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部門職責
① 知識產權公司都有哪些部門,每個部門都包括什麼崗位,每個崗位的職責是什麼 。最好能具體點,謝謝
不知道你指的是咨詢類公司還是代理類公司。簡單來說,咨詢類公司至少應設專利信息收集和分析、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預警體系規劃、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等崗。代理類主要有事務性人員(幫助企業維護專利、處理官方、企業方往來文件,並建立相關記錄),撰寫人員(與僱主溝通,了解僱主的技術方案,撰寫專利,答復實審等)。但具體怎麼設置要看你公司的願景是什麼?能為企業、政府提供什麼服務等?
②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
國家知識產權局(副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二)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訂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五)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准,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網上招聘知識產權顧問,或者知識產權之類的崗位,具體職責是干什麼,都做些什麼
知識產權顧問,從事商標、專利、版權注冊業務,在企業的研發創新過程中,來幫助技術人員分析確定發明點、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和申請策略等等。
知識產權顧問工作因單位不同而異,但基本工作如下:
1、審查、製作申請專利的文件;
2、審查商標設計並申請注冊;
3、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本單位所在地的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設的代辦處建立聯絡關系,負責本單位在該處的知識產權事務工作;
4、審查、組織論證本單位發明成果和設計的商標的實施可行性;
5、審查、分析本單位引進的知識產權成果(專利、注冊商標、技術秘密或稱專有技術)的質量和實施的可行性;
6、設立本單位知識產權信息管理機構,及時把最新技術成果信息提供給單位先觀部門;
7、制定本單位科研計劃和技術攻關計劃,推動智力成果轉化;
8、處理和協調本單位內部和對外的知識產權糾紛,代理本單位知識產權糾紛訴訟;
9、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0、做好本單位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④ 企業專利管理部門職能主要包括哪些
一般來講,企業專利管理組織架構不同,其只職能分工也有所不同。總體來說,企業專回利管理部門職能主要包括答下面的幾個方面:1、專利制度的建設;2、專利信息管理;3、專利取得維持;4、專利經營利用;5、專利糾紛處理;6、專利教育培訓 ;7、專利薪酬激勵;8、專利戰略實施;9、對外交流合作;10、其他專利事物。
⑤ 工業和信息化部有什麼知識產權保護職能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來責知源識產權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有6項主要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准,監測工業行業日常運行,推動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管理通信業,指導推進信息化建設,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沒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能。
⑥ 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國務院管理。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設有專利申請、專利審查、專利保護、專利代理、PCT、集成電路、文獻服務、要聞動態、法律法規、國際合作等知識產權事務。
一、主要職責
國家知識產權局(副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二)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訂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五)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准,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7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政策研究、政務公開以及局機關財務、行政事務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
(二)條法司
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擬訂有關專利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訂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專利代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的建議和草案。組織擬訂專利等確權及侵權談判標准;擬訂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
(三)保護協調司
承擔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承擔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有關工作;承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
(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承辦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的事宜;承辦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台的專利及有關的知識產權事項。
(五)專利管理司
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地方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
(六)規劃發展司
組織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局年度工作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擬訂局年度財務計劃,編報預決算,監督預算執行;制定計劃、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審核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局重大項目組織論證和審核,監督計劃執行;承擔局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訂及監督等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全國專利統計工作,負責專利統計信息的統一管理、編報和發布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及有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⑦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1、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2、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3、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4、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知識產權管理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實行財產所有權的管理。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知識產權雖然在形態上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客觀實在的財產。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對無形的知識產權進行科學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效益。
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知識產權的開發管理。企業應當從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出發,制定相應策略,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做好知識產權的登記統計,清資核產工作,掌握產權變動情況,對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直接管理,對非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管理、監督。
(二)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管理。主要對知識產權的經營和使用進行規范,研究核定知識產權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知識產權等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管理。對知識產權使用效益情況應統計,合理分配。
(四)知識產權的處分管理。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拍賣、終止。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能包括:
(1)提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草案;研究相關的知識產權法規;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
(2)研究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向;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含必要的對外知識產權談判);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3)組織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路規劃。
(4)組織制定專利確權、侵權判斷標准並指定管理確權機構;指導地方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負責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核、人員資格的確認;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5)組織、推動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規劃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
(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