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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12 05:06:29

1. 安徽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等及以下學校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統籌和指導全省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定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准,提出師范類、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設置與調整建議,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實施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和學科專業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高等學校設置與調整建議;負責「211工程」的有關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收費項目、標准;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八)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統籌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
(九)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統一戰線工作;受省委委託,會同省委組織部管理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承擔高校領導班子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廳屬中專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參與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學校、市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調整配備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和中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出國留學、來皖留學、中外合作辦學等有關管理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三)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和標准;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四)統籌指導和管理學位工作,擬訂學位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吉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教育法規、規章,經批准後監督執行。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3)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監測各地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情況;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和原則;按照規定管理國外、國內對我省的各項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對我省的各項教育捐贈。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5)統 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審核、申報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並與調整;負責審批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設置;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6)統籌管理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頒布的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准,制定實施意見;統籌規劃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8)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體育衛生與美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協調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指導全省高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會同省委組織部代省委管理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代省委協助國家有關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屬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指導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指導協調高校的統戰、群團工作。
(10)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校和部分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籍管理;歸口管理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畢業生的就業分配工作。
(11)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研究、應用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及產業化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2)負責管理、協調並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貫徹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13)負責全省教育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
(14)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和標准;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15)負責實施國家學位制度;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6)按照國家統一組織和規定,承辦我省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工作。
(17)指導有關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
(18)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3. 省教育廳的工作職責有哪些越具體越好。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
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
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擬訂語言
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
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
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
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財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
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
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歷證書管理工作;擬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
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
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
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
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產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
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
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小學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
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小學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范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並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擬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
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擬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
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
作。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

據廣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1]7
號)的規定: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是省紀委、省監察廳的組成部分,受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
工作以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為主。其工作范圍是:負責駐在單位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領導廣州地區的中央部(委)屬、省屬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指
導全省教育系統和黨的關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高等院校黨委和黨員領
導幹部進行紀律監督;協助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黨組抓好管理單位的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對省管的校一級黨員幹部違紀案件處理提出審議意見,審批違紀
處級幹部的處理決定;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項

(一)省教育廳審計室在省教育
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掛牌。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機關、直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對廳屬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有關責任
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教育系統有關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擬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這個我之前找過,你可以去廣東省教育廳的官網找下。

