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職責
Ⅰ 安理會中觀察國的職能是什麼
首先是生命:
現代生物學給生命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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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生物體所表現出來的自身繁殖、生長發育、新陳代謝、遺傳變異以及對刺激產生反應等復合現象。
(這個定義把生命表述為生物的復合現象。抹殺了生命和生物現象的差別,混淆了生命和生物的概念,不符合生命的客觀實際,違背了認識的邏輯規律。)
生命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體和其他物質組成的生物體所具有的特有現象。與非生物不同,生物能利用外界的物質形成自己的身體和繁殖後代,按照遺傳的特點生長、發育運動,在環境變化時常表現出適應環境的能力。
生命是生物的生長、發育、繁殖、代謝、應激、進化、運動、行為、特徵、結構所表現出來的生存意識。
生命或生存意識是生物的本質、內在規定和組成部分,是生物的無窮變化遵循的普遍規律。生物是生命、生存意識和物的統一體。
生物的生長、發育、繁殖、代謝、應激、運動、行為、特徵、結構是生命或生存意識的表現形式,我們通過觀察生物的表現形式,就可以判斷出一個物體是否具有生命或生存意識、是生物還是非生物。
是安理會: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SC)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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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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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採取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託管等職能。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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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通過修改憲章,非常任理事國數量從6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可即行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現任非常任理事國:比利時、印度尼西亞 、南非、布基那法索、義大利、越南、哥斯大黎加、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克羅埃西亞、巴拿馬 。
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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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實際上,在程序問題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擁有否決權。因為安理會會員國就該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產生分歧時候,就可以把該問題認定為「實質問題」,有人稱其為「雙重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每一主席任期一個月。聯合國大會、秘書長以及任何會員國都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聯大 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安理會設有軍事參謀團、接納新會員委員會以及其它特設機構。
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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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軍事參謀團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設機構之一。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總參謀長或其代表組成。根據憲章,設立這一機構,為的是就下列問題向安理會提供意見和協助。例如:安理會為維護和平的軍事需要問題,供安理會支配的軍隊的戰略指導問題,軍備管制以及可能的裁軍問題。
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U.N. Disarmament Commission)是聯合國審議裁軍問題的專門機構,隸屬於聯合國大會。該委員會根據1978年5月第一屆裁軍特別聯大決議建立,其前身為1952年設立的裁軍委員會。其職責是就裁軍領域的各種問題進行審議和提出建議。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報告員1人,並根據情況設若干工作組。委員會每年春季在紐約召開為期約3周-4周會議,通常審議3個-4個裁軍議題,多數議題需多年反復審議。每年向聯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自1978年以來,中國代表團一直積極參加裁審會的審議工作。
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U.N. Monitoring, Ver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Commission -- UNMOVIC,簡稱監核會)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於1999年12月17日通過的1284號決議設立的,它取代原來的聯合國監督伊拉克銷毀化學、生物和核武器特別委員會(特委會),繼續執行特委會銷毀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和射程超過150公里的導彈)的任務,並實施不斷監測與核查制度,以核查伊拉克是否遵守承諾,不重新取得安全理事會禁止它擁有的此類武器。監核會主要由武器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它享有特委會同等的權利,可以不受限制、無條件地檢查伊拉克所有場所、設施、設備、檔案和交通工具等。委員會總部設在紐約,16名委員對主席負責提供咨詢和指導,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包括武器專家、分析家、科學家、工程師和活動規劃員。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385次會議通過第1373號決議,在決議中安理會全體成員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美國紐約、華盛頓特區和賓夕法尼亞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並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決議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通過加強合作和充分執行關於恐怖主義的各項國際公約;決議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將下述行為定為犯罪: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間接和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行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包括安理會的15個理事國。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會選舉並經安理會成員協商產生。另有7名專家作為委員會的顧問。
維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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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幫助沖突各方維持和平、恢復和平並最終實現和平的一種行動。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目前共有18項維和行動(2006年7月),參加者包括來自108個國家的7.2萬名軍人、警察及1.5萬名文職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衣索比亞-厄利垂亞特派團。在15項維和行動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塞拉里昂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黑特派團、駐塞普勒斯部隊、喬治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沖突地區派遣軍事人員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沖突的擴大或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沖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議;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沖突地區的治安等。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范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幹涉一國的內政。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沖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沖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沖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幹涉內部事務。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2007年6月29日,第6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批准了秘書長潘基文提出的改革聯合國維和行動部門的建議。根據決議,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部將進行改組,其現有職能將一分為二,具體的維和行動仍由維持和平行動部負責,但後勤和行政管理等事務將交由新成立的「外勤支持部」負責。這兩個部門將各由一位聯合國副秘書長領導。
