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歲治安
A. 為滿16歲行政拘留有什麼影響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版人有下列情形之權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B. 違反治安處罰法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能否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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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歲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詢問時是否要通知家屬
不需要通知家屬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3)十六歲治安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構成要件
表面上看,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大同小異,似乎其構成要件也可以照搬過來。其實二者之間存在質的差異。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在主體、客體、客觀三個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區別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不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就主體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要求違法行為人具備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為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條從年齡和精神狀態兩個方面作了限制,不滿14周歲的人和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就客體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沒有處罰的必要。
就客觀要件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須具備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並且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僅有主觀惡意而未實施任何行為,則不可能構成違法。
關鍵是,主觀過錯是否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呢?權威人士認為不需要主觀要件,因為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相比,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加之行政活動注重效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視為構成違法,具備了處罰條件。
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機關搞清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就會加大公安機關的負擔,降低行政效率。例如,汽車闖了紅燈就構成違法,交警無需去考察其主觀狀態就可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D. 詢問不滿十六歲的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
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4)十六歲治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E. 16周歲可以當治安嗎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可見14--16周歲對一般性的非暴力犯罪,可以被治安處罰
F. 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孩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該怎麼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G.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會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H.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可以拘留嗎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可以拘留。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