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轄權
A. 香港交通警察如果遇到治安案件有管轄權嗎
如果交通警察遇到以上LZ你所說的情況,一律要管。香港有接近3萬的經常是負責紀律的,治安是所有各類警察必須要管轄的,這點,和國內的制度很不一樣。
B. 什麼是行政處罰的管轄,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二、行政處罰管轄的原則:
1、由於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管轄的基本原則。
2、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
3、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准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
(2)治安管轄權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其他行政處罰」,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范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C. 治安案件外地在調查,在本地自首,案件管轄權屬於哪裡
治安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管轄,侵權行為地又分為發生地和結果地。
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符合結果地的話,也可以由自首地方管轄。
D. 警察的的管轄許可權范圍如何劃分。如A縣派出所接到舉報,說B縣有居民涉嫌治安或刑事犯罪,A縣派出所有權
參見鴻茅葯酒案,許可權應該是有的。依據刑事訴訟法,如果有管轄權,也是可以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不知道怎麼操作的,區縣公安局之間如果認識的話,應該會優先當地處理才對。。。這個問題公安系統內部應該更清楚。
E. 治安案件賭博案件是否適用指定管轄
沒有特殊原因,不適用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F. 治安管理處罰法管轄范圍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專權利、財屬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是管轄范圍。
G. 軍事管理區內發生治安事件,由誰來處理警察有權處理嗎
軍事管理區內發生治安事件,由部隊來處理,警察無權處理。如果都是現役軍人就應由所在部隊進行處理,不需要警察參與,如果是現役軍人與地方人員,那就由部隊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協調進行處理,如果純地方人員那就是地方公安機關進行處理了。
軍事管理區包括軍隊部門(如基層部隊、機關、訓練場、軍事院校等)所在區域。人員進出軍事管理區受限,不得隨意出入,因為這涉及到軍營工作、訓練、生活秩序及軍事機密、國家軍隊財產安全的問題。
總體說國家劃定軍事管理區就是為了軍隊與國防更好的不受外界的影響的發展。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7)治安管轄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H.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什麼規定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
(l)關於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
I. 高速公路治安案件管轄
你好,你向那個地方報案由哪裡管轄。一般起訴是車輛目的地法院管轄。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