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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09 19:18:24

1. 海事是干什麼的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
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
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
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2. 海事局是做什麼的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職能為: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和發證工作。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2)海事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海事局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

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3. 海事局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海事局的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組織實施水上安全、港航監督、船舶檢驗、水路運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水路交通基本建設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各類技術規范和標准。

2.根據市水路交通發展長遠規劃,提出水路交通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建議。

3.負責全市通航水域的水路運輸交通安全管理、運政管理、航政管理。

4.依法對鄉鎮船舶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業務指導。

5.依法對水庫、公園、風景區水域中的船舶實施安全監督。

6.主管全市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監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市內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水路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積極發展海運事業。

7.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對渡口實施安全監督。

8.負責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組織船舶、排後、設施遇險的救助工作。

9.負責對全市船舶、水上設施實施法定檢査、檢驗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並按照規定履行登記和發證工作。

10.負責船員的適任資格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

11.對船舶、排後及其他水上設施的安全技術條件實施監督;負責核定運輸船舶的載重或載客定額,劃定其航區。

12.管理水上運輸的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制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例;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和發布航行通告。

13.負責貫徹水路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准和規范;組織實施科研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組織行業職工技術培訓。

14.負責對全市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15.全體員工齊心協辦搞好市交通局交辦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

1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 海事管理的職責

1、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國際公約和國內海事法規,並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相關海事業務工作規定。
2、根據轄區安全形勢,綜合分析階段性海事監管效果,提出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3、研究、指導和管理通航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轄區航道、錨地的設置、規劃及相關通航管理規定的制定,助航標志設置、撤除、變更計劃和方案的審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規劃、評估和建設的論證、竣工驗收及會審等相關工作。
4、研究、指導和管理轄區口岸開放相關業務。
5、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業務。
6、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登記和船舶證書、文書辦理業務。
7、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進出港簽證和進出口岸查驗業務。
8、研究、指導和管理船員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考務工作的組織和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9、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防止船舶污染業務。
10、負責轄區實施《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宣貫、推進和審核管理。
11、組織實施信用監管機制在海事監管業務中的應用。
12、負責對海事處移送的海事違法案件的辦理。
13、負責收集匯總職權范圍內海事業務的信息資料,做好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總結、上報和歸檔工作。

5. 海事局的職責是什麼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職能
1、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2、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直屬海事局職責:
1、對轄區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轄區海事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擬訂轄區內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別規定或協助地方政府、人大擬訂區域性有關海事管理的法規、規章。

3、管理轄區內巡航工作,負責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劃定、審批和公布轄區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區的通航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5、審核轄區水域內重大的或跨區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以及礙航物清除工作。

6、調查或參與調查轄區內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

7、組織實施轄區內乙類、丙類船員適任證書統考工作;負責轄區內乙類船員適任證書、海員證及船員出境證明的簽發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二、三級引航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及專業培訓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有關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受理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的申請;協調和審核轄區內二類口岸開放工作。

10、負責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及所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

11、組織實施海區(編制溢油應急計劃時所確定的范圍)溢油應急計劃,審批轄區內港口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0噸及以上、5O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許可權范圍內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審批和監督轄區船舶液體危險貨物多航次過駁作業。

13、審查許可權范圍內海區助航標志的設置,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水運工程項目中助航標志配布設計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助航標志通報的動態管理工作。

14、管理轄區內水上遇險安全通信工作。

15、負責許可權范圍內航行警(通)告的發布及管理工作。

16、作為省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搜救責任區內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動,處理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日常業務。

17、負責轄區內海事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分支海事局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港作船、小型海船、遊艇駕駛員和內河船船員三、四等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10、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2、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4、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5、負責轄區內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管理,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16、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17、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基層海事處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內河船員五等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查驗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內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對轄區內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台;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等港內安全作業實施報備制管理,並進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轄區內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4、審批轄區內船舶排放洗、壓艙水和艙底水;負責轄區內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現場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殘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內港區、碼頭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託,承擔港口建設費徵收的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7. 舟山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交通部海事局海人教[2001]562號《關於印發交通部直屬海事系統各級海事機構主要職責分工暫行規定(業務部分)的通知》,舟山海事局主要職責有以下十八條:
(一)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禁航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三)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四)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五)審批轄區內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海上拖帶、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六)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船員的專業和特殊培訓的考試;負責三級引航員的考試、發證。
(七)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簽注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受理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申請,並進行初審。
(九)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十)實施轄區外國籍船舶港口國監督檢查和中國籍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十一)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十二)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十三)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十四)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十五)審核轄區內排污口設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六)審批轄區內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和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資格,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十七)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十八)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8. 船員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

