種形式,運用各種手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安全創建人人有責的意識,充分發揮治安中心戶長在治安防範中的作用。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5、完善群防群治體系,加大綜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項全民義務,只有建立並完善護樓隊、巡邏隊、應急小分隊等各種群眾性防範組織,編織一張橫向聯合,立體交叉的群眾性防範大網,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區平安無事。
6、以人防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範工作一定要任務落實,責任到人,在工作謀劃上多動腦子,多想點子。在物質上應固強補弱,加大對門房、圍牆、車棚、防盜門窗上的投入。同時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術含量。運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不會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情況要根據所在地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來看。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3)大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名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4)大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㈤ 社會如何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本報16日訊全省市地公安局長會議16日在哈爾濱召開,會議對明年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公安工作進行了部署。會議提出,我省各級公安機關要致力於社會和諧,加強和改進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服務等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工作。 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東華出席會議。 會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以「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偵破命案工作為龍頭,以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工作為重點,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動。要建立完善「打黑除惡」、偵破命案和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工作機制。在治安防範上,要突出抓好社會面巡邏控制和對群防群治力量的組織發動。要大力發展保安服務業,大力推廣普及電子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防範措施。要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加大對經濟犯罪積案的偵辦力度。要以遏制毒品來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員滋生為目標,以禁種鏟毒為重點,嚴密防範、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保持毒品原植物的「零產量」。要切實抓好戒毒工作,提高戒毒技術水平。要加強禁毒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毒品犯罪活動。 各級公安機關要緊緊抓住人口管理這一核心,大力開展對實有人口的調查工作,抓好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要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以預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重點,嚴防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要進一步加強對槍支彈葯、民爆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努力減少案件和事故的發生。要加強互聯網管理,積極探索虛擬社會現實化管理的有效辦法。要加強行業場所管理和陣地控制,對重點地區、部位、場所和行業實行有效管控
㈥ 什麼是 治安管理 嚴重嗎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要行政處罰,拘留最多15天,罰款有在2000元以上的。
㈦ 治安和治安管理有什麼區別
治安主要復指社會秩制序的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治安管理:
管理措施的特殊強制性
管理主體的武裝性
管理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管理活動的社會性
㈧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