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主要職責
㈠ 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請問民政局主要幹嘛的
民政局
開放分類: 政府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 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毒烈士 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 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 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 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 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 (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民政局是干什麼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1、救災救濟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范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將所有的實情稟告了上級領導,就能夠獲得各項福利救濟。另外,民政局也負責一些公益活動,倡導大家或者團體捐款。在民政局是干什麼的問題中,這是民政局最基本的職能范圍。
2、雙擁安置
一般來是,民政局也負責一些烈士家屬的資金發放。當有貢獻的社會工作人員在自然事故中出現了意外時,相關的工作人員會進行安撫和安頓烈士的家人。從而讓對這個社會有貢獻的人得到最基本的關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
5、負責弱勢群體救助
當這個社會上的兒童、流浪人員、婦女等這些比較微弱的人員需要求助的時候,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會負責救助和安撫大家。因此,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不僅能夠享受到各種福利,還能夠過著一種安逸簡單的生活,相信大家都是無比知足的吧!
拓展資料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㈤ 民政局都干什麼工作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具體職能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5)民政局主要職責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工作;
監督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協會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
負責管理局;
承擔縣民政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的設立,注銷,改名,居民搬遷和邊界變更進行審計和報告;
負責行政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的地名計劃;
負責批准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和重命名;
負責標准地名信息的編輯和驗證;
指導地名檔案的管理以及地圖,書籍和記錄的匯編;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領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
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㈥ 民政局主要負責什麼樣的工作
民政局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6)民政局主要職責擴展閱讀
民政局社會事務科主要負責:
1、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2、指導和監督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社團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制訂本縣地名規劃;
3、負責審批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指導收養登記機關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㈦ 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並組織 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基層組織建設。
2、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掌握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減災活動;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3、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4、主管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
5、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
6、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市「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
7、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和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計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13、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17、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18、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19、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管理、使用民政事業經費。
20、負責移民安置和扶持開發工作,負責處理移民遺留問題。
21、負責管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局屬事業單位。
22、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㈧ 民政部門做什麼的
民政部門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8)民政局主要職責擴展閱讀:
2018年,國家出台政策,對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調整:
1、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
2、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3、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4、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㈨ 南京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指導和推進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民政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的責任,負責推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優待撫恤政策,擬定市優待撫恤政策、標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的責任,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擬訂市「雙擁」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復員幹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擬定接收安置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承擔市社區減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協調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承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責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五保戶供養工作。
(八)負責擬訂市行政區劃總體方案,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負責區、縣、鄉鎮的設置、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街道辦事處的設置、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工作。負責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鎮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工作。
(九)負責擬訂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負責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推廣標准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承擔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和標准地名的發布工作;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十)負責擬定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負責擬訂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編制全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目標和規劃;擬定社會福利企業、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保護扶持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社會捐助和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擬定市福利彩票發行和服務管理的具體措施,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十五)指導直屬單位和區、縣民政系統財務和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涉及民政對象的社會穩定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區、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擬訂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指導、協調老齡工作政策、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