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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治安秩序

發布時間: 2020-11-23 16:35:20

① 擾亂火車上正常秩序的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嗎

現實問題

尤某在春運期間買了張假票上了火車,在列車員驗票時被發現。列車員要求尤某補票,尤某非但不補,還對列車員大喊大叫,並推搡列車員,導致很多乘客圍觀,車廂秩序一片混亂,直到乘警將尤某帶走乘客才散開。隨後,公安機關對尤某作出了二百元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但尤某認為自己並未違法,不應受到處罰。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這則案例中,尤某的行為擾亂了火車上的秩序,公安機關依據具體情況,給予二百元的罰款是合法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2)擾亂治安秩序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③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擾亂公共秩序包含以下情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④ 擾亂社會治安罪有多厲害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一、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⑤ 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第304條都做出了規定。如果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話,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
(4)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5)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6)擾亂丈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7)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
(8)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的行為。
(9)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
(10)尋釁滋事的行為。
(1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的行為。(12)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⑥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中,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製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而拒不改正的。

.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領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⑦ 擾亂社會治安罪怎麼判定!

施工方施工一定有相應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村民阻攔,已經構成了擾亂治安的罪名。至於你們沒有拿到賠款的問題,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訴訟。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7)擾亂治安秩序擴展閱讀: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⑧ 以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立案可拘留嗎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社會秩序案立案標准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職務,情節嚴重的。
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

⑨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有幾款條例是針對聚眾鬧事和擾亂社會秩序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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