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訓誡
A. 公安出具的訓誡書入不入個人檔案
訓誡書屬於行政處罰,是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書面處罰,其效力低於警告,不記入個人檔案,訓結書不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唯一依據,只能做為一種證據進行佐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1)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訓誡書的製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訓誡書的口頭執行:
1、訓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可以在口頭上對其予以批評、教育。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訓誡書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B. 如果沒有違法公安機關有權訓誡嗎
一、什麼是公安機關訓誡書
訓誡書是指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訓誡罰的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文書。訓誡罰亦稱申誡罰、精神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違法行為人所作的譴責與告誡,防止其繼續違法的一種處罰措施。訓誡罰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但又應予處罰,未造成具體損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其特徵是:警告是以損害被處罰人名譽權為內容的處罰形式,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其他權益,具有對被處罰人譴責和告誡雙重作用。
訓誡主要存在於種類訴訟過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動中,這一行為已經不多。立法明確規定了訴訟中的訓誡屬於強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領域,訓誡卻並不符合行政強制的特徵,因此不屬於行政強制。
二、公安機關訓誡書格式
xx市公安局xx分局
訓誡書
被訓誡人性別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實際居住地
訓誡單位訓誡人
訓誡內容
···
被訓誡人(簽名)
年月日
訓誡單位(蓋章)
xx年x月x日
三、訓誡需具備的條件
1.犯罪分子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如果應當判處刑罰或者不構成犯罪,則不能適用。這與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不同。
2.雖然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條文規定的是可以,即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也不是一律都給予其他處理,是否給予其他處理,所謂免予刑事處罰,指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罰。它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而應當宣告無罪。因此,免予刑事處罰屬於有罪判決。
C. 訓誡書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麼訓結書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依據嗎
訓誡書屬於行政處罰,是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書面處罰,其效力低於警告,訓結書不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唯一依據,只能做為一種證據進行佐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3)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訓誡書的製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訓誡書的口頭執行:
1、訓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可以在口頭上對其予以批評、教育。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訓誡書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D. 民警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訓誡屬治安處罰嗎
屬於治安處罰中的警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4)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訓誡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訓誡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此處規定的訓誡是刑事犯罪領域對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於刑罰的替代懲戒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一,訓誡適用於庭審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予以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證人沒有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訓誡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 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訓誡書是什麼性質的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算是什麼
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訓誡書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國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需要予以訓誡的,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訓誡;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5)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該批復對訓誡的內容、執行方式作了有約束力的明確解釋。
它既是對司法實踐的總結,也是對司法實踐的具體作法的認同。實踐表明,訓誡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適用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對於責令賠償損失的,可以進行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必須記錄在案,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以利於協議的執行。賠償損失是否要在判決書上寫明,可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不必強求一律。
F. 訓誡書要被拘留嗎
訓誡後不會再拘留。訓誡在不同法律適用中有著不同的含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6)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被行拘的「鳳爪女」,「前科」累累,不僅故意亂扔垃圾,且在公眾的圍觀和輿論的曝光下有了「表演欲」,飆臟話。不僅無視制止,反而在他人制止後以亂扔垃圾來「對抗」制止。可見其對文明、道德、規則、法律持藐視、抵制、戲弄、對抗的態度。
那麼,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加以考量,對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大的「鳳爪女」予以拘留並無不妥之處。這也警醒「鳳爪女」,在現代社會,不要指望他人像熟人那樣容忍你的「小惡」。相關部門則勢必改變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過渡期間,對「小惡」道德約束乏力和法律制約不足的尷尬。
對於「鳳爪女現象」,理當施行信用懲戒,並敢於「不和稀泥」地對屢教不改的「鳳爪女」予以罰款或拘留,以有效打壓「鳳爪女」的囂張任性,形成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公共意識。
G. 求對犯罪份子的訓誡材料
社區矯正中訓誡的適用
一、訓誡的條件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執行期間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視為不服從管理:
(1)不按時向司法所匯報活動情況,不參加社區矯正活動、又不請假的;
(2)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的;
(3)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
(4)對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監督管理的
