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條例
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沒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長期以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力懲治了一些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對維護社會治安、規范公民日常行為等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使《條例》已無法適應當今復雜的社會需要。2006年3月1日起,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罪名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44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內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容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3)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4)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國人大網
Ⅳ 治安處罰罰款怎樣交
治安處罰決定與執行是分離的,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例外情況可以當場繳納。如果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將按照每日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Ⅵ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罰款標準是多少
不同的違法行為,有不同的罰款標准;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強行進入場內的;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結伙斗毆的;
追逐、攔截他人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
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7)治安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