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政府黨鞭職責

政府黨鞭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3-08 21:13:52

A. 黨魁與黨鞭的區別是什麼

一、職責不同

黨魁:黨魁是政黨的主要領導人,統領整個政黨。

黨鞭:黨鞭是具體負責黨內紀律方面工作的首腦。

二、地位不同

黨魁大於黨鞭,黨鞭聽從於黨魁的指揮。

三、權力體現不同

黨魁:黨魁在黨內並無正式職務,權力也無明確規定,對其言行無法進行監督

黨鞭:黨鞭的權力主要體現在對立法議程的掌控和對本黨議員的約束上。

四、外文名不同

黨魁:黨魁的外文名為「party boss」。

黨鞭:黨鞭的外文名為「Whip」。


B. 美國政府機構有黨委書記嗎

美國的黨務和政務是分開的,是多黨制。而我們國家是我們黨執政,八黨參政的體制。
首先要了解政黨是什麼。他們就是一群有著共同目標或利益的人組建起來規范和協同的組織。
美國有多個政黨,每個政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系統,雖然他們的政黨可能沒有黨委書記,但是他們有黨首,有黨主席,他負責整個政黨的正常運作和公共事務。
在每次的競選中多黨競爭,獲勝的黨將有權組建政府。但是在管理國家事務的時候不是以黨的整體身份而是以黨的成員的身份參與進來。

我們國家的政黨也是如此,實際上我們國家行政單位是政府,而非黨委,只是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一黨執政,八黨參政。這樣看來就是黨領導了政府工作。其實你看每年的人大選舉就知道了,我們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人大全會,它選出政府機關。
這種制度的實行淵源很復雜,但是必須承認在建國初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後來的發展中逐漸體現了許多問題(比如缺乏監管的貪污等問題),所以現在我們國家正在實行黨委與政府分開的制度,首先是辦公地點的分離,各地政府必須和黨委分開;其次是權力的分配和行使的分離,正在嘗試。
你覺得這個回答你滿意嗎?!

C. 英國卡梅倫時期實行什麼政治體制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國家。(政治體制)
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英聯邦成員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英國君主
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政府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有時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須訴諸極端的措施,例如將生病的議員「抬進」議會投票來確保取得多數。
議會
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D. 黨鞭的內涵

由於議員是代表政黨當選,選民又是根據政黨標簽投票,如果每個議員都以選區利益或良心為名各自行事,那麼選民就無法要政黨和議員就委託負起責任。這是「黨鞭制」的價值(normative)依據,因為按照內閣制,國會可以通過否決政府重大法案倒閣。黨鞭是英國和共和聯邦國家的威斯敏斯特式(Westminster)議會的特色,不過有些非內閣制地區也一樣有黨鞭,用以對議員執行黨的意志。(如台灣的「立法院」,只是未必如此稱呼。)在英國,Whip的另一個意義是黨鞭每周發出給議員的書面指示(方便行文,以下譯作「鞭令」),因為信函上會在需要投票的個別議程後加一句話「您的出席至關重要」,下面劃一條到三條線,說明其重要性;最重要的議程下會劃三條線,即所謂「三線鞭令」(three-line whip)(台灣稱「甲級動員」)。違反鞭令(不出席會議或不遵命投票)的結果,可以是(部長、次長/影子部長、發言人)丟官或(後座議員)陞官無望,下屆選舉時政府袖手不助選,地方黨部不提名競選。最嚴重的是「解除黨鞭」(withdrawal of the whip),讓閣下從此隨心所欲投票,「不管你了」,也就是開除黨籍。在代議民主中,「良心」不可能永遠免費。

