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處罰法
1. 危險品的處罰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運輸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中規定: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另外,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急救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損、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於完好狀態。
(1)最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危險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浙江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行為:(四)製造、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違法製造、儲存爆炸性物質的規定給予處罰。
2. 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 最新版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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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南省最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賭博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早已經廢止,現在實施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回。
《治安管理處罰答法》第七十條對賭博進行了規定。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5.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什麼時候施行和簽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八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6. 惡意堵門違法屬哪條違法行為
來1、惡意堵門可能違反《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
2、相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 最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什麼時候實施的
第三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8. 治安管理處罰法
你點進去看兩個內容應該是一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最新修訂的版本是在2012版。
希望採納,謝謝您。
9.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哪年施行的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