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逃跑
⑴ 一般拘留人,人跑了,派出所該怎麼辦
如果行為人被給予來拘留的處罰自,在執行前逃跑,可以將案件中止,等找到被處罰人後,直接執行拘留即可。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您好,其已經被公安部通緝,其如果住酒店上飛機,則很容易被當地派出所等部門抓獲。具體何時能抓到,這是誰也無法打包票的事情,但只要他利用了聯網工具,則其很快被抓到這是能預測到的。 拘留處罰是在其被抓獲之日起,24小時之內告知家屬。
⑵ 行政拘留前逃跑如何處置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決定書下既然已經發了,在法律上沒有過時效一說了,作為行政違法人員,應當主動投案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如果在行政拘留前逃跑了,行政處罰決定不會過期,也不會自動撤銷的,逃跑只會加重懲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治安拘留逃跑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⑶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違法嫌疑人逃跑怎麼辦
如果行為人被給予拘留的處罰,在執行前逃跑,可以將案件中止,等找到被處罰人後,直接執行拘留即可。
⑷ 治安拘留逃跑了怎麼辦
治安拘留逃跑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治安拘留逃跑擴展閱讀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情況的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刑事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決定刑事拘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天,多次作案,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的不得超過37天。拘留到期之後或者被轉為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或者被釋放。
⑸ 行政拘留前 人跑了怎麼辦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決定書下既然已版經發了,權在法律上沒有過時效一說了,作為行政違法人員,應當主動投案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如果在行政拘留前逃跑了,行政處罰決定不會過期,也不會自動撤銷的,逃跑只會加重懲罰。建議早日投案自首,接受教育改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⑹ 行政拘留7天,逃跑了,有效期過了還處罰嗎
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中,沒有對行政拘留人員逃跑了,怎麼處罰的規定。但從法理上說,行為人逃跑,應該視為時效的中斷,不適用《治安處罰法》22條6個月追訴期限的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抗拒執行和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如下 :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⑺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當事人逃跑如何處理
如果行為人被給予拘留的處罰,在執行前逃跑,可以將案件中止,等找到被版處罰人後,直接執行拘權留即可。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