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職責
A. 民兵職責
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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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誓詞
我是中國民兵,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領導,積極參加國家建設,忠實履行國防義務,遵紀守法,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努力學習,刻苦訓練,隨時響應國家號召,參軍參戰,支援前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永不背叛祖國。
B. 鄉鎮武裝部長職責是什麼有沒有統一的答案
基層人武部部長職責
基層人武部部長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本區域的民兵、預備役和其它兵役工作負完全責任。其職責: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上級關於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指示,負責組織領導民兵幹部和民兵堅決完成各項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
二、熟悉民兵、預備役工作和業務,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制定民兵、預備役工作實施計劃和意見,並負責認真抓好落實。
三、負責民兵幹部的管理工作,協助黨委做好民兵幹部的選拔、培養、調配、任免工作,定期召開民兵幹部會議。
四、負責民兵訓練、民兵整組、兵役登記、徵兵、退伍軍人預備役登記統計和動員潛力調查及資料統計核對工作。
五、負責搞好民兵政治教育,協助黨委、政府抓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
六、組織和帶領民兵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動民兵開展以勞養武活動,負責帶領民兵完成戰備、治安執勤和急難險重任務。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擁軍優屬和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八、戰時負責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
九、積極參與中心工作,認真完成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務。
C. 基幹民兵擔負的主要職責和地位作用
維穩,負責保持秩序,幫助部隊戰時支援補給應急處理等任務。
D. 武裝部武器倉庫職工職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葯和軍事技術器材。
第三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民兵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確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隨時用於執行任務。
第四條 全國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機關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應當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軍的方針,實行管理科學化、制度化,管好現有武器裝備,立足於民兵使用現有武器裝備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軍事機關有關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督促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選配和培訓民兵武器裝備看管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教育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管好用好武器裝備;
(五)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情況,及時報告並解決管理中的問題;
(七)完成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裝備性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裝備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裝備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九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補充、調整、動用、封存等組織計劃工作,由軍事機關司令部門負責。
第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儲存保管、技術鑒定、維護修理等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軍事機關的司令部門或者裝備技術部門負責。
第三章 配備與補充
第十一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與補充,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配備與補充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訓練等項任務的需要,做到保障重點,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的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按照損耗補充。
第十四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整,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超出管轄范圍的,由上級軍事機關批准;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准。
第十五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製造、裝配、接收、購置,必須經總參謀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與使用
第十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保管,應當符合技術和戰備、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記、檢查、保養等制度,做到無丟失、無損壞、無銹蝕、無霉爛變質。武器、彈葯應當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應當集中在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因戰備、值勤的需要,經省軍區批准,可以由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民兵值勤點保管。 配備給鄉、企業事業單位的高射機槍和火炮,由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保管。
第十八條 省軍區、軍分區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管理,除依照本條例執行外,並應當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械倉庫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縣以下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管理,除依照本條例執行外,並應當執行上級軍事機關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有牢固的庫房、槍櫃(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設施,配備專職看管人員。
