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崗位禁止
⑴ 低壓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的安全規定有哪些
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1987年1月2日 電子工業部(87)電生字8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結合電子工業特點,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行「安全、可靠、經濟、 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 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 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行本規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 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 應予制止或拒絕執行之。
第二章 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六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經醫生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疾病;
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程及本規程,並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3.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 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 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 經批准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 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 變電站值班工作
第十二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定外, 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並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 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並只能監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 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1.監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
2.根據負荷大小、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任務;
3.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誌,按時抄報所規定的表單和報表;
4.做好調荷節電工作;
5.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
6.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
7.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1.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
2.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
3.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
4.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
5.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
6.合格的安全用具;
7.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 變電站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 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造有利條件,並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1.核對好運行模擬圖;
2.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務及指令等;
3.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生處理記錄,並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
4.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
5.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
6.完成清潔衛生工作。
第十九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鍾到達現場,並詳細了解、 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1.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
2.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
3.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一領導下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交接清楚之後,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誌上簽名。
第四節 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 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准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1.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
2.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
3.接地情況良好;
4.6~10千伏系統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 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 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 倒 閘 操 作
第二十五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 受令人復誦無誤後執行,監護人由技術業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 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後合負荷側刀閘, 最後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後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1.供電系統變壓器的並列和解列;
2.10KV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 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操作令)
第二十八條 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護人在場:
1.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
2.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 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
2.發、受令人,操作人和監護人;
3.應斷、合的開關;
4.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
5.應拆、裝的接地線;
6.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
7.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 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行過程中, 由監護人對照操作票發令,操作人要准確執行,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後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註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註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三條 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
1.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
2.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並有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 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 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 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4.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督,嚴格按安全規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三十七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
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並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交待注意事項;
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 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 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四十條 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護人員代替, 並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若工作在兩地, 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 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
第四十四條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後, 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後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註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在全部和部分停電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並應有監視人。
第一節 停 電
第四十八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於35厘米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後面或兩側;
4.無法製作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又影響工作的帶電設備。
第四十九條 在停電時,必須斷開各方面有關的電源, 停電必須有明顯可見到的斷開點,嚴禁帶負荷切合隔離刀開關。
第五十條 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在停電前應與水泵站、醫務室、鍋爐房等重要供電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後果。
第二節 驗 電
第五十一條 驗電筆必須符合所驗設備的電壓等級, 使用驗電筆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對6千伏以上帶電體驗電時,禁止驗電筆接觸帶電體)確認驗電筆良好,方可進行。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不許以電壓表和信號燈有無指示作為判斷有無電的依據。
