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責的邊界
A. 國家權力的本質規定了政府權力的邊界是什麼意思
國家是統治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政府權力只是國家權利的一種表現方式。
B. 政府的行為邊界在哪裡
一談到市場經濟,人們自然會想到亞當·斯密,就會談到斯密的《國富論》。因為在這里,斯密把市場經濟的原則闡述得淋漓盡致,如自由貿易、公平競爭、分工合作等都是市場經濟的精髓,而「無形之手」更是把市場經濟的原則描述得惟妙惟肖。也就是說,在自由的市場體制中,人人都為私利而忙,但是他在實現自己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無意間達成社會互利的目的從而令社會和諧。「無形之手」是導致社會和諧和使自由市場能夠順利運作的內在機制。對於膾炙人口的自由市場原則,人們當然是耳熟能詳,但是這僅是自由市場的部分,一個好的市場經濟體制還必須嚴格界定政府行為的邊界。林行止的《原富精神》就從新的角度給予了我們市場經濟另一個畫面。 在霍布斯《利維坦》自然人的叢林中,由於缺乏政治權威或法律的約束,個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結果,會導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為了改變這種狀態,實現和平,人必須放棄他在自然狀態下的權利。可是,在缺乏政治權威的自然狀態下,有什麼方式能確保人們都能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呢?如果一部分人不願意這樣做,照樣橫行霸道,而另一部分人卻遵守放棄自然權利的約定,那後者不是受害無窮嗎?以博弈論的語言來說,在缺乏權威的強制下,每一個人都無法確知他人是否會採取合作的態度。如果我採取合作態度放棄自然權利,別人卻不合作,那麼我無異置自己於死地,這是不理性的。如果我「搭便車」,讓別人放棄自然權利,我則違反約定,這是我最理性的行為。可是如果每一個人都這樣理性思考,那麼必然導致對群體最不利的結果:戰爭。因此,為了保障人類放棄自然權利之合約的有效性,以便達到和平之境,社會需要一個共同的權力,置於所有人之上。這個權力必須具備足夠的權威和武力,以強制所有人遵守。也就是說,人類社會的秩序必須依賴政府的權力、依靠法律的強制才得以達到。社會秩序建立如此,市場秩序的建立亦然。 但是,以政府的權力來維持市場的秩序並非是無限的,而且要嚴格地限定在一定的邊界之內,這也是斯密《國富論》的核心內容。在斯密看來,一個主權國家有四種重要的責任。第一,保家衛國組織和訓練軍隊以防範外國侵略;第二,制定公正的法制、規則,設置懲罰違反這些法律、規則的行為的執法機構,以達到一視同仁地保護社會上每一個人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和迫害;第三,創設和維持私營部門不願意承辦的基本公共設置及公共機構;第四,確定質量和測量的標准規格,以防止某些不利於消費者的事件發生。只有政府行為得到嚴格界定的條件下,有效的市場經濟才能形成。政府的許可權無論是過之還是不及都是不利於市場發展的。因此,對政府許可權的嚴格界定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原則。 正因為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性,也就使得政府成了社會經濟繁榮必不可少的原因,但為什麼有些政府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另一些政府則只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呢?政府權力與經濟繁榮的關系如何呢?奧爾森在《權力與繁榮》一書中認為,經濟繁榮的必要條件是:一方面,對所有的個人權利必須清晰明確地界定並使之具有安全性,合約能夠公正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不存在對私人權利的掠奪。奧爾森注意到,這樣的條件在尊重個人權利的民主社會中是能夠達到的。這也是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的政府類型的基本特徵。而且我們也可以看到,在一些小團體中或在某種孤立的市場環境中即存在界定清楚的產權,合約也能夠有效地執行,但在現代復雜的市場體系中,如果沒有政府權力的運作,則這樣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即使發生了也會存在種種障礙與困難。因此,如果沒有民主制度所提供的約束條件,要想發展起值得信賴的產權制度及合約的有效執行是不可能的。 在林行止的《原富精神》一書中,基本上把上述思想闡述得淋漓盡致,這對我們理解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大有裨益的。
C. 什麼是政府職能其有什麼特徵
政府職能,亦稱行政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職能反映著公共行政的基本內容和活動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質表現。 政府職能的特點: (1)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到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法定性。政府職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國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機關,其職能具有明顯的執行性。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是指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阻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性。政府職能始終是變化的,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動態性、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力量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界的關系演變。 (6)擴張性。政府職能的擴張性是指隨著現代社會中公共事務、公共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復雜,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至社會各層面
