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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11 12:29:01

A. 上院 和 下院的 上下二字什麼意思

上院(即貴族院)和下院(即平民院)

B. 請問英國下議院的職能是什麼和上議院有什麼區別

英國下議院有立法職能,雖然上議院也有立法職能,但多為下議院提出,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可以對法案進行修改,但不能否決,但可拖延法案通過。 首相一般也來自下議院多數席支持方。
上議院還擁有司法職能。

C. 英國下議院的職能主要有

兩院也有權提出議桉,但具爭議性的議案一般也會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則負責提出次要的議案,以好使兩院的議事議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國會法桉》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桉),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桉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下議院於西敏宮召開會議
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桉。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桉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桉。

D. 上議院和下議院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英國的議會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E. 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各自的職責是負責什麼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
1、眾議院的職責。
1)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2)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3)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2、眾議院的職責。
1)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
2)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延伸:
1、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
2、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區別:
1、委任方式不同。
參議院由各州自行選舉,每州不論大小各選出兩名參議員,現在參議院由100名參議員組成。參議院議長由美國副總統擔任,但他只是主持會議,沒有投票權,只有當投票結果為雙方相等時,他才有權將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認為合適的一方。
眾議院議員總數為435名,由根據人口密度劃分的國會選舉區選舉各自的議員,保證每位議員的選區人口總數近似,不足一個選區人口的小州,起碼也要有一位眾議員。每十年經過人口普查,確定一次選區劃分。眾議院自行選舉議長。
2、任期不同。
每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但每兩年選舉一次,每次選舉要有1/3參議員被重新選舉。從第一屆選舉時,就規定出有1/3是任期兩年;1/3任期四年,1/3任期六年,以後就都為任期六年。
眾議員任期兩年。另外還有沒有投票權的海外領地代表,包括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其中只有波多黎各的代表任期4年。
3、資格不同。
參議員的資格是必須年滿30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9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州的居民。
眾議員的資格是必須年滿25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7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區的居民。

F. 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的區別是什麼,英國的上院與下院的區別謝謝!

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英國的上院與下院都存在區別,下面分別說明。

一、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

1、人數不同。

美國參議院的人數相對較少,人員固定,美國每各州無論大小,都有兩個固定名額,參議院議員人數固定在100名(美國50各州),參議員由各州選民普選產生,任期比總統都要長,為6年,每兩年改選參其中的三分之一,參議員的年齡至少要在30歲以上,並且在選舉的州居住。

美國眾議院議員就比參議院人數多,現今確定為435名,是按照美國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的,每個洲至少有一個眾議院議員代表。各州眾議員名額按照人口普查結果來算,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眾議員也是由其所在的州直接選舉產生,但任期比參議員短,只有2年,任期滿後全部改選,這也就是所謂的「中期選舉」。

2、權利不同。

參議院議員,代表的是所在的州在聯邦行使的立法權,眾議院議員代表所在的州的民眾在聯邦行使立法權(也就是「民權」),一個偏向官方,一個偏向於民眾,相互平衡。

相對來說,參議院議員比眾議院議員權利更大一些,可以決定美國聯邦政府總統的組閣人員,如果沒有參議員超過一半的投票支持,聯邦政府內閣成員是無法任命的,並且參議院擁有聯邦政府總統彈劾案的否決權,雖然總統彈劾案是由眾議院發起,最終能否通過還要看參議院的投票。

2、權力不同。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英國下院擁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有為期1個月的延緩通過權;一般公法案經下院連續3次以上通過,上院即使反對仍算通過。

(6)下院的職責擴展閱讀:

議會起源於英國,是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演變而來的。1265年貴族S.de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會議。

後來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開端,1688年「光榮革命」後,議會於1689年、1701年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賦予議會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權力,從此議會成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以後為美國、法國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

G.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英國議會上院和下院的區別:

1.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版封貴族、上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2.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3.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拓展資料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H. 議會為何有上院下院之分其職權和功能分別是什麼

