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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雜訊

發布時間: 2020-11-23 08:41:15

1.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噪音擾民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歌廳噪音問題誰管

1.
可以投訴到環保局,文化局,執法局等相關部門。
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這一條例是要經過環保部門檢測後達到噪音的標准才能進行處罰處理,具體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3. 同志們,鄰居擾民有辦法解決了.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

該條款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社會生活雜訊部分,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雜訊法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並超過國家規定雜訊排放標準的才稱為環境雜訊污染,實際操作中如何確定其是否形成環境雜訊污染,其雜訊排放適用哪個標准以及監測方法目前都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針對該條款的執行很難。

4. 請懂法律的人給我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

警察在罰款前,雙方對產生噪音的事實爭議要檢測。對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無爭議的,可以不做檢測。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構成雜訊污染有兩個條件:

一是超標排放的客觀現實因素;

二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治安法雜訊擴展閱讀:

案例:

海口龍華區一酒吧屢次噪音擾民被罰10.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一酒吧因多次噪音擾民,被附近居民投訴舉報,龍華區環保局認定該酒吧存在噪音擾民的現象並要求其改正,該酒吧噪音仍擾民不止。近日,海口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酒吧開出10.5萬元的高額罰單。

8月6日晚,海口市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帶隊到海秀東路1號對海口太壹酒吧(招牌名稱為「壹號派對」酒吧)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產生噪音的音響設備實施查封。

據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家酒吧是不久前新開的酒吧,今年5月起試營業階段就因多次噪音擾民被投訴,5月3日,龍華區環保局委託監測機構對該酒吧雜訊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雜訊排放超標,當時環保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酒吧改正雜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但經多次復查,該酒吧排放的噪音還是屢次超過國家標准。7月16日,龍華區環保局又根據檢查結果,對該酒吧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5000元人民幣罰款,然而在7月25日的復查中,海口太壹酒吧仍然超標排放噪音。

目前,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該酒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金10.5萬元,並對產生雜訊可能嚴重污染環境的音響設備予以查封,控制其噪音污染源。

酒吧負責人對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表示接受,並願意配合執法人員做好噪音污染防控工作,在營業時間內保證噪音排放不超過國家標准。

5. 治安管理條例關於噪音擾民,是應該歸公安局解決還是環保局

歸公安局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治安法雜訊擴展閱讀

人民網沈陽4月14日電(蔣山)4月12日,記者從丹東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丹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生活雜訊污染清理整治行動,治理市民反映強烈的生活雜訊問題。

喇叭擾民被警告

近日,市民張先生碰到了一件鬧心事。每天早上,小區內都會響起收廢品的吆喝聲。張先生的女兒今年中考,復習時不堪其擾。「這算不算噪音擾民啊?」張先生在社區民警建的「百人朋友圈」里提出了問題。振興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民警了解情況後,將收廢品的男子傳喚到派出所。

經了解,男子在花園路附近經營一廢品回收點,每天騎著三輪車到處收廢品,為了方便,他買了個高音喇叭循環播放。民警告訴他,喇叭產生的噪音已經嚴重影響了群眾的生活,男子說:「我就想著喇叭聲大,能聽到的人多。」永昌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該男子進行了警告。

住在振興公安分局臨江邊防派出所轄區的居民王女士有類似的煩惱:「我70多歲了,心臟不好。最近,每天中午家裡都能聽見收二手家電的喇叭響。」根據王女士描述的情況,第二天,民警巡邏至轄區某路段時,發現一名中年男子騎著三輪車經過,沿途使用高音喇叭重復播放「收舊冰箱電腦、洗衣機、彩電」。民警將他攔住,當場將喇叭關閉。鑒於其違法行為輕微,民警對其進行了警告。

警告後不改正將罰款

今後,對民警在轄區巡邏檢查時發現的社會生活雜訊相關問題,群眾投訴的各種社會生活雜訊,公安機關將及時出警,調解糾紛、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導致事件升級。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持續製造雜訊干擾他人生活的,對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人民網—丹東市公安局發通告治理雜訊生活噪音擾民不聽勸最高罰500元

6. 對噪音擾民的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抄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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