第二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是國家的軍事設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做好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掌握武器裝備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看管人員,應當由人民武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並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軍區、軍分區和縣、鄉人民武裝部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應當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統籌安排,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企業事業單位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
省軍區、軍分區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職工工資、公務事業費和福利費等,從國防費中開支;縣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維修費、業務費和職工工資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平時啟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應當經過批准。啟用簡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由軍分區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啟用新品和長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由省軍區以上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條 高等院校學生軍事訓練用的教練槍,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批准,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提供,由院校負責保管。
學生軍事訓練用的教練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使其不能用於實彈射擊。
第二十五條 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實彈射擊用槍,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提供並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民兵配合部隊執行任務或者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需要動用民兵武器裝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不得擅自借出。因執勤、訓練需要借用配發給民兵或者民兵組織的武器裝備的,必須報經縣人民武裝部批准。借用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的民兵武器裝備,必須報上一級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保管與使用民兵武器、彈葯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意射擊、投擲;
(二)不準用與武器非配用的彈葯射擊;
(三)不準持武器、彈葯打鬧;
(四)不準隨意拆卸武器、彈葯和改變其性能;
(五)不準擅自借出武器、彈葯;
(六)不準擅自動用武器、彈葯打獵;
(七)不準擅自攜帶武器、彈葯;
(八)不準動用武器、彈葯參加械鬥和參與處理民間糾紛。
第二十九條 因執行任務需要,按照規定配發給個人的民兵武器、彈葯,實行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制度。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式樣及使用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三十條 民兵彈葯的使用,應當執行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軍事訓練、武器修理、試驗等剩餘的彈葯,必須交回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列入本年度裝備實力統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條 民兵、學生軍事訓練所需彈葯,由總參謀部規定標准和下達指標,逐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總參謀部批准,民兵為外國人進行軍事表演所需彈葯,由省軍區撥給。
第三十三條 修理、試驗民兵武器和進行試驗、化驗所需要的彈葯,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標准執行,由省軍區裝備技術部批准撥給;未設裝備技術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撥給。
第三十四條 嚴禁挪用、出租、交換民兵武器裝備。
未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總參謀部批准,不得饋贈、出售民兵武器裝備。
第三十五條 未經總參謀部批准,不得動用民兵武器裝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發生民兵武器裝備丟失、被盜等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軍事機關和人民政府報告,並迅速處理。
E. 人民武裝部的職責任務
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區域內人民武裝工作。
2、領導本地區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
3、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做好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工作,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
4、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5、負責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登記、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
主要任務:
1、負責本區域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2、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3、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4、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
5、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動員准備工作。
(5)民兵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武裝部的歷程
1957年9月1日,根據中央軍委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番號撤銷,公安軍領導機構改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在一些軍區司令部內設立警備部(或稱公安部隊部)或警備處,作為領導內衛、邊防工作的業務部門。原公安軍所屬部隊復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
1958年12月,總參警備部所屬公安部隊和公安部所屬武裝警察合並,整編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公安部領導。
1961年12月,中央軍委決定將公安部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重新劃歸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但不在解放軍序列里,仍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2月1日,根據中央軍委、公安部命令,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
1966年7月,再度撤銷公安部隊,所屬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分別劃歸各省軍區軍分區和縣武裝部領導管理。
