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職責和
㈠ 定密責任人包括哪些人員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機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上級機關、單位對某一事項已經定密的,機關、單位在執行時應按該事項已定密級確定。如中央下發的國家秘密文件,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過程中,
就該事項再產生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中央文件的密級確定同等密級,不得擅自改變密級。
定密責任人制度的本質是,由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於建立科學的定密責任制,避免了過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責、追究責任時又人人無責的現象,使定密工作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序嚴謹;其二是有利於准確掌握本單位各項涉密業務的秘密數量和等級,及時完成密級變更工作,實現定密工作精準、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於實現解密審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決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無人管的問題,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為開端、以保密為重點、以解密為終結的整個流程暢通無阻,既能適應信息時代國家秘密數量不斷增長的要求,又能滿足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帶來的信息公開的需要。
㈡ 什麼是定密責任人制度
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二是特別指定的人員。機關、單專位主要負責人對定密工作負總屬責。分管業務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負責人,應當確定為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負責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 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單位,如中央國家機關、省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二是業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如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機關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 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具體職責有: (1)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年度審核,做出維持、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