第三節 裝設接地線(包括短路線)
第五十二條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後,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放電, 並將三相接地短路,當工作設備有幾個方面可能來電,就掛設幾組接地線。接地線應掛在工作人員看得見的地方,但不得掛設在工作人員的跟前,以防突然來電時燒傷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兩人進行。裝設時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 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上述規定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四條 接地線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 使用截面不得小於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製作。接地線應有編號,並存放在固定地點。
第四節 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五十五條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 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表示有人在設備上工作,不許送電; 「禁止合閘」標示牌表示運行中設備不許合閘,兩種不能混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在高壓設備內工作,安全距離不夠時,應設臨時遮欄;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取掉已掛的各類標示牌、裝設的遮欄、 接地線等安全設施,若上述安全設施影響工作時,需取得工作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五章 低壓帶電工作
第五十九條 在設備的帶電部位上工作或在運行的電氣設備外殼上工作, 均稱為帶電工作。
第六十條 不允許在6~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設備上帶電工作, 但可以進行低壓帶電工作。帶電工作必須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帶電工作時要扎緊袖口,使用安全絕緣工具進行操作, 不允許使手直接接觸帶電體,也不允許身體同時接觸兩相或相與地。
第六十二條 站在地上的人員,不得與帶電工作者直接傳送物件。
第六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禁止帶電工作:
1.陰雨天氣;
2.防爆、防火及潮濕場所;
3.有接地故障的電氣設備外殼上;
4.在同桿多迴路架設的線路上,下層未停電,檢修上層線路或上層未停電且沒有防止誤碰上層的安全措施檢修下層線路。
第六章 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
第六十四條 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時,應做好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十五條 蹬木桿應先檢查桿根,當腐朽在1/3以上或有空心時, 應作加固措施。
第六十六條 在桿子未立妥、夯實之前,桿根挖空時,不許蹬桿工作。
第六十七條 工作人員上桿前應檢查安全帶、踩板、 腳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並戴好安全帽。蹬桿位置選定之後,應綁好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綁在橫擔或瓷瓶上,桿上所需的材料、工具不許投擲,應該用繩子拉吊。
第六十八條 在承力、轉角、耐張、終端等桿上工作時, 應檢查是否平衡(特別是當在斷線之後),否則應有臨時拉線或撐桿,防止傾倒。
第六十九條 下雨或雷雨快要來臨時,禁止蹬桿工作; 在桿上工作的人員應即速下桿。
第七十條 桿上工作放線、緊線時,要注意來往行人和車輛,在交通要道、 人多的地方,應有防護措施。
第七十一條 在埋有電纜的地方動土,應經過機動科同意,並有人員監護指導, 挖出電纜應很好保護,移動時必須停電,工作要小心謹慎,防止損壞電纜。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工作人員應戴帆布手套,穿鞋蓋,戴防護眼鏡。
第七十二條 製作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工作過程中, 應採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七章 在高壓設備二次系統上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 繼電保護的試驗和儀表的校驗,一般應將設備停電,並按工作票執行。
第七十四條 所有電流(壓)互感器的二次線圈,應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裝置。
第七十五條 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側不允許開路運行,開路運行會危及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七十六條 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準短路運行,短路運行會危及設備安全。
第八章 在電力電容器上的工作
第七十七條 在電力電容器上工作,必須將電容器斷開電源,並做好安全措施,懸掛標示牌。工作前應對電容器充分放電。
第七十八條 380伏電容器放電裝置必須完整、齊全、可靠;10千伏電容器的放電電壓互感器一次迴路上不得接其它裝置。
第九章 暫設電源裝置
第七十九條 暫設電源裝置適用於10千伏及以下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暫設電源是指由於生產和工作急需,不能及時裝設正式永久的供用電設施,均稱為暫設電源。
第八十條 暫設電源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使用單位填寫「暫設電源申請單」一式三聯,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暫設電源使用期限一般為30天。到期拆除。 如需繼續使用,須辦延期申請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30天,否則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停止供電,並報廠部處理。
第八十一條 對於基建工程使用的電焊機、攪拌機、卷揚機及現場照明等,由建築部門按工期申請,經批准後接用,到期拆除。
第八十二條 暫設電源線路,應採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室內沿牆敷設,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室外跨過道路時,不得低於4.5米, 不允許借用暖氣、水管及其它氣體管道架設導線,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和明顯標志。
第八十三條 架空線路可採用木桿、木橫擔。木桿的梢徑除應滿足機械強度外,一般不小於下列數值:
10千伏 150毫米
1千伏以下 120毫米
第八十四條 架空導線的截面,除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外,不應小於下表數值:
架空導線最小截面 單位:平方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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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線 類 別 │ 最 小 截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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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千伏 │ 0.4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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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線 │ 1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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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 線 │ 25 │ 10(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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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芯 鋁 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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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變壓器容量≤180千伏安時,可用熔斷器保護並設有二次計量,變壓器及其配套設施,應加遮欄防護,遮欄高度不得低於2.5米。
第八十六條 低壓電表及計量裝置,可採用立式或表箱。分路在兩路及以下時,可不設總閘。
第八十七條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如起動器、開關、按鈕等)裝設在露天,均應有防雨措施並安裝牢固。
第八十八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器具,應採用橡皮護套絕緣軟線。與電源聯接,應採用開關、插頭座。嚴禁用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掛在電源線上使用。 3千瓦及以上的電動機要配套完善的起動設備,並有可靠的接零保護。
第八十九條 行燈等手持式電動工具、器具應根據使用現場,分別採取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安全變壓器應採用雙圈的,
一、二次側應有熔斷器保護。
第九十條 臨時照明和節日彩燈的安裝要求:
1.工地辦公室、工作棚及現場地的臨時燈線路,應採用橡皮線, 燈具對地不得低於2.5米;
2.燈頭與可燃物的凈距,一般不應小於300毫米;聚光燈、 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可燃物的凈距,一般不應小於500毫米;
3.露天應採用防水燈頭,與干線聯接時,其接點應錯開50毫米以上;
4.節日彩燈導線的最小截面,除應滿足安全載流量外,不應小於2. 5平方毫米,導線不得直接承力,所有導線的支持物均應安裝牢固;
5.節日彩燈,對地高度小於2.5米時,必須採取安全電壓。
第十章 事故的處理和管理
第九十一條 電氣事故處理原則:
1.盡速限制事故的發展和擴大,消除事故的根源,排除對人身和設備的危險;
2.用一切可能辦法,保持設備繼續運行;
3.盡快恢復已停電的設備。
第九十二條 電氣事故的處理,應在值班長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進行,在事故處理期間,值班長應堅守崗位組織事故處理。
第九十三條 當事故使開關跳開後,值班人員應先對開關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強送電一次,強送電時要注意表計及設備有無異常變化,若有異常情況,應即速拉閘,待查明原因,處理妥善後,方可再行送電。 當油開關切斷事故三次時,應立即對觸頭進行解體檢查。
第九十四條 當發生變壓器過負荷,溫度升高等現象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對負荷進行倒換,或投入備用變壓器,保證正常供電。
第九十五條 當出現高壓單相接地信號時,值班人員應根據信號反映,迅速查明接地點,並及時處理。接地故障尋找期間,設備可以繼續運行, 但這時非故障相對地電壓將升高3[1/2]倍,值班人員應嚴密監視設備運行,防止事故擴大。
第九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值班人員在處理的同時,應立即把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九十七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應填寫事故報告,經值班長簽字一份送機動科,一份送生產科,主要內容如下:
1.發生時間、地點,設備名稱,處理事故的全過程;
2.設備損壞情況,停電范圍和時間及恢復送電的時間;
3.由於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保護設備動作情況的鑒定;
5.事故情況的分析及今後的對策;
6.事故處理人姓名、報告填寫人姓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程各條如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程解釋與修改權屬電子工業部。
第一百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 錄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