D. 政府職能特徵包括哪些
政府職能的特點:
(1)公共性,政府職能涉及到國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務的處理,根本目的是為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2)法定性,政府職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國政府職能的邊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執行性,政府作為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機關,其職能具有明顯的執行性;
(4)強制性,政府職能的強制性是指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得阻礙政府職能的正常行使;
(5)動態性,政府職能始終是變化的,取決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動態性、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力量對比以及政府與自然界的關系演變;
(6)擴張性,政府職能的擴張性是指隨著現代社會中公共事務、公共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復雜,公眾需求的日益個性化、多樣化,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職能,並逐漸擴展至社會各層面。
E. 地方政府經濟職能的邊界分析
考試么 我也在找這題 還有 手段的演變與有效選擇 估計是同學
F. 政府"管"與"放"的邊界怎麼定
「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在上海化為全面深化價格改革的具體行動。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在全國地方上率先修訂《定價目錄》時,政府定價項目數量「砍」掉一半多。
如果說,1992—1998年價格管理主要是放開主副食品價格,基本取消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1999—2012年,是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那麼,2013年以來,就是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總體要求,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此次上海率全國之先修訂《定價目錄》,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的。
政府定價究竟遵循什麼規則?市場作為到底如何真正發揮?在大量的「放」與少量的「管」之間,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又該怎麼定?
放與不放,取決於市場競爭格局
這次政府定價項目為什麼減去這么多?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解釋:從2002年舊版《定價目錄》推出到現在,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原目錄中的部分行業和領域,市場競爭格局已經形成,具備了放開價格管制的條件。在這些已經具備放開價格管制條件的行業和領域,將定價權交給市場,可以讓價格起到資源配置的「信號」和調節作用,促進市場競爭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
比如,工程造價、施工圖文件審查等一批專業服務的價格,放開了。
其實,放與不放,都有理。在這些專業服務發展初期,市場不健全,機構數量少,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地位不對等,當時由政府定價,有利於維護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
而目前,隨著專業服務市場准入逐步放開,市場競爭已日益充分,企業即使自主定價,也不會「野豁豁」開價,在充分競爭市場,拼的是服務質量。政府選擇此時放開定價,時機恰好。
再比如,這一次放開了二手房買賣中介服務的收費價格最高限價。其實,目前該服務的平均實際收費水平約為成交價的1.6%,已經低於2%的最高限價,原先定的上限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而價格放開後,反而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經紀服務行業競爭,提供質優價廉的多樣化服務。
部分保留,是為保基本和限壟斷
那麼,新版《定價目錄》中,哪些政府定價被保留?保留又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記者了解到,在有限的保留在定價目錄中的項目中,相當一部分是為了保障基本服務做的「托底」,或者說為控制壟斷所設的「封頂」。
修訂後的《定價目錄》,分為重要公用事業、基本公共服務、重要專業服務三大類別。
其中,重要公用事業主要保留了電、燃氣、供排水、交通運輸中具有壟斷性質的21個項目,對於這些重要公用事業中的壟斷環節,以及市場競爭不充分或服務雙方達不到平等、公開條件的商品和服務,納入政府定價管理,是為了「限壟斷」。
基本公共服務,主要保留了教育、醫療、養老、殯葬、住房、文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等方面的22個保基本項目。對於這些重要公益性服務,合理區分基本和非基本服務,強化基本服務政府定價管理,推進非基本服務價格形成市場化,這體現了「保基本」。
此外,還有一些重要專業服務類項目保留在定價目錄中,主要有道路車輛救援、犬只狂犬病免疫等10個項目。這些項目大多比較「冷門」,市場參與主體還很少,競爭不充分,服務雙方達不到平等、公開條件,暫時仍由政府定價。而另一些專業服務則放開了價格,比如貨運出租汽車,已經具備相當的可替代性,即便放開限價也不會導致漲價。
市場定價,不等於放任不管
而隨著一大批定價目錄的放開,很多項目的定價將由市場說了算。很多人也擔心,有的項目的價格不設上限了,會不會出現「漲價潮」?