4. 山東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和少數民族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組織進行教育督導與評估。
(三)統籌規劃高校布局,負責協調省部共建校際項目、211工程、985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承擔各類高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確定中等以下教育學制。
(四)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參與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編報省級教育經費年度預算建議方案,指導省屬院校、直屬單位事業費、基建投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五)負責全省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學位制度的有關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指導高校的科研工作,組織協調高校承擔有關重大科研項目和科技攻關項目;指導高校參與創新體系建設。
(七)負責對外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統出國留學和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負責有關國際教育展覽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指導全省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
(九)負責全省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負責高校的穩定工作,指導高校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高校黨的建設工作,協助省委組織部和中央有關部委管理高校的領導班子,提出充實、調整、任免意見;指導高校黨的組織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發展和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二)指導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加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劃和政策規定;指導高校的宣傳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5. 湖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教育局主要職責 :
(一) 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 研究全市教育發展戰略思路,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市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 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掃盲等工作;負責全市普通高中、職業中學和市區初中的設立與變更;負責市區初中、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新生錄取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評估與檢查。
(四)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提出市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負責統籌管理省撥和市下達的教育經費,並歸口管理國外、境外對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貸款;協同市財政部門指導和管理市屬高校的財務工作;組織協調局管學校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
(五) 綜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勞動人事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局管各學校(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意見;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和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除部、省屬大中專院校以外的其他學校的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中小學校高級、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審核工作。
(六) 歸口管理全市的學歷教育、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負責市屬成人中專的設置、撤銷、更名,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工作。
(七) 規劃和指導全市中小學及有關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藝術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國防教育等工作。
(八) 主管全市師范類畢業生的就業分配工作,負責擬訂職業中專、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師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負責全市自學考試工作。
(九) 指導校辦產業工作,協調、指導高校和局直屬學校後勤及後勤改革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 負責直屬學校(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指導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委教工委做好在通大中專院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高校穩定工作。
(十一) 配合市委組織部做好部管學校(單位)幹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管理工作。
(十二) 在市紀委(監察局)的領導下,做好大中專院校和局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
(十三) 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工會工作,指導中小學共青團、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四) 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市文字規范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
(十五) 歸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學校聘請外籍教師和中小學接收外國留學生、港澳台學生資格審核工作。 (十六)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6. 陝西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研究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省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3、負責推進全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4、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5、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6、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省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教學指導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 「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我省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7、編制下達部門教育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管理教育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督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實施家庭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8、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
9、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執行國家關於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10、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本省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院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11、規劃、指導全省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研究,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創新性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上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12、組織指導全省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貫徹落實國家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交流與合作。
13、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規范和標准,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14、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工作,承擔省政府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15、協調指導高校、直屬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小學後勤保障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16、負責全省民辦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
17、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 河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編寫、審定基礎教育階段的地方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准,負責中等職業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直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擬訂高等教育教學基本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黨建、思想政治、宣傳統戰和維護穩定以及德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高等學校校級幹部的考察、任免等事宜,指導和監督省屬高等學校中層幹部隊伍建設和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主管全省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和省屬中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參與擬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大中專院校開展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及承擔國家和省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擬訂出國留學、來冀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政策,規劃、指導全省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擬訂語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並監督檢查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及標準的實施,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學位制度。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8. 海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全省各級各類教育資源。指導監督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和發布。
(三)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協調公共教育資源向農村、中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指導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和教育評估工作。對市縣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職情況和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組織和指導對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監測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執行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指導農村、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評審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擬定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指導和監督省屬高校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規劃並指導全省高等學校的專業布局和調整;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統籌管理教育專項經費和省級教育經費及境外對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監督各市縣教育財政撥款經費的執行和使用情況及其他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全省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市縣教育的扶持與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統戰工作;參與管理高校領導幹部。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教師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實施;依法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協調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定和實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工作,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二)規劃和協調教育系統重大科研工作,指導院校發展高新技術的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和指導學校開展教學研究工作;負責審定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負責教育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擔全省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普通話測試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教育和語言文字工作。

9. 四川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
(三)統籌管理確定後的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措施;在省本級財政中,省屬高等院校的經費預算(含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投資)確定後,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有關教育經費的收費標准,由省教育廳匯總提出意見,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執行國(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合作項目。
(四)綜合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職業教育、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廣播電視及網路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歷教育等工作;負責學校布局結構的調整;審核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審批省屬本專科院校的本專科專業設置;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和重點學校、學科建設;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
(五)主管全省教師工作,規劃並指導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研究提出全省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實施教師繼續教育、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六)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校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七)統籌管理全省各類高等學歷教育考試工作,研究提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結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八)規劃、指導全省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指導全省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和「產學研」相結合等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指導學校科研基地、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建設。
(九)統籌管理並協調全省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省出國留學人員和教育系統來川外籍教師、外籍專家及來川留學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一)管理省屬高校和廳屬事業單位,指導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教育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二)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三)承擔省委教育工委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0. 教育局有什麼職能

教育局的主要職能: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結合本轄區實際研究制定本轄脊段區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各項計劃,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和指導本轄區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協調各行業、各部門的教育工作。

(三)規劃、協調指導各類學校的教學改革工作;負責指導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指導我區教育綜合改革工作。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地各類學校的開辦、撤銷坦野殲和合並及其專業設置的審核或報批;統籌協調和指導社會力量辦學。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統籌安排教育費附加、教育專項經費;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學校教育事業經費的使用情況;監督審計所屬單位的教育事業經費。

(六)負責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學校思想品德、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負責高中畢業會考工作。

(七)規劃、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並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八)指導各類學校教學設讓沖施、儀器、圖書資料的配備;指導管理本區教育系統的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工作。

(九)負責教育事業統計調查,以及統計信息的管理與服務;指導教育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教育局所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使用、培訓、考察、任免、監督、領導幹部;負責對局系統黨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負責教育局所屬單位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統戰、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宣傳、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學校的穩定、安全保衛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

(十三)受政府委託,管理教育督導室。負責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規章和制度,監督、檢查、評估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對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語言文字和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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