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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廳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14 10:30:49

『壹』 青海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省內主要流域、區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各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省內主要河湖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規劃和相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水文工作。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灘塗的治理、開發建設,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分工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省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州、市、地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省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江西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省重點水利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規章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地方性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省屬水利設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省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監督行業標准和規程規范的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山西省水利廳的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省確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省和跨市水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全省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河、湖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置,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全省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省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省河湖及河口、河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省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省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省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水事糾紛,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全省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二)負責全省漁業、漁政、漁船檢驗工作。指導全省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組織、指導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配合省公安廳,參與全省大型水利樞紐、重點水利設施、防洪險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肆』 廣東省水利廳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3.將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核定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審核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等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將行政審批受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以及系統內教育培訓、技術工人技能考核與鑒定、水利水電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5.將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行業准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咨詢、行業調研、資產項目評估、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等職責逐步交給社會組織。
6.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的省屬電廠水庫移民工作職責劃入省水利廳。
2.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禦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伍』 吉林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水利工作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省江河湖庫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按規定擬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級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的建議和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國家和省水利資金、省級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省管江河、區域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省管江河湖庫和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全省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省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省江河湖庫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省內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指導監督水利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國家和省投資及參與投資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對水利建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牧區水利規劃;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省內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省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全省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質量監督;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三)指導全省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水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代表國家處理漁業涉外事務,維護國家漁業權益;協調重大漁事糾紛。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安徽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 規、規章草案,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規劃和 年度計劃;和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省水利投資計劃 ;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水利規劃、水利水 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文件的 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 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 督實施;組織全省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 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 全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 公報;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四)擬定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 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准,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 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 部門間及地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省水利的行業管理;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有 關標准、定額、規程、規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 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 同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 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 導全省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廳屬單位國有資 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供水、 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 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綜 合治理和開發;組織管理省屬重點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 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省江 河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 氣化工作;指導全省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 飲水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 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 防治,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 利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省水利職 工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省治准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組織、協調、 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 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陝西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劃制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中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工作;指導縣及縣以下供水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測和水資源公報。

『捌』 江蘇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草擬全省水利法規及水利政策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省和跨省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
(四)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發布全省水質監測簡報。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省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六)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研究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利多種經營工作。
(七)指導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編制、審查省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省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管理流域性的或跨省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導長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
(九)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 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省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區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擬定我省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導全省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組織、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十三)承擔省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對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上海路5號
郵編:210029

『玖』 浙江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浙江省水利
根據省政府批準的省水利廳「三定」方案,省水利廳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2.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擬訂全省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3.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
4.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組織編制省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颱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防汛防颱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5.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水庫、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有關涉河涉堤建設項目審批(含佔用水域審批)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灘塗資源的管理和保護,指導灘塗圍墾、低丘紅壤的治理和開發。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指導水事糾紛的處理。
7.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協同擬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8.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9.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擬訂有關標准,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發布節約用水情況通報,組織、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10.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
11.開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定額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12.指導、監督省級水利資金的管理。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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