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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申請設置治安亭崗的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10 05:07:38

Ⅰ 派出所有哪些職位

要說職位也是不一樣的,其基本職位如下:所長,教導員(還有副職設置)治安隊長及警員;刑警隊長及警員;巡警隊長及警員;辦公定人員;戶政管理室;國保中隊;經警中隊;有的地方還有交警中隊。

派出所的職能與管轄權不一,設置的職位是不一樣的。一般所為科級,但有的特定所也會編制為正處級。

級別:縣公安局下屬的大部分派出所一般是股所級,少數是副科級。

派出所所長(高配副科)職務。目前廣州的絕大多數派出所都是正科級單位。一旦進行升格,可升至副處級單位,派出所所長的級別也會相應升高 。

(1)派出所申請設置治安亭崗的報告擴展閱讀:

派出所的部門包括:

刑警大隊,交警大隊,治安警察大隊,巡警大隊,經偵大隊,國保大隊,禁毒大隊,網監大隊,人口管理大隊,法制辦,信訪辦,督察室,110指揮中心,裝備股,政工室,辦公室,轄區派出所。

公安局通常下分:

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邊防、消防部門、警衛局)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派出所

Ⅱ 按照規定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書怎麼寫求詳細,能復制。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
第二十一條 旅館必須具備安全防盜設施。新開辦旅館必須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和閉路電視監控設施,對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館須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領取、交接登記薄。
第二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逐人登記。登記時,境內旅客查驗居民身份證,境外旅客查驗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通行證,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登記簿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格式,登記簿用完後送治安管理大隊留存備查,旅館再領用新的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旅館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及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旅館應依法經營,嚴禁在旅館內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節 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採集、傳輸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戶必須安裝信息系統軟體,獨立上網傳輸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確、齊全、及時,逐人逐項錄入微機,不得漏人、漏項,實行實時傳輸。旅館當日無客入住,統一登記、傳輸為「無客」。信息採集、傳輸率達到100%。對發現網上追逃但因沒有採集信息上傳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追究派出所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應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或信息採集不規范的旅館,應當及時通知整改。旅館業戶和派出所在發現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治安管理大隊,由治安管理大隊通知系統軟體開發商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對各旅館業戶信息傳輸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派出所研究解決。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治安管理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旅館業治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現實工作中的作用,結合《開發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每個派出所設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礎上相應加減分,由各派出所內勤每季度25日以前對本單位分值進行一次統計,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核實情況後,按照分值所佔對應比率計算到派出所綜合考評中。
加分情況
1、通過旅館業信息系統抓獲一名CCIC上網逃犯,每名加50分;抓獲一名本地布控人員,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獲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過旅館業治安信息系統,破獲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館中抓獲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人員,處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的,每名加10分。(破獲案件和處理人員不實行雙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項目加分。)
5、取締無證照旅館,並將業主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的,每起加20分。
減分情況
1、因未辦理住宿登記,導致CCIC上網逃犯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50分;導致本地布控人員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30分。
2、旅館業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信息錄入和傳輸,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隊每月從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台抽查一次旅館業數據傳輸情況,發現未上傳信息的,每戶扣5分。(因分局旅館業系統伺服器故障原因發生的問題除外)。
4、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要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每少檢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沒有開展此項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轄區內存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旅館而不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50分。
7、旅館業檔案齊全、規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檔案或者檔案不齊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未進行培訓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業進行的案件查處,三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未按時上報的,每次扣5分。

Ⅲ 治安崗亭具體實現了哪些功能

治安崗亭因是維護城市治安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每個城市的治安是分片區來建立的,一個地區的治安往往需要很多個治安崗亭聯合工作,形成工作網
1、起到社會的整潔與美化作用。
2、可以為附近外出市民乘涼、避曬、防雨;
3、能夠體現從優待警,為民警減壓排勞。並且在崗亭里還可以設置流動宣傳欄,懸掛宣傳教育橫幅等。
4、在崗亭上張貼醒目的反游標志,讓市民容易發現,遇到突發事情,可以第一時間找到崗亭並救助。
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能和執勤力度,在緊急事故處理上』更是一哨一崗;就地處理。一線交警和執勤人員不僅可以在崗亭裡面休息,還能進行信息查詢、視頻監控、聯繫到公安總部進行信息核實。