泉州海事學校:值班水手與值班機工工作職責
一、值班水手工作職責
甲板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
1.航行和靠離泊時的舵手,兼協助瞭望。
2.靠離泊時的帶解纜。
3.懂得各種船用信號燈和信號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操作。
5.起卸船吊和開關艙作業。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7.懂得各種繩結的編制使用及鋼絲的插接等。
二、 值班機工工作職責
輪機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人員,主要從事:
1.熟悉和掌握機艙各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及位置分布。
2.協助輪機員對主機、副機及相關輔助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
3.掌握機艙所有管系的用途和位置分布。
4.掌握機艙所有閥門的性能、用途及位置。
5.協助輪機員對舵機、錨機的日常維修和保養。
6.懂得機艙、甲板各種壓載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保養。
7.了解各種液壓機械的工作原理,並可熟悉操作。
8.了解車工、鉗工和各種焊接技術。
9. 了解輪機概論和電器。

9. 海事管理的職責有哪些

海事管理-職責
1、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國際公約和國內海事法規,並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相關海事業務工作規定。
2、根據轄區安全形勢,綜合分析階段性海事監管效果,提出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3、研究、指導和管理通航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轄區航道、錨地的設置、規劃及相關通航管理規定的制定,助航標志設置、撤除、變更計劃和方案的審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規劃、評估和建設的論證、竣工驗收及會審等相關工作。
4、研究、指導和管理轄區口岸開放相關業務。
5、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業務。
6、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登記和船舶證書、文書辦理業務。
7、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進出港簽證和進出口岸查驗業務。
8、研究、指導和管理船員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考務工作的組織和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9、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防止船舶污染業務。
10、負責轄區實施《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宣貫、推進和審核管理。
11、組織實施信用監管機制在海事監管業務中的應用。
12、負責對海事處移送的海事違法案件的辦理。
13、負責收集匯總職權范圍內海事業務的信息資料,做好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總結、上報和歸檔工作。

10. 海上工作職責和工作標准

主要職能
1、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2、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直屬海事局職責:
1、對轄區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轄區海事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擬訂轄區內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別規定或協助地方政府、人大擬訂區域性有關海事管理的法規、規章。

3、管理轄區內巡航工作,負責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劃定、審批和公布轄區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區的通航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5、審核轄區水域內重大的或跨區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以及礙航物清除工作。

6、調查或參與調查轄區內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

7、組織實施轄區內乙類、丙類船員適任證書統考工作;負責轄區內乙類船員適任證書、海員證及船員出境證明的簽發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二、三級引航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及專業培訓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有關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受理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的申請;協調和審核轄區內二類口岸開放工作。

10、負責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及所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

11、組織實施海區(編制溢油應急計劃時所確定的范圍)溢油應急計劃,審批轄區內港口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0噸及以上、5O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許可權范圍內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審批和監督轄區船舶液體危險貨物多航次過駁作業。

13、審查許可權范圍內海區助航標志的設置,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水運工程項目中助航標志配布設計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助航標志通報的動態管理工作。

14、管理轄區內水上遇險安全通信工作。

15、負責許可權范圍內航行警(通)告的發布及管理工作。

16、作為省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搜救責任區內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動,處理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日常業務。

17、負責轄區內海事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分支海事局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港作船、小型海船、遊艇駕駛員和內河船船員三、四等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10、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2、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4、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5、負責轄區內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管理,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16、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17、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基層海事處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內河船員五等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查驗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內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對轄區內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台;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等港內安全作業實施報備制管理,並進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轄區內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4、審批轄區內船舶排放洗、壓艙水和艙底水;負責轄區內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現場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殘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內港區、碼頭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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