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坪施工職責
『壹』 地面找平是鋪地板的責任,還是地面施工的責任
地面找平不是鋪地板的責任也不是地面施工的責任,你要鋪木地板就需要找平,自己找人做找平或者讓鋪木地板的給你找人,你出錢。你要是貼瓷磚就不需要找平,直接貼磚就好
『貳』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志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志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志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志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志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志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志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志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系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志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志,或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系,為相當因果關系,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系為設定標准。如無因果關系,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里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志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叄』 什麼是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責任
一、什麼是地面施工侵害地面施工,施工人應承擔適當的警示路人的義務,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對人身造成損害,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其責任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責任方式,一般是賠償損失和消除危險。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地面施工過程中沒有遲到注意義務,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的損害而且生產的民事責任。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的責任有哪些(一)地面施工中,施工現場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施工人應承擔適當的警示路人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道路這類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較多的地方,如果在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險性,施工人自然負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險的義務。如果施工人沒有盡到這種義務,施工人的這種不作為行為就可以構成侵權。例如,自來水公司在維修地下管道時,打開鋪設在道路上的井蓋,應在井蓋四周擺放護欄或者擺放特殊的標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護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進該井中,施工人的行為就構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規定施工人只有在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才對造成的他人人身傷害承擔責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義務,以防止損害的發生。如果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也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則視為施工人沒有盡到上述注意義務,推定其主觀上存在過錯。除非施工人舉證證明他主觀上沒有過錯,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一般是對自然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損害。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權的責任方式,一般是賠償損失和消除危險。在施工人既沒有設置明顯標志也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險時,施工人應負責消除危險,在施工地點設置明顯的標志或採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導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應賠償受害人所蒙受的損失。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誤工損失或者喪葬費用等等。
『肆』 固安環氧地坪/環氧地坪施工合同
環氧地坪施工合同
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現行)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和使用單位的實際要求,為了明確界定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充分協商意見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塗裝顏色:
3、工程地點:
4、工程面積:
5、施工工藝:
6、程單價及總造價: 單價:
總造價:
工程結算以實際收方面積為准。
第二條、工程期限:
1、本合同工期暫定為 天,從實際開工之日算起;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根據甲方通知進場時間次日起計算有效工作日,並以一次性施工面積為准,陰雨天除外;
2、如遇下列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①因氣候或其他意外原因,地面出現受潮;
②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騰出施工場地;
③施工中因停電、停水連續影響24小時以上,或間歇停電三天以上;
④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項而影響施工進度;
⑤人為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施工。
第三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①合同簽訂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負責施工區的衛生清潔;
②施工前,保證接通電源到施工現場,並且承擔水電費用;
③施工期間不安排交叉施工;即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竣工驗收;
④工程完工七天內,組織工程驗收,如果甲方在七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同本工程驗收合格。
2、乙方責任:
①必須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並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②施工中安全責任事故由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③保證施工現場整潔,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④保證工程質量與交期:A根據水泥基礎的情況塗裝表面顏色均勻、無裂縫、無分層、無底色泛出,附著力強,耐磨性好。B塗後固化無味、無毒、無放射性、防腐。C地坪的平整度是隨著原地面順平D、如地面是分期分塊施工,則容許每期之間允許有少許色差。E如原水泥基礎留有伸縮縫則施工好的面層會隨原縫自動形成伸縮縫。F塗膜外觀平整,無刷痕、折皺、針孔、氣泡等缺陷。
第四條、工程款項結算及支付:
1、自材料、設備、人員進場後,甲方應主動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即總造價的 40 %( 元)。
2、當工程完成 90 %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總額的 70 %( 元)。
3、當工程驗收三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總額的 100 %,( 元)。
4、結算方式:現金結算或轉帳。
第五條、違約責任
1、本工程免費保修期為 12 個月,(自然磨損除外)期間因施工品質的原因出現的起殼.剝落,乙方無償進行維護、修補、但如甲方使用不當,及地面基礎本身存在的問題,如:砂化、空鼓、下沉、防水不理想等所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甲方負責。保修期外只收材料成本費。
2、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及結清所有工程款項之日自然失效。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有爭論,可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 乙 方: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公司電話: 公司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