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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主要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13 12:27:11

㈠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主管那些事

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也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10、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住建局主要職責擴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2、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3、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4、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5、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6、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

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

7、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8、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9、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

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10、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11、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12、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13、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4、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15、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和評估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局





㈡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㈢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以一般的縣住建局為例,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內河整治、管理、牆體材料革新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全縣建設行政地方性立法項目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政策措施;編制有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歸口管理行業的計劃、統計、信息工作。

(二) 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監督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各種單項專業規劃、各個小區的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三)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和施工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投標代理咨詢、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質認定、初審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城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供水、排水(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縣城規劃區節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和縣城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五)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小城鎮綜合改革。

(六)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房政、房權產籍、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抵押評估以及危房鑒定、白蟻鑒定、房屋維修物業等的管理;指導城鄉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局管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和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九)制訂全縣建築系統人才教育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術鑒定工作。

(十一)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同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城建局的職責是什麼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鎮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築業、勘察設計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以及城建監察管理業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執行「一書兩證』』制度,負責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依法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活動中的資質管理、工程發包和承包的管理、監理單位的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對從事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報建、施工許可以及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和建築市場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
(四)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主管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施工組織及竣工驗收;參與全縣主要建設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注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對勘察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勘察設計活動,依法查處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城市和村鎮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業,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住房制度改革。
(七)監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負責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地環境、聲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和城市綠化、雕塑工作;確立城建監察的工作目標,負責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九)主管全縣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小城鎮發展計劃,負責村鎮土地開發和利用;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推廣應用村鎮建設的新標准、新技術、新產品,推進小城鎮建設的健康發展。
(十)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建系統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㈤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㈥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干什麼

是主管轄區建設行政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
一般具有以下職能: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建設法規、政策,研究擬訂局屬相關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擬訂與報批相關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城鄉規劃、縣城市政設施建設公用事業、建築業、建設市場、房地產業和園林綠化建設等方面的建設;對全縣建設監理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全縣抗震防災的規劃和管理工作;協調城鄉規劃、勘察設計、風景名勝景區規劃設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重點工程建設、城鎮綜合開發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選址定點等前期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
(三)負責組織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建設新科技、新項目、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承擔民用建築節能,新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發證和繼續教育工作。
(四)指導、監督園林(雕塑)、風景建設、城市綠化、城市建設、抗震設防(加固)建設;負責組織本縣城鎮范圍內義務植樹及綠化「綠線」控制。
(五)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包括小區綜合驗收、經濟適用房建設、舊城改造,指導和協調房地產的產權產籍管理、房地產經營、房地產交易和物業管理等工作;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負責管理建設行業和建築市場,貫徹執行工程建築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本縣具體實施辦法與管理規章,監督指導分類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和協調房地產業、建築業的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報批、負責指導監督建設工程交易、建築工程招投標、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和勞保統籌等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城鎮供水、排水、供氣等工作,指導城建檔案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八)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行政行業性收費、預算外其它專項基金,計劃、指導與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指導與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九)指導和管理村鎮規劃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村鎮綜合開發建設,促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十)組織和領導本系統黨務、政治思想、宣傳教育、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紀檢監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以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建設、廉政建設和行業糾風等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般內設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財務審計科、工程建設科、城鄉建設科、科技與勘察設計科、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科等行政機構;設有建管處、規劃局、城市開發運營管理中心、市政處、質監站、設計院、人防辦、數字化城市管理辦公室等事業單位。

㈦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內、建築業、勘察設計咨容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內河整治、管理、牆體材料革新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監督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



3、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



4、指導全縣城區建設管理工作。



5、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



7、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


8、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



9、制訂全縣建築系統人才教育規劃



10、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



11、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同和外事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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