Ⅳ 益陽市赫山公安局的內設機構

(一)內設科室( 7個)
1、政治工作辦公室(副科級機構)
政工室是分局黨組主管全區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全區公安隊伍建設。具體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組織指導全區公安宣傳和公安隊伍文化建設;研究擬定民警教育、培訓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承辦表彰獎勵、警銜、工資、老乾等工作;指導機關各支部搞好黨團建設;抓好全局計劃生育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指導。
2、辦公室(加掛分局指揮中心牌子)
掌握全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置緊急警務,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事件;起草重要文件;負責會議材料起草、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保密;承擔文電收發和發出文件的審核工作;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並指導公安信訪工作;管理局機關檔案並指導局屬各單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公安通信工作,指導和管理有關通信技術接建設工作;負責公安通訊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公安重大任務的通信保障;承擔公安機關有線、無線通信業務。接受市局辦公室和信息通訊科工作指導。
3、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全局公安警務保障;負責警用裝備采購、管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籌集資金和合理安排使用;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基建、機關安全保衛。接受市公安局行政裝備管理科、計劃財務科的工作指導。
4、監察室(加掛審計室牌子)、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指導、協調全區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承辦或協辦民警違紀違法案件;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舉報和民警的申訴;依法對公安專用經費、業務經費及職業據點的財務管理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承擔全區公安機關警務督查。接受市公安局紀監室、警務督查室、審計室的工作指導。
5、法制辦公室
擬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起草規劃性文件;負責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聽證、行政訴訟、國家理賠、勞教少教、治安處罰裁定呈報材料的審核和全區公安執法質量監督考評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法制辦工作指導。
6、戶政管理科
負責戶政管理工作;承辦全區人口統計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指導全區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監外犯罪的管理和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證據,協助偵辦網路犯罪案件;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戶政科、科技科工作指導。
7、警務體制改革辦公室
負責警務體制改革及巡防社區的工作。
按規定設置紀檢、工會、老乾機構,配備紀檢組副組長 1 名、工會副主席 1 名、老乾辦主任 1 名。
(二)內設大隊( 3個)
1、治安巡邏警察大隊(副科級機構)
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和直接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依法管理槍支彈葯、危爆物品、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治安案件的查處和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群眾性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治安巡邏警察支隊的工作指導。
2、刑事警察大隊(副科級機構)
掌握全區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打擊刑事犯罪;協調跨地區刑事案件的偵破;承辦全區大要案件;指導和管理全區刑事技術工作、指導推動全區刑偵基礎業務建設。接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的工作指導。
3、國內安全保衛警察大隊(加掛出入境管理科和赫山分局港澳台事務辦公室兩塊牌子)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動態、研究擬定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指導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 依法對中國公民出入境,境外、國外人員入出境和居留、旅行以及國籍等進行管理;處理中國公民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和外國人違法違章活動;負責全區公安外事工作。接受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和出入境管理科的工作指導。
二、審批程序
(一)、煙花爆竹生產項目審批程序
1、申請立項。由項目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簽署意見,報省鄉鎮企業局審核批准。
2、報批圖紙。
(持已經批准立項的申請報告,設計、繪制項目圖紙,報縣(市)、區、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逐級審核。
圖紙上必須註明項目建築物之間的實際距離;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儲存場所與四鄰居民聚居區和電力、水利、交通、運輸等重要設施之間的實際距離。)
3、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已經批準的項目圖紙施工。項目竣工後,由縣(市)、區、市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現場驗收,在《煙花爆竹項目現場驗收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4、登記辦理。憑已經批準的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圖紙、已被簽署肯定性審核意見的《煙花爆竹項目現場驗收意見書》和《湖南省煙花爆竹企業批准證申請表》申請登記辦理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二)、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審批程序
由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持庫區平面圖,到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准儲存。
(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審批程序
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持業務主管部門(供銷社)批准文件,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經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後,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報,治安部門再實地勘查場地,符合安全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准營業,並懸證經營。
(四)、煙花爆竹購買、運輸證審批程序
1、購貨單位憑有效購銷合同,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後,方准購買。
2、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貨單位到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准運輸。