通常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I. 一個國家的上議院和下議院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它們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美國眾議院
the U.S.House
概述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the Speaker)直譯為[眾議院議長]。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歷史
在邦聯條例中,國會為單院制,各州推舉一名代表。邦聯政府在該條例約制下運作,國會因其無效率而於1787年召開大陸會議。各州除羅德島外都同意委派代表與會。國會結構是大陸會議所面對之意見分裂的議題之一。詹姆士·麥迪遜的維吉尼亞方案要求兩院制國會;其下議院應由人民直選,而其上議院由下議院選出。該方案因為要求代表權以人口數為基礎,因而吸引如維吉尼亞、麻塞諸塞、與賓夕法尼亞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傾向要求單院制與平等代表權的紐澤西方案。最後,會議中終於達成了康乃狄克妥協案,又稱大折衷案。在該案中,國會中的一院(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憲法在1788年經必要數目的州數(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過,但定於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實施。眾議院於1789年4月1日第一次達到有效法定人數時開始運作。19世紀上半葉,眾議院與參議院經常因包括奴隸制度在內的區域性不和而起爭執。北方的人口較南方多出許多,所以主宰眾議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權的參議院中並無這項優勢。韋慕特但書(Wilmot Proviso)是一個由眾議院一再擁護而在參議院遭到阻擋的例子。韋慕特但書試圖在經由美墨戰爭所獲得的領土上禁止奴隸制度。奴隸制度與其他多項爭議持續至南方諸州脫離聯邦後迅速爆發內戰(1861年–1865年)為止。這場戰爭以南方挫敗並廢除奴隸制告終。重建(Reconstruction)年代跟著見證了共和黨取得多數,許多美國人將之歸因於聯邦在內戰中取勝。重建年代結束於1877年,接續的鍍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銳分隔為特徵,民主黨與共和黨雙方各有數次在眾議院奪得多數席位。19世紀晚期與廿世紀早期也見證了眾議員議長(the Speaker of the House)權力的戲劇性增長。眾議員議長的影響力之高漲始自1890年代,共和黨籍議長湯瑪斯·勃蘭契特·瑞德(Thomas Brackett Reed)的任期中。如其綽號「瑞德沙皇」一般,瑞德試圖使他的看法發揮影響力:「最佳的體系為一黨執政,他黨監督。」眾議院的領導結構約於同一時期發展出來,1899年,院內開始有多數黨領袖與少數黨領袖的職務。少數黨領袖領導眾議院的少數黨,而多數黨領袖在院內的地位僅次於議長。議長的許可權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黨籍的約瑟夫·葛尼·坎農(Joseph Gurney Cannon)任內達到頂點。議長職權包含了議事主席權在內,影響法案委員會(Rules Committee)及對眾議院其他委員會委員的任命。這些權力於「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黨的影響力與共和黨反對坎農可議的嚴重干涉而時遭削減。民主黨在富蘭克林·羅斯福任內(1933至1945年)長期支配眾議院,通常贏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來的十年共和黨與民主黨各有多次取得多數。在1954年大選獲勝後,民主黨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眾議院。1970年代中期,眾議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強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主席經費開支上的權力,並允許政黨領袖提名委員會主席。這些行為用以暗中削減「資歷」系統,並降低小部分資深委員對其不喜歡的立法工作之阻礙。1970年代同時也為多數黨控製法案帶來轉變。共和黨僅在1995年在紐特·金瑞契(Newt Gingrich)的領導下得到眾議院控制權(見共和黨革命[Republican Revolution])。金瑞契試圖通過一個由共和黨支持大型法案:「與美國有約」(Contract With America)來對眾議院進行大規模改革。顯著降低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三個兩年任期。
議員與選舉
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眾議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數作基礎,以每十年舉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為依據。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憲法中唯一規定眾議院席次數的條款是,選民比例不可多於每三萬人一名議員代表。依在1911年通過的Public Law 62-5,眾議院席次定額為435席。其數量曾在1959年短暫增為437席,以反應新增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兩州,但於四年後恢復為435席。有權選出多於一名眾議員的州須分割選區,各區選出一名議員。選區重劃於每次人口普查之後進行,而在兩次普查之間允許各州修訂選區界線,每州都可自訂其選區。有些州由不具黨派色彩者負責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議會來進行。