1974年6月,隨著邊防、武裝、看守、消防民警陸續由職業制改為義務兵役制,公安系統中的這些警種和劃歸到公安系統中的部分解放軍內衛部隊,統改稱為「人民武裝警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民武裝部
F. 村裡的民兵連長是什麼職務
民兵連長是村委里的委員。
民兵連長職責: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關於民兵預備役工作的指示,同指(教)導員一起定期召開民兵幹部會議,研究落實措施,帶領民兵完成上級賦予的各項任務,抓好民兵連(營)建設。
二、負責民兵連(營)組織建設,具體落實民兵連(營)組織整頓,搞好預備役登記,統計工作,落實各項民兵工作制度。
三、協助指(教)導員對民兵進行政治審查,落實民兵政治教育。
四、負責完成上級賦予的民兵軍事訓練任務,落實參訓人員及其報酬。
五、負責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
六、負責指定民兵連(營)戰備值勤方案,組織和帶領民兵參加戰備值勤,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利益。
七、負責組織和帶領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積極開展「以勞養武、富民強兵」活動。
八、戰時負責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
G. 什麼是應急分隊
應急分隊是後備力量建設的重點,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支拳頭力量。近年來,後備力量戰線按照「政治可靠、隊伍精幹、機動快速、作用明顯」的要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民兵應急分隊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此,有必要採取更為有效的舉措,切實抓好這支應急力量的建設。
拼音:yīng jí fèn ì
造句:
1、集合令一下發,鎮武裝部長馬上給民兵應急分隊下達命令,按編訂小組迅速進入村中開展轉移群眾,幫扶老弱病殘村民到集中點上車,並逐家逐戶地排查。
2、省軍區陸軍預備役百餘官兵、肇源縣武裝部民兵應急分隊,以及全省各部門打撈人員正嚴陣以待。
3、昨天,記者在南平市大橫鎮看到,當地政府正組織民兵應急分隊和村民代表用借來的灑水車為群眾送水。
4、同時,儲備了充足的救生衣、編織袋、塊石、樁木等防汛物資,組建了民兵抗洪搶險應急分隊,編制完善了應急方案。
5、三、民政、衛生、防疫等應急部門,要及早准備帳篷、葯品等救援物品,縣、鄉和村民兵應急分隊也要做好搶險預案的准備。
H. 人民武裝部的科室職能
軍事科部首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職責是:
1.擬制民兵軍事訓練計劃、籌備訓練器材,組織民兵軍事訓練和業務理論學習,完成上級部署的訓練任務,檢查指導基層軍事訓練和院校的軍事訓練。
2.負責民兵、預備役的組織建設和整頓,督促檢查民兵組織落實,搞好民兵實力和預備役及地方軍隊專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登記、統計工作。
3.在部統一安排和地方有關部門協助下,具體負責徵兵、招收飛行員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軍民聯防,負責組織民兵執行戰備執勤,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任務。
5.負責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調整使用和實力統計,防止武器、彈葯、裝備丟失、被盜,確保安全。
6.負責組織本部幹部、職工的軍事、業務訓練和行政管理教育,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7.擬制本縣(市、區)戰時動員計劃,做好戰時動員的各項准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民防空和交通戰備工作。
8.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
政工科在部首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民兵、預備役的政治教育,搞好民兵執勤、訓練和戰時的政治思想工作。
2.抓好全民教育,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民國防教育的規劃、計劃、實施方法、內容,具體組織實施教育。
3.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專武幹部的教養教育、選拔調配考核管理等工作。
4.搞好徵兵、招收飛行學員工作中的宣傳教育,做好應征青年和加入民兵組織人員的政治審查工作。
5.負責武裝部機關的組織建設、黨務工作及政治工作,並了解、督促黨委決議的貫徹執行。
6.按照上級政治機關的指示和要求,保證民兵政治教育和科學文化教育的內容、時間、效果落實,組織好機關幹部、職工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機關文體活動。
7.負責群眾、聯絡、保衛和新聞報道工作,抓好機關幹部、職工的計劃生育。
8.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擁軍優屬工作,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後勤科在部黨委和部首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公文列印、編號、收發、傳閱、銷毀、存檔和立卷等工作。
2.嚴守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接待處理來信、來訪。
3.負責經費管理、使用和物質保障工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做到年初有預算、年終有決算、定期向部領導匯報各種經費的收支情況。
4.負責被服裝具、糧秣的計劃、購置、發放和管理。
5.認真管理好本部的營產營具、物資、水電、車輛和油料。建立健全油料消耗、物資進出、水電收費等各項規章、制度。
6.負責本部基本建設的規劃,庭院美化、綠化,逐步完善生活設施的配套,做好衛生、防病工作。
7.做好平時的生活管理、生產經營和戰時動員的後勤准備工作,保障後方勤務。
I. 農村民兵排長職責是什麼
排長的訓練職責,是排長在組織領導軍事訓練過程中,按照其級別和職務應擔負的責任。具體任務是:負責進行排集體技能的訓練,並負責班戰術課目連貫作業的組織與實施;對班長組織的訓練進行指導和監督;完成上級指定的訓練准備工作。——常識管理篇。
J. 中國的民兵來源是那些方面民兵平時的職責是什麼呢
中國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強大後備力量。
1,中國民兵的組成
中國民兵的組織領導體制。中國民兵是國家的後備武裝力量。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
中國民兵的編組。一般以鄉(鎮)、行政村和廠礦企業為單位,按照民兵人數多少,分別編為班、排、連、營、團。目前,我國民兵已經遍及廣大城鄉,並編有應急分隊和高炮、高機、攜帶型防空導彈、地炮、通信、防化、工兵、偵察兵分隊,以及海軍、空軍的一些專業分隊,能隨時遂行作戰任務。
2,中國民兵的任務
中國民兵的主要任務是;
1、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任務;
2、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
3、隨時准備參軍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中國民兵的武器裝備已經完全國產化,基本上達到了與陸軍連隊相同的水平,並有一定的儲備。反坦克和反空降的作戰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民兵配合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部門,在保衛祖國尊嚴和領土完整、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的斗爭中,在搶險救災和工農業生產中,發揮了生力軍和突擊隊的作用,創造了輝煌的業績。應該說,中國民兵成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在建設祖國、保衛祖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所以說,在未來反侵略戰爭中,隨著戰爭的現代化,需要更多的民兵在更廣的范圍、更大的規模上配合和支援軍隊作戰。因此,我國民兵在未來戰爭中的戰略地位仍然十分重要,仍然是反抗外來侵略,進行人民戰爭的重要武裝組織形式和巨大的力量。
中國民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強大後備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