其實,深化價格改革的另一面,正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放開政府定價許可權,將政府價格管理的重心,從直接制定價格水平轉到價格公共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上來。據了解,更多價格開放給市場後,政府將不會「袖手旁觀」,而是發揮更多服務和監督的作用,多措並舉確保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基本穩定,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對於這些放開的領域,價格不再是物價部門說了算,但有關部門會聯合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等各方力量,強化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據悉,對於經營者自主定價項目,政府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督促經營者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工作。如果有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的,會嚴厲查處。此外,還將加強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動態,引導行業協會、專業組織開展價格信息服務,提高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透明度。
而對於那些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項目,則將進一步推行定價程序、成本規制、成本信息公開等配套改革,成本監審、成本規制、信息公開、定價聽證、專家評審、徵求意見、集體審議、價格公示,乃至定價決策後評估等制度都要健全,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規范性,確保政府定價行為在陽光下公開、透明運行。
此外,還將加強行業後續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全面清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著力清理下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營服務性收費,督促行業企業提供質價相符的商品和服務,完善行業准入和退出機制,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
G. 市場和政府的邊界
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就是,凡是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資源能夠實現有效配置的就不需要政府幹預;凡是存在市場失靈,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地方,就需要政府幹預。
市場機制在充分調動生產要素積極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存在著市場缺陷,所以,市場經濟條件下離不開政府幹預。市場缺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存在市場失靈。市場不能有效防止壟斷;市場機制也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產品,同時市場機制會產生負外部性,即生產或消費給其他人帶來附帶的成本。
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是公平競爭也可能產生收入差距擴大甚至兩極分化,導致社會矛盾激化。
三是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會導致經濟波動幅度過大,甚至產生類似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本輪全球經濟危機等,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
彌補市場缺陷需要政府幹預。政府也存在失靈的問題。如果政府作用的擴張超過限度就會破壞市場機制,限制資源合理流動,削弱資源的有效利用,阻礙經濟發展;政府工作人員也會因為主客觀原因,做出錯誤決策或錯誤地執行任務。
市場不是萬能的,政府也不是萬能的。
H. 如何規范和限制政府公權力的邊界
一是政府要做到權力公開。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權力在法律范圍內運行。
三是要鼓勵公眾參與,讓政府的公權力接受人民的監督。
總之,要規范公權力,必須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選舉權等各項權利。沒有公眾參與,「規范和限制政府公權力」只會是空中樓閣。
I. 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邊界在哪
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就是,凡是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資源能夠實現有效配置的就不需要政府幹預;凡是存在市場失靈,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地方,就需要政府幹預。
也就是說,資源配置要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為基礎,不能脫離開市場機制過度強調政府幹預,也不能離開政府實行無政府主義。
而判斷的基本標志,就是凡是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的模式都是好的;凡是窒息市場活力,不利於經濟發展甚至阻礙經濟發展的干預模式都是不好的。政府和市場功能的發揮都離不開市場主體,主要的市場主體是企業,要在三者之間形成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宏觀調控模式。
政府機構改革的方向正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所講,就是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健全部門職責體系。其核心目的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一個與市場經濟體制更加相適應的政府。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這不僅是對企業的要求,也是對政府的要求。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徑是精簡。政府機構改革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更有效的政府,也是要轉變政府職能,讓政府職能更加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具體而言就是:
第一,要由以前的直接干預微觀經濟主體,轉變為調控和監督市場。
第二,要由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為主,轉變為主要依靠經濟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三,要由以前的以審批和資源配置為主,轉變為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環境為主。
第四,要由以前的更加註重經濟增長轉變為更加註重社會管理,我國的社會問題卻進入多發期、凸顯期,需要政府下更大力氣解決,否則,過多的社會矛盾會引起社會不穩定,影響經濟增長。從現實來看,政府需要更多地關注弱勢群體,把更多精力放到社會管理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