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倒查
⑴ 多年前已被處罰的治安案多年後還是否要雙重追究
多年前處罰的治安案件,是符合當時的治安管理條例的,所以多年後不會雙重追究責任的,所以我們做事冷靜,要合規合法,做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⑵ 重大治安案件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重大治安案件一般沒有,或定性不準確,你所說的應該是重大群體性事件,責任追究多是各個地方自己制定的,原則是因自己的過失或錯誤的決定,造成巨大損失或嚴重的影響,而被追究自己的責任,多以瀆職,或失職行為為主
⑶ 治安案件2年沒結案,是不是就過了追究期了
是的,過了追訴期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⑷ 治安案件超過六個月還可以繼續追究嘛
治安案件超過六個月不可以繼續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治安案件倒查擴展閱讀: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過辦案期限,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都應當給予處罰。
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體現,該規定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
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處罰了,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訴訟,訴訟的結果勢必被依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因此,兩者明顯的區別是:超過辦案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仍應當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則不能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⑸ 派出所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調解還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嗎
都轉為治安案件了,那怎麼還能追究刑事責任?除非還是按刑事案件立案,否則,就是按治安案件處理。
⑹ 警察確定了是治安案件,追究時效多久後會失效
如果已經有人報案,不管警方是否立案以及如何定性,案件都不再受追訴時效限制。日後發現錯誤的話隨時可以修正。但是為了以防萬一,最好保存一些已經報案的證據。
⑺ 公安機關治安大隊關於涉訪涉訴案件倒查問責警示教育的心得體會
就是實踐呀
⑻ 治安案件追訴期有多長
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治安案件倒查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⑼ 公安派出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怎麼追究
你不能保留**權利。你先找律師咨詢一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向派出所了解一下是否有你不了解的情況。如果別的情況都排除了,你應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積極反應,如果仍然不行,就向檢察機關或紀委實名舉報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