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廳職責
(一)主管全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監察部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省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省直機關各部門、各地市黨的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按有關條例或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檢舉控告和黨員、黨組織的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督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七)調查全省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中的有關問題,擬定相應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
(八)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起草行政監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了解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應的決定和規定。
(九)履行省政府糾風辦職責,指導全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十)會同省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地市黨委、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地市、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和監察局(室)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各部門除省管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室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中央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三大職責是什麼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2)監察廳職責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㈢ 監察局的職能是什麼
監察局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七點:
1、檢查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情況,重點檢查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
2、巡視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3、受理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4、按照市紀委、監察局賦予的許可權,對所分工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統一安排,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開展效能監察。
6、受市紀委、監察局委託開展專項考核和檢查。
7、完成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拓展資料:
監察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政府的監察部、省、自治區政府的監察廳對口。在直轄市、地級市、自治州、縣級(包括縣級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中設有監察局(直轄市的區、盟、行署、鐵路局設監察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㈣ 省監察廳的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省監察廳對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省監察廳可以辦理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省監察廳的主要職責包括:
1、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遵守和執行紀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㈤ 監察廳的職責
一般地,監察廳(紀委)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主管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內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認真抓好反腐敗斗爭,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機關各部門,各市、地、州黨組織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悄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檢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調查研究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政府各部門和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直屬機關各部門以及各市、地、州黨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市、地、州的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紀委、監察廳派駐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直屬各部門除「省管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務;組織和指導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黨委、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㈥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6)監察廳職責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這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
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進行。
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
㈦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7)監察廳職責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㈧ 監察工作職責
監察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包括以下幾個: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版秉公用權、廉潔從政權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等。
㈨ 國家監察委員會職責
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各級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所有行使國家權力的公內職人員進行行為和容職責上的監督監察。
根據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根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