最高法院與「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規則選區劃分(malapportionment)違憲,各選區內之人口數須約略相同。另外,在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於降低少數民族表決權之目的而將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gerrymander)式不規則狀。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規則劃分選區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牽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區亦然。憲法並未規定哥倫比亞特區與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屬地之代表權。然而,國會也通過法律允許其選舉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委任代表與居民代表允許參與辯論並在委員會中參與表決,但不得在大會中投票。哥倫比亞特區與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等屬地各有國會代表。僅波多黎各選舉居民代表。眾議員與委任代表一任兩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眾議院選舉在偶數年份舉行,選舉日定於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黨與民主黨在大選前數月舉行黨內初選選出其候選人。獨立人士與其他政黨的選舉人產生辦法各州不同。在大選中,幾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簡單多數決(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數選票(不一定過半)者獲勝。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復選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任期內職務出缺必須由同樣方式舉行的特別選舉選出續任者。一旦當選,眾議員可續任至任滿、身故、或辭職為止。另外,憲法規定眾議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下驅逐個別議員。在美國歷史上,唯有五名議員曾遭驅逐,其中三名於1861年因支持導致內戰的美利堅聯盟國脫離聯邦而遭解職。1980年,麥可·麥爾斯(Michael Myers)因受賄而遭驅逐。較現代的例子則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貪污定罪而遭驅逐。眾議院也有權譴責其議員。讉責案僅須半數通過即可,但不能強迫議員離職。眾議員於姓名前加「閣下」(The Honourable)以示尊崇。只有眾議員們可通稱為「國會議員先生」(congressmen)或「國會議員女士」(congresswomen),參議院雖然也屬國會,但參議員則不適用此稱呼。眾議員平均薪資在2005年為美金162,100。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薪資更高。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美金180,100,而美國總統為美金四十萬元。
資格限制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設立三項成為國會代表的資格:須年滿廿五歲,須為美國公民七年以上、必須(於選舉日前)為所代表州之居民。然而,並不要求議員須居住於其選區。眾議員在年齡與公民權的資格限制上較參議員為寬松。另外,依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聯邦或州府官員,若於宣誓效忠憲法後涉及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依法取消其任國會代表之資格。此一在美國內戰結束後迅速具強制性的條款,企圖阻止支持美利堅聯盟國者擔任議員。該修正案規定,若國會兩院表決通過移除其資格取消,遭取消資格者仍可回任。
職務
眾議院中擁有最多數席位的政黨稱之為多數黨;次多者為少數黨。議長、委員會主席與其他院內職位通常由多數黨議員擔任。其相對職位(如委員會副主席[ranking members])則由少數黨擔任。憲法規定眾議院自行推選議長(The Speaker)。憲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眾議院議長一定是眾議員。議長職權依眾議院內規與慣例制定,憲法並未具體規定。議長同時是眾議院領袖及其所屬政黨(一定是多數黨)的領袖。依1947年的「總統繼位條例」(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眾議院議長的總統繼位順序僅次於副總統。議長為眾議院議事主席,但並不主持所有的議事討論,多半會委任其職權給其他議員。主席席位位於會議廳前方。主席權力廣泛,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力是控制發言順序。不經主席認可,議員不得發言或提議。而且,主席可裁定「程序問題」(議員抗議發言者違規),但其決議可訴諸全院表決。眾議院議長為其所屬政黨之指導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選擇常設委員會主席。議長裁定由何委員會審議法案、指派法規委員會中中部分的成員。在總統職位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掌握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可成為事實上(de facto)的反對黨領袖。由於眾議院議長為掌控眾議院實權的政黨領袖,該職位一般為政黨利益所用。院內政黨各自選出多數黨與少數黨領袖。少數黨領袖為其所屬政黨徹頭徹尾的領袖,而多數黨領袖則不然。事實上,議長為多數黨領導者,而多數黨領袖則為次高的領導。各政黨也選出黨鞭以確保所屬政黨的表決意向符合政黨領導者的意願。與參議員相比,眾議員較依賴所屬政黨,並通常會依照政黨領袖意向來投票。政黨領袖選擇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激勵議員們合作。其結果是,眾議院中的領導地位較參議院中重要,眾議院中的氛圍被認為更具黨派之見。眾議院內也有不具議員身份者擔任之職位。眾議院主管官員為眾議院執事(the Clerk),負責保管公開紀錄、准備文案、並督導其他院內職員。眾議院執事也在國會每次選出眾議院議長時擔任主持。另一個重要官員為糾儀長(Sergeant-at-Arms),為眾議院的執法首長,維持眾議院議場的秩序與安全。日常警務工作實際上由國會山莊警察部(Capitol Police)處理,其主管單位為糾儀長所轄的國會山莊警政署(Capitol Police Board)。
