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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官員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10 14:13:20

A. 駐外大使館裡面的官員設置和職能

這個網路不到嗎?
網路就有吧……
那外交代表機關職能就是指外交代表的職能。外交代表就是第一類人員。
三、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
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有:1. 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2. 代表本國政府同接受國政府進行聯系和辦理各種交涉,商談兩國關心的國際問題和交涉兩國關繫上存在的問題等等;3. 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和企業在接受國中的利益;4. 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即通過接受國公開的報刊、出版物、廣播以及同接受國官方機關接觸等途徑了解和調查接受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情況和事態,並向本國政府做出報告;5. 促進本國和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機關除執行外交職務外也可行使領事事務的職能。

武官職能見網路,我復制粘貼下:
武官的具體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以本國武裝力量代表的身份與駐在國軍方保持外交聯系,辦理兩國軍隊間的交往和交涉事宜;(2)開展與駐在國軍政官員、社會人士以及外交使團(主要是外國武官)的外交和社交活動;(3)根據兩國協議和上級指示,承辦或者是協辦軍事援助、軍事訓練、軍品貿易、軍工合作和軍事技術轉讓等事宜;(4)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使館將情況報告給派遣國一些相關的軍事部門
由此可見,武官職能不過以上外交代表職能的具體化。

關於參贊職能我沒網路到,「文化參贊是使館中負責同駐在國文化部門進行聯系和交涉的外交人員,一般由駐在國文化主管部門派出。其職責是協助館長進行文化方面的工作,包括向本國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駐在國文化方面的情況,發展兩國文化關系,安排兩國文化界人士的相互交流等。一般是使館文化處的負責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這是網路知道里的一個答案。
參贊和武官都要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秘書職能顧名思義吧。

以下是某司法考試國際法歸納表格里的內容。
使館館長: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享有最高禮遇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禮遇稍遜於大使
代辦:外交部長向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與「臨時代辦」不同
以上三個都是使館館長,區別就是本國與外國外交關系了,正常外交關系就大使和公使,關系不正常就代辦。現在公使很少見了。

一般外交人員:
參贊:協助館長處理外交事務的高級別外交官
武官:作為武裝力量代表,處理軍事合作事務的外交官
外交秘書:分一、二、三等,按指示辦理外交事務和文書
隨員:最低一級的外交官

我沒有網路到隨員職能

B. 領事、參贊有什麼區別外交官級別怎麼分的

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外交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系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

職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關系的發展,增進相互了解。
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護照等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為本國公民及外國公民出具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等。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
監督和檢查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接受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在一個國家裡,大使館只有一個,而領事館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外交官級別分: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

C. 領事館和大使館有什麼區別他們的職責各是什麼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領事館是一國政府派駐對方國家某個城市並在一定區域執行領事職務的政府代表機關。兩個國家斷交,一定會撤銷大使館,但不一定撤銷領事館。

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系,館長是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關系,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促進兩國關系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大使館的職責范圍遍及駐在國各個地區,領事館只負責所轄地區。大使館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門的直接領導,而領事館通常接受外交部門和所在國大使館的雙重領導。

許多國家在多數國家只設大使館,不設領事館。設不設領事館、設哪個級別的領事館,主要看僑民和領事業務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區的重要性,並依照對等原則進行。如中國在美國設有大使館和5個總領事館,負責各自轄區內的領事業務。在個別小國,外國只設領事館和派駐領事官員。目前,中國在166個建交國設有157個大使館、60多個(總)領事館。

D. 「領事」跟「大使」有什麼區別

  • 區別在於領事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大使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系,促進兩國正常關系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

  • 領事

  • (外交人員職務)

  • 一國根據協議派駐他國某城市或某地區的代表。一般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

    •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關系的發展

    領事官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積極開展同領區內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種合法渠道,廣泛開展對外宣傳工作,介紹本國在各方面的發展狀況;採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況,並向本國政府報告。領事官員通過上述活動,增進本國與外國的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關系的發展。

    • 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的正當權益

    公民享有本國領事保護的權利。當其正當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時,領事官員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護,必要時進行交涉,包括要求懲凶、道歉、賠償損失、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和取消無理措施等。本國公民若被逮捕、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有權要求會見領事官員或與之通訊。領事官員有權探視該公民。

