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復議時效
A. 治安案件處理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或者重大的,期限是60日。
PS: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B. 行政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有幾種
拘留結束後,我的親戚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決定是錯誤的,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公安機關說已經超過行政復議期限。請問,法律規定的是多長? 天之權鄭州律師事務所陳波解答: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如對處罰決定不服應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上述規定,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公安機關在作出拘留決定前就應當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定復議前置除外)。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被處罰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自被處罰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提起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期限,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C. 收到治安處罰決定書後多少天提出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 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 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 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D.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4)治安處罰復議時效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盡量司法化,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網路-復議
E. 治安案件處理時間問題
1.一般治安案件期限為一個月;2.復議時間為兩個月;3.可以外出,但應該留下聯系方式;4.你的案件已經結案;5.不知派出所是否對你進行處罰,而且如果不同意調解可拿調解書到法院起訴而不是復議。敬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