議事程序
如同參議院一般,眾議院在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召開會議。眾議院會議廳的一端是議長主持會議的主席台。主席台底層供院內職員及其他官員使用。議員們的議席排列為半圓形,以中央寬闊的走道分隔開。傳統上,民主黨議員的席位在右方,共笸黨在左方,以主持席面對方向為准。會議一般在星期一至五召開,在星期六、日召開的會議極為罕見。會議過程一般對公眾開放,並由C-SPAN頻道對外播出。眾議院議事程序不僅要依法,還要依照多樣的慣例與傳統。眾議院大多依全體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嚴格的條款(包含辯論時間限制)。任何議員都可以阻擋全體一致同意的協議,但實際上,這樣的反對極其少見。會議主席行使眾議院議事法規,並可警告脫序的議員。會議主席使用議事錘維持秩序。憲法規定院內議員出席過半為法定有效人數。眾議院依規章與慣例向來假定出席率到達法定有效人數,除非經清點後證實並非如此。任何議員都能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提出程序問題。若議事主席接受此程序問題,便會進行人數清點。雖說大多數的議員通常並不出席辯論議程,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罕見成立。在辯論進行中,議員唯有在主席召請時得以發言。議事主席可判定準許特定議員發言,從而控制辯論程序。所有議員必須尊稱議事主席為「議長先生」或「議長女士」。唯有主席可於演說中被直呼,其他議員時須使用第三人稱相互稱呼。議員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以其所代表的州作稱呼,如『來自維吉尼亞州的紳士』或『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女士』之類。在法律進入眾議院之前,眾議院法規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會對其通過辯論規則。例如說,委員會判斷該法案是否允許有修正案。「開放性法案」允許相關的修正案;「封閉性法案」限制甚或禁止提出修正案。對法案的辯論一般限制在一小時以內,由多數黨與少數黨均分。辯論各方在過程中由監察人(floor manager)領導。監察人分配議員的辯論時間。在激烈爭論中,許多議員都想發言,所以,每個議員可能只有少到一分鍾甚至三十秒的發言時間來說明立場。在辯論達成結論時,待表決的議案便提請表決。眾議院大多以口頭進行表決。由議事主席提出待表決案,而議員們回答「贊成」(Aye)或「不贊成」(No)。議事主席接著宣布表決結果。任一位議員皆可質疑主席的評斷並要求書面表決。此一請求須獲出席議員中五分之一附議,方得認可。實際上,眾議員會基於禮貌附而議書面表決的請求。在某些情形下,例如表決年度預算時,會自動進行書面表決,。眾議院內的表決有三項慣例。第一,眾議院以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議員們使用身份鑒別卡在院內44個投票站之一記錄其表決意向,幾乎所有表決都是以電子表決器進行。第二,眾議院可進行口頭表決。議員們投下色卡以表示其向:綠色表示同意,紅色表示反對,而橘色則表示表決時在場(棄權)。口頭表決一般只在電腦故障時舉行。最後,眾議院可進行唱名表決。院內職員朗讀議員名冊,由被點到者宣布其表決意向。此一程序僅在非常正式的選舉中進行(例如議長選舉),因為點名數百名的議員極為耗時。表決傳統上持續約15分鍾,但在領導者需要聯絡更多議員時可延長。2003年的處方葯津貼(Prescription Drug Benefit)表決開放達三小時,自下午三點至六點。2005年的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表決開放也達三小時,自午夜十一點至二點。議事主席可如其他議員一般投票。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事主席並無投決定票(casting vote)之權(除非他尚未投票)。在平手的情況下,法案宣告不成立。
委員會
眾議院各委員會(及其下的屬附委員會)有多項職能,包含法案復議與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的各成員由眾議院全院正式任命,但其人選實際上由政黨產生。一般說來,各政黨會尊重個咂議員的喜好,依資深程度給予優先權。各政黨在委員會中的席次分配依其整體席佔率而定。眾議院內最大的委員會為眾議院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如其名稱所示,該委員會成員含括院內所有的議員。全院委員會在眾議院議事議舉行會議,可審議並修訂法案,但無最終認可權。一般說來,全院委員會的辯論程序較眾議院自身的辯論程序更具彈性。多數的委員會事務由20個常設委員會執行,每一個委員會都對諸如農業或國際關系等特定部會具管轄權。各常設委員會對其具管轄權部會的相關法案進行審議、修訂與公告。各常設委員會擁有與法案相關的額外權力:他們可阻擋法規進入參議院。常設委員會也監督行政部門各部會與其官員。若要卸除官員職務,常設委員會有權召開聽證會並傳訊證人與相關證物。眾議院也有一個非常設委員會的永久性委員會,即美國眾議院特別情報委員會([U.S. 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另外,國會內也設有共同聯席委員會,成員包含參眾兩院議員。