    • 頒發護照和簽證

    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簽證。

    •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

    領事官員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職務通常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等。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出具在本國境內外使用的文書,為外國人出具在本國境內使用的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 領事職務還包括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轉送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或執行囑托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的委託書等。

    • 關於船舶、飛機和火車的職務

    領事官員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和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行使監督和檢查權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駐在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應通知領事官員,以便實施領事保護。

    領事官員除執行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雙邊條約規定的領事職務外,還可執行本國授權而又不為駐在國反對的其它職務,以及在一定條件下承辦外交事務,或代表第三國執行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承擔著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與公眾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聯系幾乎都是通過領事官員進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領事職務的范圍不斷拓展,人們必然更廣泛地、更頻繁地接觸到領事工作。

    • 派駐領事歷史

    派駐外國城市或地區的代表。受本國駐該國的大使(或公使)指導,維護本國及僑國利益,管理本國在當地的僑民,輸各項有關國際交往的事務。我國清朝自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後,始依國際慣例,派遣領事、總領事。清制,總領事從四品,領事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 大使

  • (近現代外交官官員)

  • 大使是一國派往他國和國際組織辦理外交事務的最高級別的正式代表,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之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享有比其他外交等級更高的禮遇,可以請求駐在國元首的接見。

    19世紀末以前,只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中小國家不平等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 大使的主要職責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系,促進兩國正常關系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幹涉該國內政的義務。

    • 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為國際公認的准則,而非個別國家的規定。我國民國時期駐外使節,在三十年後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級的公使銜。

    • 總領事館不是每個大型城市都有;僅在幾個大城市有,如上海、廣州。而大使館只有在首都才有,一個主權國家只有一個。

E. 駐外使館的職務職位有哪些

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外交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系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

職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關系的發展,增進相互了解。
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護照等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為本國公民及外國公民出具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等。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
監督和檢查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接受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在一個國家裡,大使館只有一個,而領事館可以在很多城市都有
外交官級別分: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
此外還有武官,秘書還分一、二、三、秘

F. 中國駐外大使館有哪些官職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分為外交職務和領事職務。

外交職務分為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領事職務:領事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領事職務分為: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隨員。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大使本人在國內的級別最高者是副部(目前約有10來人)、司、副司級。公使及公使銜參贊一般是司、副司級;參贊是副司、正處級;一、二等秘書為處、副處級;三等秘書、隨員為正、副科級。

總領事屬司、副司級;副總領事是副司、正處級;領事多為處、副處級;副領事、領事隨員則屬科、副科級。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

臨時代辦:在外交代表大使或公使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被委派代理其職務的外交人員,稱臨時代辦。臨時代辦由外交人員中等級最高者擔任,他以臨時代辦的名義行使使館首長的職權。

參贊:使館中職位低於大使的外交官。參贊分為公使銜參贊、政務參贊、商務參贊、經濟參贊、文化參贊、教育參贊等。各國在其使館中設置哪些參贊,根據其情況與需要而定。一般使館通常均設有商務參贊、文化參贊。大使離職或不能履行職務時,設有公使銜參贊或政務參贊的使館,首先由他們履行臨時代辦職務。

秘書:是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分為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和三等秘書。其許可權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外交銜級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武官:駐外武官是一類比較特殊的外交官,是國家武裝力量的外交代表,是使館館長(一般就是駐各國大使)的軍事助手,常駐各國駐外使館中。

隨員:是外交官的一種,在國際通行的外交官銜序列中為最低銜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其任務是受館長(大使、總領事)之命進行工作。

(6)領事官員職責擴展閱讀:

外交人員等級在19世紀以前沒有統一規則。為避免因此而發生的關於位次的爭執,1815年《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了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辦共三個等級。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會議曾決定在公使同代辦之間增設駐辦公使一級,但派駐這一級外交代表的國家極少。

《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的三個等級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公認的規則。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再規定:使館館長分為如下三級: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級位的使館館長;公使及教廷公使;代辦。

