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
Ⅰ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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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一、條文釋義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范。嚴格說來,該法是規范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法,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要遵循該法的規定,除非該法作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授權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可以說成是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關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治安管理處罰也是行政處罰,只是實施機關不同,本法可以不規定程序問題,處罰程序完全按照行政處罰法執行;本法僅規定公共秩序的管理問題,法的名稱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不屬於違反公共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英國就有《公共秩序法》。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論,有利於維護完整的行政法律體系,也可以避免單設一種獨立於行政處罰之外的治安管理處罰,從而有效防止執法中產生混淆。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治安管理處罰不同於其他行政處罰的特殊性,不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個人或者單位實施的一種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但又不同於其他行政處罰,這主要表現在: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涉及面較其他行政處罰廣。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對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等各個方面。而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專項權力,如衛生、稅收、工商、環保等。二是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較其他行政處罰單一。治安管理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不得實施治安管理處罰。而其他行政處罰,可以由幾個機關共同行使。三是治安管理處罰在處罰程度上較其他行政處罰嚴厲。它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大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處罰,在處罰程度上僅次於刑罰。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只能適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四是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性較其他行政處罰強。本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追究時效只有六個月。因而法律規定其他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兩年。因此,為保障治安管理處罰的有效實施,必須規定一些不同於其他行政處罰的實施程序,特別是賦予公安機關特殊的調查措施和手段,如傳喚和強制傳喚違法行為人、檢查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和物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收繳違禁品等。
本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程序來設定的,只是在一些問題上總結近20年來的實踐經驗,適應公安執法工作的需要,並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作了相應的變通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本法已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二、實務問題
如何區分治安管理處罰與其他治安行政處罰,從而適用不同的程序?
正因為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程序與其他治安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序稍有不同,實踐中就存在區分治安管理處罰和其他治安行政處罰的問題,以便適用不同的程序。
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區分治安管理處罰和其他治安行政處罰:
第一,凡是本法明確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原來的「治安管理」屬於廣義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機關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相繼出台後,有關違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已經從治安管理處罰中剝離。目前,本法規定的「治安管理」屬於狹義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是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例外條款。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一方面,要查處這種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需要採取不同於查處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措施,如扣押、檢查等,但行政處罰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權利的基礎,沒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權利都是一句空話。因此,本法規定了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暫緩執行制度,這也是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此前規定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凡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例如,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行政違法行為。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
Ⅱ 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Ⅳ 行政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別
一、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屬於行政法范疇,是行政法中具有特色的一個分支。行政法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匯管理條例》涉及公安、稅務、工商、郵政、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非常龐雜的體系。有些是專門的行政法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些是其他法律中有關行政法的條款。如:《禁毒決定》中的行政部分。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稱為治安處罰,而適用其他行政法的處罰則稱為行政處罰。廣義上說,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類型。
二、治安處罰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治安處罰行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公安民警,還有一些被公安機關授權的鄉、鎮政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行政主體。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安適用的行政處罰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樣。
2、適用依據不同
治安處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行政處罰的適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行為,適用《銀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適用《禁毒決定》等。
3、罰則不同
治安處罰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拘留 3 種;而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執照、許可證等,且是否適用拘留、罰款數額大小等也不盡相同。
4、適用法律文書格式不同
治安處罰適用的法律文書格式,如:《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等;而行政處罰文書則與此不同,適用《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5、罰繳方式不同
治安處罰中罰款和決定和收繳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處罰中,一般實行罰、繳分離制,罰款決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罰款的收繳由銀行執行。
6、執行不同
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稅務、海關外其他的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權利救濟不同
治安處罰的相對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處罰則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有的在兩者間選擇,並且選擇後就不能再變更;有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後,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Ⅳ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哪些原則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則、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和程序、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執法監督等方面都有許多重大的進步和變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確了懲治違法與保障公民權利的統一性、規范和保障警察權行使的一致性。
長期以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偏重於對危害社會治安違法行為的懲治和打擊,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則總體建立在嚴厲打擊和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基礎之上。因而在辦案過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屢有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的選擇上,明確提出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保障人權並重、規范和保障警察權的行使並重。民警如果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能夠深刻理解並准確把握,擯棄舊的辦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辦案過程中發生侵犯公民權利和濫用警察權的行為。
二、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增加,新增強制措施填補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僅有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增加了吊銷公安機關發放許可證的處罰方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現場處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還可以採取取締、現場管制、責令解散、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禁止離開指定場所、收繳以及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罰款處罰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則有縮小。
除了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罰款最高不超過200元。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動,200元罰款顯然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因而較大地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幅度: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罰款處罰,對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則按照行為種類和性質的不同,分別規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個檔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違法行為的不同種類、不同性質和不同情形,將行政拘留處罰細分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有利於公安機關在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三、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更趨完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程序過於簡單,對警察權的行使缺乏相應的限制性程序規定,以至過去濫用警察權的現象屢有發生。《治安管理處罰法》充實完善了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查、裁決、執行和救濟都規定了具體、細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處罰的簡易程序,規定人民警察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現的、老百姓普遍關心且反映強烈的危害社會的問題,首次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針對一段時間以來較為突出的治安問題,如強行乞討、拉客招嫖、強買強賣、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破壞計算機網路系統、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招搖撞騙等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均明確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增加了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五、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得到進一步加強。
《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增加了關於執法監督的一章內容,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特別是嚴格了執法程序。
一是嚴格了傳喚的法定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傳喚後的訊問查證時間規定為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是嚴格了案件的辦理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對辦案時限做出任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對於已經實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確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施行,對於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Ⅵ 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一、實體公開:
1、有關治安管理專處罰的規定屬必須公開。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須事先公開;
2、對違法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必須公開,這有利於教育違法者和全體公民,也便於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程序公開:
1、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等必須公開;
2、告知程序: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處罰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拒絕聽取陳述和申辯的,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4、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治安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與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治安處罰不論是當場處罰,還是其他處罰一律填寫處罰決定書,應寫明違法事實、證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並寫明處罰機關、加蓋機關印章。
Ⅶ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7)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擴展閱讀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Ⅷ 簡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Ⅸ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
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
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Ⅹ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抄理處罰的適用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它貫穿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全過程或某個主要階段,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包括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處罰與行為相適應原則,處罰公開、公正原則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