有些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獨立的政府組織。例如說,圖書館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國會圖書館。其他共同聯席委員會用以作咨詢報告。例如說,有這麼個租稅共同聯席委員會。法案與人事案並不提交到共同聯席委員會,所以,共同聯席委員會的權力低於常設委員會。參議院每一個委員會與附屬委員會都由一個主席(一定是多數黨藉)領導。在1970年代之前,委員會主席大權在握。伍德羅·威爾遜稱:權力並不集結在任何一處,反而像是故意政策性的分散給各小小的老大們。權力,像過去的時代一樣,分割為四十七塊領地。每塊各有作為領地貴族的常設委員會,與作為其領主的委員會主席。這些瑣屑的貴族們-其中有些權力稍高,但無人具全權處理的權威-會在其所屬領地上行使專制權威,有時威脅著撼動王國本身。以前,委員會的主席資格純粹取決於資深程度,然而,這樣的規矩在1975年改變,允許黨團推選委員會主席。在1995年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廣泛,可控制委員會議程,也可阻止委員會通過法案。思想新潮的委員會主席並不會強力運用自己的影響力,雖說仍有些例外。僅次於主席的委員會委員是由少數黨擔任的委員會發言人,通稱副主席(Ranking Member)。
立法職能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所有將增加歲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議』。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首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有利於眾議院的解釋。然而,對參議院所提出的撥款法案,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因此實際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歲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英國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雖然不能自行提出歲入法案,參議院仍有權對之修訂或駁回。正如伍德羅·威爾遜所寫道 參議員(對歲入案)的修訂權已達到所能容許的最寬松范圍。上議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歡的條文,可以完全與初始提案無關且插入全新的條款,調整開支數目甚至其目的。就從眾望所歸的會議廳所送來的資料而言,他們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條。 包含歲入法案在內,任何法案都須經參眾兩院認可才能成為法律。兩院必須通過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開兩院議員聯席的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解決。法案通過參議院的流程,請見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分權與制衡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彈劾案,而參議院須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定案。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兩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強森與1999年的比爾·柯林頓。兩椿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強森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憲法規定『選舉須由州府舉行,各州的代表各有一票』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僅有兩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00年眾議院選出湯瑪斯·傑佛遜擠下艾倫·伯爾(Aaron Burr)。在1824年眾議院選出約翰·昆西·亞當斯擠下安德魯魯·傑克森。打破僵局以選出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
編輯本段2007年成員黨派
議員數 共和黨 202 + 1* 民主黨 233 + 4* 獨立人士 1 總人數:435 + 5* *委任/居民代表

簡單說:參眾兩院的區別:

1、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復選副總統。

2、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但彈劾案須經參議院審判。

3、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而眾議院議長是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J. 英國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兩院也有權提出議案,但具爭議性的議案一般也會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則負責提出次要的議案,以好使兩院的議事議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桉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桉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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