Ⅳ 小區治安亭歸屬哪個部門管理 它的設置是否可以隨便改變

歸當地派出所管理,治安崗亭可以根據情況改變所在地點,但不能改做其他用途

Ⅵ 伊寧市治安崗亭站崗的是公安局哪個單位的

一般由轄區內的派出所派人執勤。

Ⅶ 公安局有哪些職能部門分別做什麼的

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等。

1、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等

2、指揮中心:負責受理「110」接報警工作等。

3、政治部:市公安局黨委主管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是負責全市公安機關隊伍建設的職能部門。內設秘書處、組織處、人事處、宣傳處等和4個處級機構。

4、監察室:負責紀檢、監察及審計工作。

5、警務督察中隊: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6、法制支隊: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

7、警務保障處:負責機關財務、器材裝備、房產、基建、安全保衛及警務保障工作。

8、信訪工作處:負責貫徹落實信訪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機關群眾來信來訪的辦理等工作。

(7)派出所申請設置治安亭崗的報告擴展閱讀

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區別:

派出所,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派出所的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

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管理特種行業,維護公共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等。

在工作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眾的安全防範密切結合。

總的來說就是中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公安局,可以分為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主要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我們平常報案,要看是什麼性質的案件,若是情節輕的如小偷有小摸,滋事打架就去派處所,較重的可以先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會依據情況想上級報告的。

Ⅷ 派出所治安崗亭什麼讓人能用

派出所治安崗亭應該是便於警察值班維持社會治安用的

Ⅸ 誰能告訴我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的完整內容謝謝各位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
第二十一條 旅館必須具備安全防盜設施。新開辦旅館必須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和閉路電視監控設施,對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館須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領取、交接登記薄。
第二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逐人登記。登記時,境內旅客查驗居民身份證,境外旅客查驗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通行證,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登記簿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格式,登記簿用完後送治安管理大隊留存備查,旅館再領用新的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旅館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及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旅館應依法經營,嚴禁在旅館內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節 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採集、傳輸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戶必須安裝信息系統軟體,獨立上網傳輸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確、齊全、及時,逐人逐項錄入微機,不得漏人、漏項,實行實時傳輸。旅館當日無客入住,統一登記、傳輸為「無客」。信息採集、傳輸率達到100%。對發現網上追逃但因沒有採集信息上傳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追究派出所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應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或信息採集不規范的旅館,應當及時通知整改。旅館業戶和派出所在發現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治安管理大隊,由治安管理大隊通知系統軟體開發商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對各旅館業戶信息傳輸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派出所研究解決。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治安管理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旅館業治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現實工作中的作用,結合《開發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每個派出所設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礎上相應加減分,由各派出所內勤每季度25日以前對本單位分值進行一次統計,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核實情況後,按照分值所佔對應比率計算到派出所綜合考評中。
加分情況
1、通過旅館業信息系統抓獲一名CCIC上網逃犯,每名加50分;抓獲一名本地布控人員,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獲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過旅館業治安信息系統,破獲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館中抓獲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人員,處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的,每名加10分。(破獲案件和處理人員不實行雙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項目加分。)
5、取締無證照旅館,並將業主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的,每起加20分。
減分情況
1、因未辦理住宿登記,導致CCIC上網逃犯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50分;導致本地布控人員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30分。
2、旅館業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信息錄入和傳輸,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隊每月從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台抽查一次旅館業數據傳輸情況,發現未上傳信息的,每戶扣5分。(因分局旅館業系統伺服器故障原因發生的問題除外)。
4、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要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每少檢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沒有開展此項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轄區內存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旅館而不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50分。
7、旅館業檔案齊全、規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檔案或者檔案不齊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未進行培訓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業進行的案件查處,三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未按時上報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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