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職責
『壹』 單位把個人人事檔案丟失責任劃分
單位侵犯的是一種復合性質的權利,不能僅僅以直接經濟損失來衡量原告的損失。因此單位除承擔繼續補辦原告的檔案外,還應當適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理由如下:
首先,職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確定。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可知,機關、企事業單位是職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職工人事檔案所承載的權利性質。參照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可知,職工人事檔案是職工個人的工作業績史,思想成長史,品德作風,能力表現的綜合,其內容的每一個部分無不具有人格的內容。因此其權利的屬性屬於人格權,具有名譽權、身份權等性質的特徵,是一種復合性質的人格權。
再次,用人單位丟失職工檔案,侵害的是職工「人身權益」。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可以得知,用人單位將職工人事檔案丟失侵害了職工的民事權益,這種權益被侵害,造成的結果並非僅僅是財產損失,同時還有精神損失的內容,因此不能簡單地用財產損失來衡量。單位丟失職工檔案一般來說給職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不大,但是有時間接損失是存在的,也屬於賠償的范圍。能否獲得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1)人事檔案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貳』 職工檔案的工作內容
5.1.1人事檔案的調轉
5.1.1.1員工可在被公司正式聘用之日起三十天內將人事檔案轉入公司。
5.1.1.2人力資源有義務協助員工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5.1.2 人事檔案的管理 人力資源部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定期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更新、整理。 5.2.1人事管理檔案的建立
5.2.1.1 人事管理檔案應在員工到職一周內,由所在部門負責將員工到職後形成的人事資料收集完整,待員工經試用期考核通過,正式錄用時將其人事資料移交人力資源部。
5.2.1.2 人力資源部對移交的人事資料要依據《人事管理檔案分類目錄》進行審核,發現有人事資料不完整的及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索,以確保人事檔案的真實與完整。
5.2.1.3 對營銷人員、送貨員、外派財務人員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收取學歷證原件;對外派財務人員還需收取執業資格證、職稱證原件;對營銷人員及非總部財務人員同時需收取擔保文件。
5.2.1.4 收取員工相關證件時,應向對方出具收據(一式二份),一份交對方,一份存入檔案袋(盒)查驗。
5.2.1.5人事資料收集、歸檔後,人事管理專員應在檔案袋(盒)上詳細填寫員工姓名及檔案資料清單等內容,依檔案材料分類目錄順序排列,各類資料以形成時間為序,分類裝訂,並註明檔案資料收集、歸檔經辦人姓名。
5.2.1.6檔案管理員應將檔案資料分類存放、嚴格保管。
5.2.2 人事管理檔案的健全、更新
5.2.2.1公司員工考核、任免、獎懲、教育培訓、薪資調整、職務異動等人事資料一經形成,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協助人力資源部整理相關資料。
5.2.2.2員工調任、晉升、降職、免職等人員異動資料歸檔時,除按資料形成時間順序排列裝訂在檔案第三類外,同時應在《人員薪資/異動變化記錄表》中登記。
5.2.2.3員工薪資變動資料歸檔時,除按資料形成時間順序排列裝訂在檔案第五類外,同時在《員工薪資/異動記錄表》中登記,如因調任、晉升、降職等人事異動涉及薪資變動時,所歸檔資料仍放第三類。
5.2.2.4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專員在對收集上來的各項人事資料審核無誤後,應參照5.2.1.5條款規定交檔。
5.2.3人力資源部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按照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填寫《人事(管理)檔案資料移交清單》。
5.2.4 人事管理檔案建立後,由人力資源部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保管。
5.3 人事檔案及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及復印管理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方可查、借閱人事(管理)檔案:
a. 須查閱人員(管理)檔案時,查閱人持所屬一級部部長簽批的《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單》,經人力資源部長簽核後,即可到檔案室查閱所需的人事資料。
b. 查閱人事(管理)檔案,必須在檔案室內完成;不準將有關資料私自帶出或復印。
5.3.2.2借閱人事(管理)檔案的手續
a. 須借閱人員(管理)檔案時,借閱人持所屬一級部部長簽批的《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單》,經有核准許可權的人員簽核後,即可到檔案室辦理借閱手續。
b. 人事(管理)檔案的借閱期限,一般為十五天,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一個月。借閱人必須保證人事資料的安全、完整,不準私自復印或轉借他人。
c. 借閱檔案人員應按期交還所借閱之檔案,逾期未還者,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進行追索。
d. 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單》的記載逐一核對,並檢查檔案資料的完整性,確認無誤後,在《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單》備注欄中註明歸還日期。
e. 因工作需要確需調閱員工人事檔案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b)聯系。
5.3.2.3確因工作需要,要求復印人事資料者,在《人事(管理)檔案查閱/借閱單》上標明,必須經人力資源部長核准方可進行。
5.3.3人事(管理)檔案的借閱及復印者,應注意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由於不妥善保管造成資料丟失、損壞或不注意保密擅自擴大資料的閱讀范圍影響者,而對當事人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責任由其個人承擔。
