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詢問
Ⅰ 治安案件中詢問筆錄的方法步驟
對嫌疑人的詢問筆錄:1、首先是向被詢問人講明被詢問的理由,涉嫌什麼,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2、通知其家屬方式?3、告知其權利義務?4、他的個人基本情況、簡歷、家庭情況、前科?5、案件的主要內容,綜合概括要點?6、補充問題?7、情況是否屬實?(以上********)簽字,年月日OK
Ⅱ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的區別已如上面所述。
2.如果您只是被叫去做了筆錄,沒有被進行處罰,那麼肯定不會有任何記錄。
即時您是被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那麼:
3.不屬於前科。治安案件是指涉及到可能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案件。通常情況下,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尚未觸犯法律的人員,公安部門會採取建立個人檔案、提取指紋、進行網上快速身份比對等措施。
但這不屬於前科。前科通常是指犯罪前科,治安管理處罰不屬於犯罪,因此不算前科。
4.不會進入人事檔案。因為這只是公安部門的內部記錄,也不會寫進我們自己的人事檔案。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根本不需要送達我們自己的單位,因此,也不可能寫入人事檔案。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5.因為不寫入人事檔案,因此也不會影響政審。因為政審主要是以人事檔案為依據。
Ⅲ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不對,應該是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拓展資料: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Ⅳ 當場處罰的治安案件可以由一名民警調查詢問嗎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的工作程序
(1)表明執法身份。
(2)口頭傳喚行為人或詢問取證,了解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
(3)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即將對其作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人民警察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履行告知程序是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4)聽取陳述和辯解。執法人員在履行告知以後,還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6)執行處罰。
(7)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8)凡是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此,對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口頭傳喚或者詢問取證,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Ⅳ 治安案件可以用訊問筆錄嗎
訊問用 訊問記錄 對違法行為人;
詢問用 詢問記錄 對受害人和證人;
不用「筆錄」字樣
Ⅵ 公安機關詢問查證的時間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查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准可再延長24小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詢問36小時,時間過長,應當適當縮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司委、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時間修改為,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4小時。
按照草案規定,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將依法給予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便閱讀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時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人民警察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啞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參考文獻:網頁鏈接
Ⅶ 詢問筆錄與訊問筆錄如何區別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是否能用,在什麼案件或者什麼情況下可以用
1、性質不同。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
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鑒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為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證據的作用。
2、記錄內容不同
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
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3、問話對象不同
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
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4、適用范圍不同
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在治安案件中可以使用。吸毒人員被治安拘留期滿後回派出所報到,適合用訊問筆錄。
Ⅷ 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怎樣判斷
1、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直觀判斷非常簡單,筆錄紙第一頁的首行就清楚版地印有「詢問筆錄」或者「訊問權筆錄」的字樣。辦案人員在製作筆錄後會交給你過目審核並簽字、按手印時你就可以看清區別了。(前面一個問題我已經回答了兩種筆錄的性質區別)訊問筆錄是對於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是絕對禁止使用「訊問筆錄」,否則就是屬於用刑事手段辦理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
2、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在案件成立並作出相應處罰後,在公安局內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處罰檔案),不會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人事檔案中。
3、公安系統內部網路,只是互相通報已經成案的案件情況,即使成案的案件筆錄等相關證據也不會上網的,不成案的筆錄作為線索短時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後就銷毀。
4、根據你介紹的「派出所沒有做任何的處罰就放我走了,警察說只是履行個程序」且「的事隔幾個月了」的情況,你的行為公安機關沒有認定是違法行為,即沒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擔心對個人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在政審時,警方如果將不成案的筆錄資料作為依據提供給政審考核人員是違法的,你可以對其控告。
Ⅸ 治安案件中,首次詢問是在立案後才算嗎還是說了解案情第一次把人叫過來就算
治安案件中,首次咨詢是從了解案情第一次詢問開始,出警派出所就要作認真詳細的詢問筆錄。就是開展案情偵查活動了。
Ⅹ 一般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對受害人需要下發詢問通知書嗎
到派出所直接作詢問筆錄,不用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