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著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傳統的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一是由非武裝的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是派出裝備用於自衛的輕型武器的維和部隊,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同時,其任務除繼續承擔傳統的監督停火等職責外,急劇擴展至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護法律秩序、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援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清除地雷、重建國家等。
Ⅱ 聯合國安理會的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安理會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決定。其職權有:
(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於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
(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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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是什麼
維護世界和平,保持穩定。
Ⅳ 聯合國安理會的職責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 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Ⅳ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的主要職責
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著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爭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別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
Ⅵ 聯合國安理會的職責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1、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專維護屬國際和平與安全;
2、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3、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4、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5、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7、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8、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9、就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Ⅶ 聯合國安理會職責是什麼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職權
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採取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託管等職能。
詳細資料見網頁
Ⅷ 聯合國安理會下設多少的權力機構以及職責
聯合國的抄主要機構 1、聯合國六大機襲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和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庭和秘書處。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是主要機構,負責處理重大的國際政治和軍事問題。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最高權力機關 ,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年在紐約舉行一次常會,也可在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國或安理會的請求下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特別會議。安理會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權力機構,由15個理事國組成,除5個常任理事國以外,由聯合國大會選出任期兩年(不得連任)的10個非常任理事國。秘書處是聯合國行政管理機構,處理各種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秘書長是聯合國行政首腦。2、聯合國安理會的職責: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是聯合國最重要的權力機構,由15個理事國組成,除5個常任理事國以外,由聯合國大會選出任期兩年(不得連任)的10個非常任理事國。 1948年至2000年8月期間,共計開展了53項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3、聯合國秘書處的職責:秘書處是聯合國行政管理機構,處理各種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秘書長是聯合國行政首腦。
Ⅸ 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的職責是什麼
安全理事會 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主要責任的機關。由 5個常任理事國(中、法、蘇、英、美)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1965年以前為6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2年。每年改選5個,不得連選連任。按大會1963年12月17日第1991A(XVIII)號決議,10個非常任理事國的席位應分配給亞非國家 5個、東歐國家1個、拉丁美洲國家2個、西歐及其他國家 2個。安理會的主席由各理事國依英文國名字母的排列順序,按月輪流擔任,每個國家一個月。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是聯合國唯一有權採取行動來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機構。它除在和平解決聯合國會員國以及非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行使重要職能外,特別在維護和平與制止侵略方面行使重要的職能。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安理會於履行此項責任下之職務時,系代表各會員國。安理會的決議對各會員國有約束力,各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履行安理會的決議。安理會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破壞和平的行為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為了防止情勢惡化,它可促請有關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它可以建議或決定採取不牽涉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經濟制裁、停止交通和斷絕外交關系),如認為此等措施不足時,還可以採取必要的武力行動(包括會員國的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和其他軍事舉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安理會得要求各會員國依照所商訂的特別協定,向安理會提供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需的軍隊、協助和便利。此外,安理會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行使託管職能;提出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同大會分別投票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等。非安理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或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如在安理會討論的國際爭端中為當事國,均應被邀參加討論,但無投票權。為了安理會能繼續不斷行使職務,各理事國應有代表常駐聯合國會所,以便必要時參加會議。安理會除一年兩次定期會議外,在安理會任何理事國請求時,在大會向安理會提出建議或將某一問題提交安理會時,或在秘書長提請安理會注意某一事項時,主席都應召開安理會會議。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享有一個投票權。關於程序事項的決議,以任何9個(1965年以前是7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關於程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包括確定某一事項是否屬於程序事項這一先決問題在內)的決議,則以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1965年以前是 7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即所謂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或「常任理事國一致原則」)。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棄權不被認為是否決。
Ⅹ 1、聯合國的宗旨是什麼 2、安理會作為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其職責是什麼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