a. 了解所屬員工基本情況;
b. 員工晉升、降職;
c. 員工獎懲;
d. 員工調動。
5.3.2查、借閱及復印人事(管理)檔案的手續
5.3.2.1查閱人事(管理)檔案的手續 5.4.1 退檔手續的辦理離職人員持經核準的《離職(調動)交接表》到檔案室辦理。
5.4.2 人事管理專員需將離職人員離職資料歸檔,按分類目錄排放裝訂,並在檔案袋(盒)上註明離職日期和原因。 5.5.1因特殊用途需借用人事管理檔案中證件者,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一級部部長或單位負責人批准。
5.5.2證件借出期限最長為二個月。逾期未歸還者,按每個證件20元/天計算罰金,罰金從押金中扣除。
5.5.3證件的歸還
5.5.4檔案管理員應詳細記錄證件借用者的姓名、部門、借用證件名稱、借出日期、歸還日期等資料,備查。 5.6.1檔案管理員應及時將人事信息歸檔,及時記錄,及時錄入微機,保證實存檔案信息與微機存儲信息一致。
5.6.2檔案管理員每周一統計上周退檔、歸檔人員清單,每月五日進行月度匯總。
5.6.3每年一月份,對檔案進行年度清點。統計上年度歸檔數、檔案總數、退檔總數、在崗人員檔案數等數據,並與微機存儲數據校對,要求二者一致。
5.6.4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限:
a. 已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兩年,從《離職(調動)交接表》中核準的日期為依據計算;
b. 未辦理離職手續但實際已離開公司的人員,其人事管理檔案保存期為三年,以當事人所在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標稱的離開公司時間為依據開始計算。
5.6.5 每年三月份,對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檔案統一進行銷毀。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叄』 人事檔案管理員職責
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人事檔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承擔著十分重要的責任,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其主要職責是: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和相關規章制度,做好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2) 保管人事檔案,為人事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3) 收集、鑒別和整理人事檔案材料。
(4) 辦理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
(5) 按相關規定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員工的檔案信息。
(6) 調查研究人事檔案工作情況,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做好人事檔案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7) 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人事檔案現代化管理。
(8) 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肆』 人事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內容,最好具體點的啊。。
一是做好檔案軟體、硬體標准化建設,推進檔案管理規范化進程。近年來,該局克服困難,設專門檔案庫,購置了高標準的檔案櫃,並配置了計算機、掃描儀、數碼相機等一系列設備和工具,為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
二是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推動檔案工作的制度化建設。人事局先後完善了《人事編制檔案立卷歸檔管理辦法》、《人事代理檔案保管制度》等,細化了歸檔、管理、利用、保密、銷毀、借閱等環節,把代理情況歸入一戶一份的檔案盒中,年終錄入電腦。編制了案卷目錄,方便檢索和查閱。
三是完善查閱接待制度,積極發揮檔案的社會服務作用。在嚴格執行《保密法》的前提下,對檔案查閱使用的內容、方式、許可權、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涉密檔案嚴格保密,對不涉密的材料可以進行閱覽、摘錄和復印,使人事編制檔案管理從封閉、半封閉狀態轉為開放利用,從單純保管轉為綜合利用,從單一為編制工作服務轉到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
『伍』 人事檔案
人事檔案管理:
1. 原則:分類管理、歸檔及時、排列有序、便於查閱、整理規范。
2. 員工職責:
2.1 員工入職時,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材料。
2.2 當員工基本資料發生變動時(如姓名、學歷等),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包括原件及復印件交予人力資源部查驗及歸檔。
3. 人力資源部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須對員工所提供的入職人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身份證、******等證件須在入職時當場查驗原件,並將復印件歸檔。
3.2 當在職員工的基本資料有變動時(如姓名、學歷、勞動合同等),HR需對原件當場查驗,復印件材料添加入個人人事檔案時,需做好員工檔案內容變更記錄。
3.3 人事檔案按在職人員、離職人員分開進行整理歸檔。員工檔案須按員工工號有序排列,每位員工的檔案均放置在一個檔案夾內,快勞上須標注該員工的姓名及工號。
3.4 HR對每位員工的人事檔案在存檔時都須按《員工檔案目錄》順序有序排放,並對材料進行編號,以便有效准確的查找所需檔案。
3.5 員工離職檔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檔,保存期限原則上作業員2年,技術員、行政類人員及工程師5年後方可銷毀,管理類(主管及經理級人員)的保存期限原則上為該員工離職10年以上,總監級以上人員檔案永久保存。
3.6 檔案室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要進入檔案室歸檔或查檔,需至專人處填寫《檔案室進出登記表》(附件三)領取鑰匙,做好登記。
人事檔案的查、借閱:
1. 查、借閱流程
1.1 若是工作需要,部門負責人查、借閱本部門員工的人事檔案,須至人力資源部填寫《檔案查、借閱登記表》(附件四),並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查、借閱。
