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的治安處罰
Ⅰ 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是根據巜治安管理處罰款條件》的第幾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廢除多年,現在實施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回法條:
《治安管理處答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毒品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現將其中有關毒品治安案件處罰規定的條款摘錄如下: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Ⅲ 為什麼吸毒這么惡劣的行為只是給予很輕的治安處罰而沒有列入犯罪行為
國家刑法並沒有規定吸毒罪,至於為什麼只能問制定刑法的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了
一、吸毒怎麼處罰?
在我國,對於吸毒人員的處罰,目前僅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對吸毒成癮者則實施強制戒毒。由於刑法並未將吸毒規定為犯罪,使大量吸毒人員游離在法律的邊緣,無需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二、吸毒屬於犯罪行為嗎?
吸食毒品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可以被強制戒毒。強制戒毒屬於行政責任,不是刑事責任,有別於勞改。 《強制戒毒辦法》第六條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1年。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數量過多,像冰毒十克以上,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自己吸食不犯法,但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犯法。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Ⅳ 為什麼吸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且處罰還較重
吸毒屬於治安案件,屬《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吸毒的危害:1、對自身的傷害。2、可能引起對他人的傷害(如為毒資搶劫,盜竊,以販養吸等)3、對社會的危害(如注射引起艾滋病傳播等)。吸毒的處罰不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最高處於15日行政拘留,但是其附帶的強制措施比較嚴厲,在吸毒嚴重成癮認定時,可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兩年。而販毒是刑事案件,販毒的量刑關鍵在於販賣毒品的多少上。所以有的時候別人販賣毒品1克可能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而復吸的吸毒者被強制隔離戒毒2兩年,看上去吸毒比販毒處罰重。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規定,規定在哪裡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5)吸毒的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Ⅵ 治安管理條例對吸毒違法的處罰是什麼
第七十二條抄 有下列行襲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強制戒毒限制了人身自由,你認為是處罰輕嗎???
Ⅶ 治安處罰法吸毒發條
(糾正:是法條,不是發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版為之一的,權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 丙 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 食、注 射 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Ⅷ 因吸毒被治安拘留15天的案底會消除嗎
不會,案底會終身存在。
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
如果是行政拘留一定會留案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前科劣跡」,因為行政拘留其實就是對某一種已經能夠認定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所以肯定會留下案底,記入檔案。行政拘留是對違法嫌疑人的處罰。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三天,對屬於結伙、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拓展資料: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