社區矯正對象發生上述行為後,社區矯正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訓誡談話,經訓誡談話後仍不改正的矯正對象,按照矯正對象獎懲考核辦法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受到兩次的記過矯正對象,根據社區矯正的種類,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緩刑、執行原刑罰、撤消假釋、收監執行的司法獎懲建議。矯正對象被撤銷社區矯正後不得再適用社區矯正。
二、訓誡的主體
對表現較差或有重新犯罪傾向對象的管理,採取司法所、派出所聯合談話的方式進行訓誡,對其他矯正對象也起到警示作用。同時社區民警參加,發揮執法主體的作用
三、訓誡的內容
社區矯正組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訓誡時,主要應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是指明基本事實,這里主要是指社區矯正制度方面以及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事實。二是指明違反的相關社區矯正制度的條文。三是指明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即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緩刑、執行原刑罰、撤消假釋、收監執行的司法獎懲建議。四是指明訓誡後應履行的義務。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如何有效地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對沒有被害人的應如何痛改前非。
四、 訓誡與責令具結悔過的形式及程序
對矯正對象進行訓誡的形式,應堅持因案制宜。既可由社區矯正人員獨立進行,也可以視案件情況邀請被害人及社區民警參加,如不按時向司法所匯報活動情況,不參加社區矯正活動、又不請假的或者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以由社區矯正人員獨立進行;而對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對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監督管理的,進行訓誡時,就應該適當擴大參與者的范圍,並邀請社區民警參加,發揮執法主體的作用,以加強對矯正對象的威懾力。因為訓誡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訴人,促使其真誠悔過,從而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社會效果。所以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訓誡應作為提出司法獎懲建議的一個前置程序,並將訓誡的相關情況,做為是否提出司法獎懲建議的重要依據。具體操作方法為:
第一、社區矯正組織在作出訓誡前,要口頭或書面傳喚社區矯正對象到指定地點接受訓誡,並製作訓誡筆錄,訓誡完畢後交由被訓誡人簽字確認
第二、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訓誡,視案件情況決定參與人員的范圍。如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應邀請被害人及社區民警參加,先由社區矯正人員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或賠償被害人相應損失,然後由社區矯正人員或者社區民警進行訓誡,最後被害人發表意見。
第三、根據社區矯正對象接受訓誡後的表現,決定是否提出提出司法獎懲建議。如訓誡後仍然不悔改的,應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緩刑、執行原刑罰、撤消假釋、收監執行的司法獎懲建議。
H. 公安機關訓誡書開具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信訪部門可以對在信訪過程中有違法言行尚不夠行政處罰的信訪人依法予以訓誡。
2、證據規范。承辦單位決定對信訪人訓誡應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報案、證明材料;收繳、扣押信訪人的相關物證、書證;信訪人在信訪中的言行可在接談筆錄中記錄由信訪人確認並簽字(信訪人拒絕簽名或捺印的應當由接待民警註明);相關攝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信訪人本人的親筆陳述或悔過書;在場民警或其他證人證明材料等。上述證據必須具備兩項以上。
3、審批。對到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場所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到市、縣(區)公安機關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信訪部門辦理,由本局分管信訪的負責人審批。由承辦民警填寫「呈請訓誡報告書」(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經審批後方能填具訓誡通知書,訓誡通知書應加蓋公安機關信訪專用章。
4、送達。訓誡通知書開具後應當場或及時送達信訪人。送達應按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信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留置送達,也可送達信訪人的單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會。
5、存檔。應建立對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員訓誡的檔案(包括信訪人的戶籍資料,家庭成員情況,非正常上訪的地點、單位及次數,非正常上訪言行的證據,訓誡書存檔聯及送達回執等相關材料)並裝卷保存。
各區縣公安(分)局可統一蓋印、編號後將訓誡通知書下發到各涉及信訪秩序維護工作的基層所隊。
(8)治安訓誡擴展閱讀
根據《信訪條例》
第十八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I. 公安訓誡書是行政處罰中的警告類處罰嗎
訓誡不屬於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找不到訓誡二字。
J. 警示訓誡的三項制度是什麼
黨員幹部警示提醒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執行縣委、縣政府政策決定不認真苗頭,群眾意見較多的;
二、有違背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問題反映,群眾有意見的;
三、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影響干群關系,群眾有反映的;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民主測評中滿意率較低的;
五、不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言行舉止與黨員、幹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眾中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不夠到位的;
七、管轄范圍內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八、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不高,推諉扯皮,群眾有意見的;
九、違反行業、部門或單位的規章制度,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行業、部門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群眾反映較大的;
十一、領導幹部因崗位、職務變動或過生日、遷新居、子女升學及婚喪嫁娶,未執行報告制度或有大操大辦苗頭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黨員幹部誡勉督導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督導:
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決定、命令貫徹執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風和不廉潔行為的;
三、在改革創新和幹事創業中,由於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四、在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經驗,方式方法不當,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幹部群眾反映較多的;
五、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夠強,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單位工作造成一定影響,群眾有意見的;
六、在行政權力運作和公共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輕微的;
七、不當的行政行為和組織行為,造成單位輕微違規違紀的;
八、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有輕微違規行為,尚不構成違紀的;
九、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群眾有意見的;
十、其他需要誡勉督導的。
黨員幹部訓誡糾錯制度
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訓誡糾錯:
一、違反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造成一定事實後果,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經初核或者了解,錯誤行為較輕,尚不構成違紀的;
三、有黨政紀條規中列舉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夠紀律處分或情節較輕,可不給予或免予紀律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