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責
1. 關於律師職責范圍的問題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2. 律師的職責
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3. 律師日常職責有哪些工作條件怎樣
律師的工作包括訴訟(含訴前准備工作)和非訴訟.訴訟工作除了正常的開庭之外庭前的會見、調查包括各種文書的准備都是很重要的。而非訴訟業務的范圍則很寬泛。法律顧問工作只是其中的一種,當然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包括與當事人的溝通、日常的合同審定、制度規范等等,都屬律師工作范疇,甚至還包括對顧問單位發展的一些建議,雖然不一定涉及法律問題,但也是交流和溝通的一種,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只局限於法律。律師業務做的比較好的,則通常是進行一些項目的運作等方面的非訴訟業務。總而言之,律師的工作不是機械的,只要當事人需要,都有可能成為律師的工作。
4. 什麼是律師的職業責任律師的職業責任包括哪些
⒈概念。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
⒉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范。」第46條規定:「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參照本規范執行。」因此,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包括律師以及在律師事務所中輔助律師開展業務活動的實習律師和律師助理人員。
⒊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具體包括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和律師執業紀律規范兩個組成部分。二者是互補的關系。 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點:
⒈職業性。
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調整的是律師及其輔助人員的執業活動,因而其職業道德具有鮮明的職業性。
⒉自律性。
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自律性規范,目的在於在行業的自我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律師行業獨立性。
⒊現實約束性。
律師職業道德的現實約束性是指在律師在違反有關律師職業道德的規定後,會受到職業性的懲戒。
⒋內部的互補性。
所謂內部的互補性,是說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比較概括、原則,但是涵蓋面廣,而執業紀律規范則比較明確、具體,但是范圍相對狹窄。二者的結合則能實現互補。 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在這些規定中,重點掌握兩個內容:
⒈律師的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律師職業秘密問題有關規則在適用上具有以下特點:
⑴律師應當保守的秘密范圍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A.所謂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上述兩個規定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為「國家機密」,范圍比《律師法》的規定要狹窄,從理論上講,應當採取范圍更廣的《律師法》上的規定;B.所謂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C.所謂當事人的隱私,一般是指與當事人的聲譽有關,本人不願意公開的個人生活事件。
⑵律師的保密義務具有後續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39條規定:「律師對與委託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託代理關系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有關事項的秘密性並不因委託代理關系的結束而消滅,為了保證委託人能夠坦率、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律師在委託關系結束後也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
⒉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10條規定:「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幫助。」根據有關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可以分為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對象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對象。
⑴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對象
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幫助權,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則。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應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一般的法律援助對象,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公民:
①確有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②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③申請人所申請的必須是需要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才能解決的法律事項。
⑵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對象
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對象,主要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①一般法律援助對象。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②特殊法律援助對象。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律師在其工作機構應當遵守的紀律重點掌握兩個內容:
⒈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
⑴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4條規定,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首先有利於律師更好地開展工作。如果一名律師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各律師事務所可能將同一案件指派同一律師辦理,違反律師不得同時代理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規定;其次,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一個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時高質量地完成大量的工作。
⑵律師也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執業。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在業務范圍上基本相同,從法律服務的角度看,可視其為性質相同的法律服務機構。因此,《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4條也明確規定:「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⒉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或財物。
《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定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師亂收費現象的發生,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5條也明確規定:「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內容:
⒈維護法律職業廉正性的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0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⒉律師對裁判庭的真實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2條規定,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第23條規定,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證裁判庭能查明案件真相,做出正確裁判。 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內容:
⒈律師的忠誠義務。
⑴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⑵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⑶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⒉律師的服務信息傳播規則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1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有關律師服務信息的純正性,避免因不當信息的傳播損害公眾對司法活動的信任,避免委託人對律師能夠取得的結果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⒊律師工作許可權的劃分原則。
⑴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准,選擇完成或實現委託目的的方法。
⑵對委託人擬委託的事項或者要求屬於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託人,並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
⑶律師應當在委託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書面確認。律師不得超越委託人委託的代理許可權,不得利用委託關系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⑷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委託人或滿足委託人的不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託人實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⒋信息溝通原則。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31條規定,律師應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⒌不得任意拒絕代理和轉委託義務。
⑴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託人代理。
⑵律師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
⒍利益沖突規則
利益沖突規則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
⑴委託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28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這些規定的基本理由是:律師如果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將會導致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職責和忠誠於委託人的職責發生沖突。以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為例子,如果律師同時為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擔任代理人,則律師與原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也同被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按照忠誠於委託人的職責,律師應當利用從被告那裡了解的秘密信息來為原告服務,但是這樣將違反其對被告的保守職業秘密的職責,損害被告的利益,同時違反了忠誠於被告的職責。反之,按照忠誠於委託人的職責,律師應當利用從原告那裡了解的秘密信息來為被告服務,但是這樣將違反其對原告的保守職業秘密的職責,損害原告的利益,同時違反了忠誠於原告的職責。
⑵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利益沖突。A.《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36條規定,律師不得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B.《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C.《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35條第2款規定,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佔代委託人保管的財物。 這部分重點掌握律師的不正當競爭規則。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⒈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
⒉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
⒊不得利用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⒋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非律師業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
⒌不得以明顯低於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事務。 律師的職業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所應承擔的各種責任。
律師的職業責任具體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和紀律處分。 (一)律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
律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7條規定:「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律師民事法律責任的特徵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民事責任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23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律師和委託人的委託關系,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形式表現的,並且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具有管理上的義務。因此,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律師事務所的設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資本,因此較律師個人而言,經濟基礎更加雄厚,承擔民事賠償的能力更強,更易使律師責任賠償制度得到具體落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事務所在賠償以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5. 律師的職責應該是什麼
《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6. 律師崗位職責
l、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回務,參加答經濟項目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5、指導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7. 律師應盡到那些義務與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
(7)律師職責擴展閱讀:
律師執業的要求:
(依據: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8.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只為掙錢嗎
當然是要賺錢了
9.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的職責,簡單的說就是「三個維護「,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