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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調解

發布時間: 2020-11-20 21:59:52

治安案件中打人的一方完全不同意調解怎麼辦

打人方就是違法行為人方,他不同意調解,被打的人還要調解幹嘛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回法》調解不成是可以行政答處罰的,行政處罰是處罰打人方的,可以罰款,也可以拘留。行政處罰不就給被打者主持了公正了么,另外行政處罰的不全面處就是賠償的問題需要被打的人去法院打官司,而調解一般能解決這個問題。打官司麻煩,不過也不是不可以打的。

② 治安案件調解正反條件

如果你說的是治安調解的適用條件,以下內容供參考: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③ 治安案件都可以調解嗎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④ 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出具治安調解書是否需要同時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

是否給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是決定書)取決於有沒有人控告,有人控告又決定不予立案就得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⑤ 治安案件有幾次調解

對於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如果警方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至於調解幾次、如何調解由警方視情況決定。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⑥ 對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是否還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讓嫌疑人負法律責任

對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讓嫌疑人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治安案件調解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⑦ 治安案件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回反治安管答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⑧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8)治安案件調解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⑨ 治安案件當事人雙方都調解好了 還要處罰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對違法行為人處罰不處罰,公安機關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如果符合上述調解的條件,依法給予調解(調解只是民事,追究對方過錯是公安機關的事,不能調解),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如果不適用調解處理的,公安機關將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相應處罰。

⑩ 治安案件中的盜竊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嗎

1、關於治安案件中的盜竊案件是否可以調解處理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和解制度,但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根據此條規定,可以視為「和解」條款。
2、不管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和解」條款,還是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讓受害人損害的法益盡可能的進行補償。
3、不論是和解條款還是和解制度,法律並沒有把違法犯罪行為的追訴權讓渡給受害者。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後,是否還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是由受害人決定,還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二)、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願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於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7條、第278條、第2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2條、 第273條、 第333條、 第496-5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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