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組長職責
❶ 請問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分別怎樣組成,職能如何兩者區別在哪裡謝謝
村民小組是村民中的自治組織,帶有私性,村委會帶有公性
村民小組與村委會之間就集體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發生爭議,鄉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裁決權。應該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在該類案件行政訴訟中,訴訟時效與普通行政訴訟不同,只有30天,當事人應及時行使權利。
村委會是村民委員會的簡稱,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本村村民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組織村民落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三、接受黨支部領導和鄉、鎮政府指導,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負責領導下屬各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
四、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完善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做好村民在生產、生活中的協調服務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義務。
五、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六、興辦本村農田水利、交通道路、廣播供電、文化教育、衛生防疫、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七、做好救災、救濟、低保、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和殯葬改革工作。
八、協助政府做好計劃生育、徵兵、擁軍優屬、社會治安、民事調解、稅費收繳等工作。
九、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幫困、團結互助,開展「雙文明戶」評選工作。
十、及時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負責處理全村的日常事務。
❷ 村委會組長的職責
一、來帶領村委會干源部及居民擁護黨的領導,響應黨的號召,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把居民區建設成文明區。
二、主持村民(代表/組長)會議和村委會成員會議,討論重大問題及制定年、 季、月度工作計劃和完成工作措施。
三、組織村委會成員和各工作委員會實施村委會議決議和村民公約。
四、對村委會工作進行總結檢查並負責向村委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五、安排並制定措施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任務。
六、組織協調村委會內部各方面的關系,處理工作中的矛盾與磨擦,制定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實施步驟。
七、全面負責村委會的日常工作。
八、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總結村民自治活動經驗。
九、召集村民組長聽取和認真研究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並及時向政府反映。
❸ 急需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村民小組長職責:
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
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❹ 村民小組長與村民代表有哪些不同許可權和職責
1、村民小組一般都是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部分,就是一個村委會可能有多個村民小組組成;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從這兩條規定來看,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小組的有無和設立由村委會決定,在組織機構上村民小組應隸屬於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履行村委會通過的決議。
2、村民小組長的許可權不當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資格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與法定代表人有很大區別,主要是自我管理的職責,行使代表權有嚴格限制。
對法定代表人而言,更重要的是效率價值,如果每次經濟活動均需法人單獨授權,不僅效率低下,且相對方也無從知曉其是否真正得到授權,如法人以未授權為由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則容易發生惡意侵害相對方利益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對內具有管理權,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法人處理各種民事活動。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向法院起訴和應訴,不需法人針對該次訴訟行為授權,法定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法人的訴訟行為,對法人發生法律效力。而村民小組是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中的最小單位,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法律並無規定,一般由各村民組織自行制訂,從各地制訂的村民小組長職責來看,主要包括民主決策本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調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執行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但均未見村民小組長具有對外代表權的規定。所以,村民小組長雖然是村民小組的負責人,但其代表權並無法定或事先約定的權利來源,必須經過授權,否則其行使權利就沒有合法依據。當然,村民小組長也具有一定的自主許可權,否則就沒有設置的必要,但其行使權利不僅要在村務公開中予以說明,而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也就是說,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還需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3、小組長屬於依法由村民推選出來代表群眾的,在司法實務中一般都不認定組長和村委會之間屬於僱傭勞動關系。
❺ 村民小組長職責
村民小組長職責:
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
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❻ 正,副村民小組長的工作職責怎樣分工
村民是自治的,小組長當然也是共同做了,沒有必要分得太清,頁分不清的
❼ 村民小組長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村民委員會是否可以終止其職務
不能。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小組長通過選舉制產生,版所以免職時也只由村民小組會議投權票罷免,不能由村委會免職。罷免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❽ 村委會的小組長責任
村委會幹部,啥身份復都沒有,制村委會和城鎮的居委會一樣,只是一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沒有終身制。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更沒什麼待遇,因為不屬於國家幹部,也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企事業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和普通村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