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職責
『壹』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有那幾種
社區居委會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1)社區居委會職責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設立原則: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貳』 社區領導的職責是什麼
社區領導主要是指社區黨總支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
書記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日常工作。黨支部書記在支部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按照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的決議,負責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2.負責落實政策。黨支部書記是國家政策和各種指示落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召開各種會議、舉辦骨幹培訓班、樹立典型等多種方法途徑,認真宣傳、貫徹黨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
3.主持召開會議。黨支部書記是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的召集人。要根據支部的工作情況,確定會議的議題,並將會議的中心議題提前通知參加會議的同志。討論問題時,要注意發揚民主,同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議。
4.抓好自身建設。支部書記作為「班長」,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中負有主要責任。要抓好支部委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定期開好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加強支部委員會的思想作風建設,注重支部委員會的制度建設。
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1.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依法實行社區居民自治。
2.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堅持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社區居委會成員的整體素質。
3.認真落實居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積極協助政府搞好對本社區的行政管理,抓緊抓好社區建設工作。
4.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督促其他成員做好工作並幫助他們解決困難。
5.認真聽取社區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建議,如實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反映。
6.管理好社區居委會的固定資產及財務帳目,定期向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社區工作情況。
拓展資料:
社區的具體工作職責:
社區是基層居民自治的組織,實際上歸街道辦事處領導指揮。2015年之前,社區的重點工作為:1、計生(對口單位為計生局,負責計劃生育、實住人口登記);2、民政(對口單位為民政局,負責高齡補助、低保、殘疾人救助、留守兒童、傷殘退役軍人等);3、衛生(對口單位為愛衛辦,主要負責管區內無物業管理的居民區衛生);4、勞動保障(對口單位為就業局、社保局,主要為負責4050人員補助、五七工、新農合的辦理並提供合法就業崗位);5、醫保(對口單位為醫保局,社保局,主要負責辦理病退、醫療救助和社區醫保的繳費);6、黨建宣傳(對口單位為組織部、宣傳部,主要負責基層黨組織建設,發展優秀居民入黨、管理退休黨員並積極宣傳黨的政策方針);7、綜治(對口單位為安監局、消防隊、信訪局,負責排查管區內居民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隱患,有居民上訪需配合信訪部門摸底,了解情況);8、統計(對口單位為統計局,負責摸底社區內各類統計工作如商鋪、華僑、健身場所、教育機構等);9、武裝(對口單位為武裝部,主要負責招募民兵預備隊及每年的徵兵工作)。10、教育;11、民族宗教;12、住建;13、城管;14、環保;15、地方稅收
除上述的工作外,社區工作還包括團委、婦聯、關工委、文化、老年體協、司法普查等大大小小最多120個項目。然而,一個社區工作人員僅有4-8人,工作壓力非常大,疲於奔命應付政府工作,而喪失了社區的服務功能,為了回歸社區本質,有些省市如內蒙古自治區在2015年出台了社區工作減負政策,刪除了很多社區職責,如各類生存證明、大部分的統計工作、上訪摸底、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等。
社區人員的構成:
社區的工作人員成份多樣,一般有以下幾類:1、街道正式招募的社區幹部,每3年接受一次換屆選舉,由居民投票選舉,占社區工作人員的大部分人數,由街道財政所負責工資上報並打款;2、信息員(勞保員)、醫保員,這倆類業務較重要,一般由就業局和醫保局招募,培訓合格後分配到各個社區工作,由所派科局負責工資上報,由財政局打款;3、社區民生人員,是由省一級人社廳統一招考的大學畢業生,服務期限2年,屬於基層鍛煉崗位,由街道財政所負責上報工資,省一級財政部門撥款,縣一級財政打款;4、公益性崗位,一般由各地級市批准,縣一級招募並培訓分配,屬於基層服務崗位,服務期限3年,由街道財政所上報工資,縣一級財政打款。
『叄』 社區居委會工作都包括什麼
①宣傳憲來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自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②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
④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⑤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⑥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肆』 社區 職能 職責
1、社區主要有三大職能:自治職能、協助職能、監督職能。
自治職能是指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城市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組成人員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我市現在是起步階段,待時機和條件成熟後再實行);社區的重大事項,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策,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執行;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社區內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社區的辦公經費和社區的服務收入由社區居委會依據有關規定管理和支配;社區成員(包括社區居民、駐社區單位)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對不稱職的社區居委員會工作者可以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撤換、罷免建議。
協助職能是指社區居委會除履行屬於自治范疇的職責外,要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監督職能是指社區居委會可以代表社區成員對政府的工作依法進行評議,對居住在社區內的黨員幹部的社會表現進行監督和評議;對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評議。
2、社區幹部的具體職責就是負責以上社區職能的實施和實現;
『伍』 居委會的職能是什麼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已有規定:(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專居民的合法權益屬,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年少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由於這部法律是1989年頒布的,它是根據十幾年前的形勢制定的,其中一些條文,包括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在內,已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的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立與原居民委員會具有明顯不同,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肯定與原居委會有所不同。但社區居民委員會究竟涵蓋哪些職能任務,各地尚處於探索之中,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說法。民政部正在進行居委會組織法修訂的准備工作,居委會的職能任務將作為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來研究。
『陸』 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居委會成員有以下:
書記:主管黨政
主任:主管居委會日常工作
計生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社保協管員:負責社會保障和退休工人的管理
低保協管員:負責低保的審核和發放
衛生員:負責社區衛生
治安員:負責社區安全
『柒』 社區居委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社區居委會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
『捌』 社區居委會有哪些成員組成負責什麼工作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3、協助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社會穩定、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文件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協調、服務與監督的關系。理順社區與駐社區單位關系,調動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挖掘社區資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駐社區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參與社區建設。
(8)社區居委會職責擴展閱讀
居民委員會政策:
1、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據此,首先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了居民委員會,以後又逐步在鎮和鄉政府駐地的小集鎮設立了居民委員會。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本法中第四章「非營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玖』 請問社區居委會有哪些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9)社區居委會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