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的職責是什麼
① 公安部門的職能和作用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一、職能
公安部門具有民主與專政兩個方面的基本職能:
1.專政職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有依法對蓄意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勢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實施打擊、制裁、監控和改造的社會效能;
2.民主職能,即公安機關有依靠人民、保護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為人服務,充當人民公僕與衛士的社會效能。
二、作用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4.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5.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6.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8.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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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表明:
第一,公安機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必須堅持對人民實行民主,保護人民的利益;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第二,公安機關在國家政權中占據重要地位。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軍隊、法庭、監獄等國家強制機構一道構成了國家政權,在這個政權中,軍隊與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來講:「國家安危,公安系於一半。」[2]
第三,公安機關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公安機關是依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建立的,忠實地執行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以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任務為公安工作的總根據、總目標,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全部活動的依據,因而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行者。
公安機關的這一階級屬性,使它與剝削階級國家警察機關劃清了界限:
第一,兩種警察所維護的階級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最長遠利益的,因而他們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剝削階級警察是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他們為剝削階級的金錢所僱傭,成為剝削階級的打手。
第二,兩種警察在專政對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向敵對勢力和一切敵視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破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這種專政是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的專政對象是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群眾,是剝削者極少數人對大多數勞動人民的專政。
第三,兩種警察在專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專政目的是為了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終消滅剝削制度,消滅階級壓迫,實現共產主義,因而這種專政是革命的專政。剝削階級警察所代表的剝削階級專政的目的,是維護剝削階級的私有制,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
第四,兩種警察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他們是人民的公僕和忠誠的衛士,因而得到群眾的信賴和支持。剝削階級警察是壓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們與廣大人民群眾是對立的。他們為了緩和同人民群眾的尖銳矛盾,也要做一些為公眾服務的事,但這僅僅是將此作為一種統治手段和策略,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政治統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和刑事執法機關
(一)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行政機關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行政職能部門,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安機關不同於普通的行政機關,它是掌管社會治安,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的專門機關。治安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其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社會的各個階層;其作用極其重要,涉及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鞏固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大局。與此相適應,國家賦予公安機關以不同於普通行政機關的各種強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機關所擔負的治安管理的職能,同時也使公安機關成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的堅強後盾。
(二)公安機關是國家刑事執法機關
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警察機關。我國的公安機關不單純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而是兼有刑事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因而公安機關又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刑事執法機關。
三、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質
公安機關的武裝性質,主要表現為公安機關是擁有武裝性質的警察組織,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公安機關盡管有武裝性質,但它與軍隊是有區別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職能是對內,軍隊的職能是對外。二是完成任務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過執法手段來完成任務,軍隊是通過戰爭手段來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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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安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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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公安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警察證,注意辨識,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