1.2 所有經過批准後借閱的人事檔案需及時歸還,對借閱後到期未歸還者、歸還損壞、私自復印檔案者、遺失者依照本公司的相關規定處理。
2. 查、借閱檔案注意事項
2.1 原則上不得復印、拍攝檔案內容,如由於工作原因確需復印、拍攝取證的,需經人力資源部批准,並對檔案復印如實做好登記。
2.2 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或撤換檔案。如因借閱人的原因導致檔案破損或預設,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借閱人處罰。
2.3 借閱人事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人事檔案的銷毀:
1. 公司任何個人和部門非經同意不得銷毀員工人事檔案資料。
2. 某些檔案到了銷毀期時,由人力資源部提出簽訂銷毀申請報告和填寫好《檔案銷毀清單》(附件五),交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銷毀,申請報告和《檔案銷毀清單》永久保存。
3. 經批准銷毀的人事檔案,人力資源部須認真核對,批准銷毀清單需歸檔整理。
4. 在銷毀公司人事檔案資料時,必須由人力資源部指定專人監督銷毀過程。做好如上基本OK了,三茅打卡上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去看看吧,受益匪淺。嘿嘿、
請採納。
『陸』 個人檔案包括那些
個人檔案裡面一般包括抄了以下幾個部分:
高中部分(這時候還是只能稱為學籍檔案):畢業志願表、成績、體檢表、獲獎、黨團資料(申請表、感想筆記、)等。
大學部分(這時候還是只能稱為學籍檔案):畢業生登記表、畢業成績單、體檢表、獎懲之類的、碩博論文等、報到證底聯、黨團資料等
工作部分(從學校畢業後這時候就可以稱為個人檔案、人事檔案了):工作履歷、入職表、轉正表、職稱評定、職務變化、薪資調整、獲獎、發明專利等。
備註:只有國企、事業單位、保險公式正式編制員工、銀行正式編制員工,會有工作記錄。
『柒』 想知道個人人事檔案的具體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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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知心朋友
學者
9月23日 17:54 1.什麼是檔案?
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什麼是檔案的本質屬性?
檔案是原始的歷史記錄,這是檔案的主要特點和本質屬性。因為檔案以自身的原始性和記錄性特點區別於其它歷史遺物和信息資料,所以檔案注重原本、原稿和孤本。
3.檔案包括哪些種類?
根據檔案的不同屬性和科學管理的需要,可以將檔案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比如:按來源可分為國家機關檔案、企業檔案、名人檔案等;按內容可分為行政檔案、訴訟檔案、科學技術檔案等;按記錄方式可分為文字檔案、圖形檔案、音像檔案;按時間可分為古代檔案、近代檔案和現代檔案;按所有權可分為國家所有檔案、集體所有檔案和個人所有檔案。
目前在我國,通常將檔案分為文書檔案、科學技術檔案、專門檔案和聲像檔案。
4.檔案的一般作用和基本價值是什麼?
檔案可以作為行政管理的查考憑據、生產建設的參考依據、科學研究的可靠資料、宣傳教育的生動素材,又是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權益的法律依據。
檔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有兩個基本方面:一是憑證作用,二是參考作用,也稱為檔案的基本價值。檔案的憑證作用是檔案區別於其他各種資料的根本特徵。
5.什麼樣的檔案具有保存價值?
檔案的保存價值是由檔案對於社會主義事業以及長遠的歷史作用決定的。檔案是否具有保存價值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檔案自身的特點和狀況,主要是指檔案的內容、時間、來源、可靠程度、外形特點等各種情況,這是決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基礎。二是社會利用的需求,這是決定檔案價值的社會因素,失去社會對檔案的需求,檔案也就失去了保存價值。
6.哪些是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是指具有現實查考使用價值和對歷史、科學技術、藝術、教育等有研究價值的檔案。
7.什麼是社會檔案意識?
個人對檔案的具體認識以及社會上對檔案和檔案工作帶有普遍性的認識程度,稱為社會檔案意識。社會檔案意識的高低是一個國家文明發達的標志之一。
8.檔案館的性質是什麼?
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黨和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機構,是永久保管檔案的基地,是科學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檔案史料的中心。
9.檔案館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檔案館有四大社會職能:一是積累和管理國家檔案財富的職能;二是傳播檔案信息為社會服務的職能;三是提供原始憑證維護歷史真實面貌的職能;四是承擔宣傳教育的職能。
10.國家檔案館保存人事檔案嗎?
國家檔案館不保存人事檔案。人事檔案一般由公民所在單位、職介所、人才交流中心或相關街道保管。
『捌』 丟失人事檔案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職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確定。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可知,機關、企事業單位是職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職工人事檔案所承載的權利性質。參照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可知,職工人事檔案是職工個人的工作業績史,思想成長史,品德作風,能力表現的綜合,其內容的每一個部分無不具有人格的內容。因此其權利的屬性屬於人格權,具有名譽權、身份權等性質的特徵,是一種復合性質的人格權。
再次,用人單位丟失職工檔案,侵害的是職工「人身權益」。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可以得知,用人單位將職工人事檔案丟失侵害了職工的民事權益,這種權益被侵害,造成的結果並非僅僅是財產損失,同時還有精神損失的內容,因此不能簡單地用財產損失來衡量。單位丟失職工檔案一般來說給職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不大,但是有時間接損失是存在的,也屬於賠償的范圍。能否獲得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能夠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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