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的職責
A. 消防法規定消防組織履行哪些職能
消防法規定消防組織履行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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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五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B. 消防責任人的職責
根據公安部61號令第六條要求,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C. 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我國消防法規定: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D. 消防安全員的職責
消防安全員的工作職責:
1、搶救災害
2、救護工作(如道路救援、救護車救援)
3、為民服務(如清除野生動物、消除安全隱患)
4、消防安全設施稽查與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5、自來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內部勤務(接警、文書、火警調查等工作)
消防員、又稱消防隊員、武警救火等,為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團體成員。消防員的職責一般在於消滅火災及救護服務。
消防分隊通常是一個國家所成立專職於救火、救援等事項的專門部門最底層的分枝,為站在第一線的政府機關。而消防隊員即為其中成員。一些熱心的民間人士也會在政府的許可下成立民間的消防隊,一般皆為服務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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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裝備是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1年修正案》和《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的要求製造的,它配備了規范要求的個人裝備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裝備之一。
防護服:鋁箔復合阻烯材料,其內表面溫升不大於 25℃ ,包括上衣、褲子、腳套、手套。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氣瓶工作壓力 30Mpa、 1套。
耐火救生繩: 40 米 、 1套。
防爆燈:照明時間大於 3 小時 、 1盞 。
太平斧:絕緣耐壓 、1把 。
安全頭盔:耐穿刺 、1頂 。
消防膠靴:絕緣材料。
呼吸器-用消防呼吸器遏制火災在關鍵10分鍾
E. 消防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消防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定期對消防系統進行測試,對系統故障進行維修;
2、公司消防應急組織管理,按計劃組織實施消防應急演練;
3、公司消防管理考核制度推進執行,每季度對公司義務消防組織進行考核;
4、消防管理制度文件定期修訂更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修訂消防管理制度文件;
5、組織實施消防宣傳、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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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師」專業崗位能力認證培訓項目是由人社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與公安部消防局、教育部共同設立的培訓項目,旨在向社會公眾與特定人群加強和普及消防科技知識,進行防火知識教育,以提高公眾的消防安全素質,減少消防事故的發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使參訓人員了解消防工作的意義及掌握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單位和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