參考資料:外交人員——網路

G. 領事的領事職責

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領事官員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和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行使監督和檢查權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駐在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應通知領事官員,以便實施領事保護。
領事官員除執行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雙邊條約規定的領事職務外,還可執行本國授權而又不為駐在國反對的其它職務,以及在一定條件下承辦外交事務,或代表第三國執行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承擔著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與公眾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聯系幾乎都是通過領事官員進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領事職務的范圍不斷拓展,人們必然更廣泛地、更頻繁地接觸到領事工作。 派駐外國城市或地區的代表。受本國駐該國的大使(或公使)指導,維護本國及僑國利益,管理本國在當地的僑民,輸各項有關國際交往的事務。我國清朝自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後,始依國際慣例,派遣領事、總領事。清制,總領事從四品,領事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H. 大使和公使、領事和總領事有什麼區別

區別:

1,級別區別:大使和公使都是使館的館長,都是國家首領委派的外交人員,大使是最高級別的館長,公使次一級。

2,職責區別:領事和總領事則是領事館的派出官員。與大使和公使的區別主要在於使館和領事館的區別。使館,一般理解為外交關系的范疇,是一種反映外交關系是否正常的機構。

領事館主要是商事方面的。
領事是在國家建立領事關系後,由一國派往別一國某個地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官員。領事一般都是派遣國派出的職業官員,稱職業領事。

此外領事館還可以從當地聘任名譽領事。領事辦公的機關稱領事館,它的受本國外交部或當地的本國使館領導。領事館的等級有四個等級: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領館人員除領事官外還有行政服務人員。

(8)領事官員職責擴展閱讀

大使的主要職責是:

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系,促進兩國正常關系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幹涉該國內政的義務。

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為國際公認的准則,而非個別國家的規定。我國民國時期駐外使節,在三十年後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級的公使銜。

總領事館不是每個大型城市都有;僅在幾個大城市有,如上海、廣州。而大使館只有在首都才有,一個主權國家只有一個。

I. 什麼是領事官領事館的官

領事是指一國政府派駐另一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外交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領事官員是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重要聯系樞紐。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並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

職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關系的發展,增進相互了解。
為本國公民頒發、換發、補發護照等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為本國公民及外國公民出具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等。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
監督和檢查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接受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

J. 具體介紹下外交官的工作、

外交官
diplomatic officer
辦理外交事務的官員。通常分為兩類:①國內外交部的官員,如外交部長以下的各種官員,掌管一國對外關系方面的各種事務。②本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人員,如大使、公使、代辦、參贊、秘書以及武官、商務代表等。有時外交官單指後者。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特權和優遇。
外交官是為一個國家從事外交事務的官員。外交官的任務是代表他的國家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談判。外交官有臨時性的、只為商討一件特定事務而到他國去的,也有在另一個國家常駐的。常駐外交官的辦公地一般是一個大使館或一個領事館。常駐外交官往往還有為本國公民提供服務或管理本國公民事務的任務。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國從事間諜或其他情報工作,這種做法一般被看作是一種對他國不友好的做法,因此一般國家不承認他們的外交官在外從事諜報工作,但實際上外交官在外從事諜報工作是所有國家都進行的,包括對友方或聯盟的國家。
按照1961年4月18日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官在他國享受豁免權,其所在的國家不允許將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審問。外交官在進出國界時不被海關搜查,也不必交關稅。外交官在其駐在地享受制外法權。
當兩國因宣戰或其他原因斷絕外交關系時,或駐在國的局勢緊張、無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時,外交官一般被撤出。兩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惡化時,召回駐他國的首席外交官(大使)、或者降低外交等級(比如1980年因向中華民國出售潛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荷蘭的外交關系由大使級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種對他國表示非常不滿的姿態。
外交代表的等級
特命全權大使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中一國君主向另一國君主派出的全權代表,對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極大的決定權。後成為國家首腦之間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參見大使
特命全權公使
等級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代辦
來自法文「Chargé d'affaires」,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在維也納會議中被規定為等級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出的使節。
其他外交官員
武官:代表本國武裝部隊,與駐在國武裝部隊進行聯系的外交人員。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駐在國的同意。
公使:大使館中的官員級別,區別於擔任外交代表機構首腦的特命全權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和專員:與駐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和進行交涉的專業外交人員,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員
領事
領事區別於外交官,並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是在一些范圍內不受駐在國的裁判權管轄,如通信權益、免稅權益等。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名譽領事等級別。通常情況下,總領事在外交禮賓場合中的等級與代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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