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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條例81

發布時間: 2021-03-15 12:42:47

治安處罰條例 打架

治安處罰條例—— 打架:
1、你們最好先等待派出所的處理結果。
2、派出所目前還處於調查階段,調查清楚之後給出處理決定,詢問過程中你爸爸只需要回答真實情況,派出所只要沒有要挾、逼迫的行為,並無不妥。
3、拘留適用條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醫療費應當賠償,派出所的處理結論中肯定要給出意見。當然,如果你爸也打傷了他們,也要負擔醫療費用。
4、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處理意見,可以向公安局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打官司能否勝訴就要看你們掌握的證據了。這樣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的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86年9月5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中包括了對某些污染物危害環境的行為進行管理處罰的規定。1986年9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規定了一些環境保護內容,如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和名勝古跡但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違反規定而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行為,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而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聽制止的行為,違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規定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該物品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安機關如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傳喚人如果逃避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本條共兩款。 公安機關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時,有時需要向當事人詢問和查證,甚至需要當面核實案件的具體情況。為了准確及時地了解案件情況,收集證據,在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盡可能在發案現場進行詢問、查證。但在有些情況下,不能或不便在現場進行詢問、查證的,就需要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和查證。公安機關的這種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來接受詢問和查證的具體方式,就是傳喚。本條第一款就是關於公安機關如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具體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其中「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為了辦理治安案件的需要,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由於傳喚牽涉到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須在適用程序上加以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確實需要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才能傳喚。不能凡事需要詢問的都使用傳喚的形式進行詢問。為了嚴格限制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使用對公民的傳喚,本款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其中「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是指在公安機關中,具體負責辦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部門的負責人。如公安局裡的治安科、治安股的負責人,派出所所長等。只有經過該負責人的批准,才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在具體執行中,有關傳喚的具體程序,公安機關一般都規定有完備的審批制度,以防止傳喚被濫用。「使用傳喚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時,必須使用傳喚證傳喚。傳喚證就是公安機關向被傳喚人出示的正式書面傳喚通知書。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防止傳喚的隨意性。另外,針對實際情況,有些是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民警察不可能都回去辦理完傳喚證後再回來進行傳喚。因此,本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如前所述,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除了需要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外,還必須持有傳喚證才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但是有時人民警察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如果再經由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准,開具傳喚證,勢必延誤辦理治安案件的時間。一般來講,治安案件多屬於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公安機關在辦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時所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要「公正」、「高效」,即在公正辦案的基礎上提高辦案效率。因此,在規定傳喚所應當遵守的基本程序的同時,對在一線工作的人民警察「公正」、「高效」地辦理治安案件作出更加切合實際的規定,也是必要的。對人民警察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又確實需要帶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查證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即可進行口頭傳喚,以適應實際辦案的需要。但根據本款規定,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和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含義是,公安機關根據本條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的批准,並持有傳喚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時,應當向被傳喚人說明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如:在向被傳喚人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後,應向其說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本法的規定,需要其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等,而不能簡單向被傳喚人晃晃手中傳喚證說:「走,跟我去公安局一趟」。另外,本款還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這一規定的基本含義是,在人民警察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如果被傳喚人不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沒有正當理由或企圖逃避傳喚的情況下,人民警察就可以採取強制傳喚的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所謂「強制傳喚」,是指人民警察對被傳喚人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依照有關規定使用械具等強制方法將被傳喚人帶至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詢問。被傳喚人逃避傳喚,不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行為,是對執法秩序的破壞,是一種妨害執法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對其採取強制傳喚的方式,是為了保證法律得以貫徹執行。

③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你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為已經廢除了。
另外,說事情最好說完整,還得說真實情況。

④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全文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治安處罰條例81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⑤ 關於治安處罰的條例!

到底是誰打了誰?
另外,這個是有不合理地方的,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務區無權作出罰款2000的決定的。順便問,關於罰款,給你們開據統一制定的收據了么?

⑥ 最新治安處罰條例

五類涉賭行為要受治安處罰

《通知》明確指出,對五類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是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路賭博、電子游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三是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四是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是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通知》同時指出,在中國境內通過計算機網路、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參與境外賭場賭博活動,或者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涉賭從重處罰

《通知》規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組織、招引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賭注、籌碼和贏取款物均屬賭資

關於賭博活動中賭資范圍的認定問題,《通知》指出,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在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

如果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後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認定。個人投注的財物數額無法確定時,按照參賭財物的價值總額除以參賭人數的平均值計算;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總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的次數,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的總次數認定。

沒收賭資及所得應出具法律手續

關於如何處理查獲的賭資、賭具和有關交通、通訊工具的問題,《通知》要求,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通訊工具未作為賭注不得沒收

對參與賭博人員使用的交通、通訊工具未作為賭注的,不得沒收。在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中,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的用於糾集、聯絡、運送參賭人員以及用於望風護賭的交通、通訊工具,應當依法沒收。

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通知》還對認定賭博的政策界限予以了明確,對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處罰應與違法事實相適應

對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罰,應當與其違法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嚴禁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頂格處罰;違者對審批人、審核人、承辦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⑦ 治安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治安管來理條例已源變更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

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8)治安處罰條例81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介紹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廢止,現行有效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86年9月5日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於2006年3月1日廢止。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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