E. 英國政府與英國責任內閣有啥區別

在英國政治體制中, 內閣 是一個由首相組建的由最資深的政府部長組成的正式體制。內閣的大多數成員都是具有國務大臣頭銜的英國政府部門的首長。內閣的成員只能從英國上議院和英國下議院的議員中選取。 根據傳統的憲法理論,在英國政府體制中,內閣是最高的行政決策機構。這一解釋最初是在十九世紀立憲主義者的著作中完成的,如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1867年出版的《英國憲法》一書中,他稱內閣是英國政治體制高效的奧秘。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內閣的政治和決策權力在逐漸下降,一些人聲稱內閣的角色被首相制政府取代了(也就是說更像總統制 與國會的關系 關於內閣對國會負責,存在著兩個憲政慣例,即內閣集體負責制和部長個人負責制。這兩個憲政慣例來源於以下事實:英國實行議會主權,內閣成員是國會議員,並因此對國會負責。內閣集體負責制意味著內閣成員集體決策,所以要集體為這些決策的後果負責。因此當一個不信任動議在國會通過後,從國會中選出的每一個部長和政府官員應該辭去其行政職務。因此理論上,內閣成員應當以辭職表示對內閣主要的決策的反對,以最近的事為例,2003年,郭偉邦因反對攻打伊拉克而辭職。 部長個人負責制是這樣一個憲政慣例:部長的角色是一個部門的領導,他對其部門的行為負責,因此也為其部門的過失負責。由於公務員是常任且不負政治責任, 當一個部門出現嚴重的疏忽時,部長應當引咎辭職。或許出人意外地,雖然大眾一般認為無能比個人丑聞傷害更大,但是平民派傳媒認為前者比後者較難引人興趣,也更難找到堅實的證據,事實上個人部長因政府部門嚴重疏忽的理由而請辭非常罕見。 最近的例子可能就是2002年英國教育與技能部大臣 埃斯特爾·莫里斯在嚴重問題和英國高級程度會考評分不公正問題發生後自願辭職。應當遵循慣例的各種情況顯然不可能嚴格定義,並因許多其他因素決定。如果某位大臣聲望因個人丑聞而敗壞(例如1992年David Mellor身為文化遺產大臣發生婚外情),通常因短暫傳媒及反對黨壓力下而辭職。通常, 盡管有一些丑聞,與其他民主國家相對比下,嚴重腐敗的案例(如接受賄賂)在英國是非常罕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黨鞭制度和政黨比個別的政治人物有力,所以外來團體對議員和大臣行賄的成效極為有限。 兩院議員都可以向內閣大臣提出問題(在政治學中稱為質詢的過程),質詢可以口頭或書面作答。內閣成員必須回答這些質詢,或者親自回答,或者通過一位下議院議員回答。書面回答,通常要比口頭回答更為具體和詳細,通常由公務員書寫。對於口頭或書面質詢的回答會在議事錄(Hansard)中公布。議會不能解除單個大臣的職務(雖然議員可以請求大臣辭職),但下議院能夠決定政府整體的命運。如果一會表決通過一個不信任動議,女王將通過解散議會並重選,或者接受政府集體辭職的方式來恢復信任。 英國國會制度中,由於內閣成員是從議員中選出的,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不分離。此外,由於以下原因,行政部門往往支配立法機關: 多數制投票制度(執政黨很容易得到多數票) 黨鞭制度的強力 (黨鞭的作用在於督促本黨議員在投票時出席支持黨政策) 薪水票(payroll vote) (擔任政府公職的執政黨議員如果投票時反對政府,會被免職,從而失去薪水) 首相可以通過避開內閣有效的討論操縱內閣,而行政部門又有能力支配議會議程,兩者聯合的效果使得英國首相大權在握,這一現象被比作民選的獨裁(這一術語由海爾什男爵於1976年發明)。國會對政府不向議會問責無能為力,英國傳媒常常據此作為大肆質問和挑戰政府的理由。 目前,一些人批評內閣的這種狀態,主要是因為一些首相的行事風格體現出了總統制傾向。這樣的指責曾發生在托尼·布萊爾身上,他被認為沒有把內閣當作一個集體決策機構。 [1] 這些行動之所以被關注,是因為其違背了首相為同儕之首的管理。從這種意義上,布萊爾是在以類似美國總統的方式行事, 與英國首相不同的是,美國憲法並沒要求總統與內閣一起集體決策。 瑪格麗特·撒切爾也被認為是總統制行事風格,在任時曾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她的內閣。但是首相在其內閣擁有的權利和其在黨內獲得的支持數量成正比,而支持數量則通常與首相在政黨眼中是選舉資源還是選舉包袱有關。 此外,當一個政黨分裂成兩個或多個派別,為了正當的團結,首相則必須將其他有實力的黨員納入內閣。

F.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設置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1999年,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政府通過《上議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為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為妥協條件,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萊爾的改革方案成為英國上院近年來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盡管如此,上院成員依然來自任命而非選舉,要求民主選舉上院的呼聲從未停止。此後,英國政府先後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選,分比例指派和民選等多種改革方案,並推行了多次公投,但這些方案最終均未通過。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議員們經歷了一場被稱為「史上最殘酷」的議會辯論。旨在改革英國選舉制度的一項議案因為爭議巨大,在議會的審議不得不夜以繼日地進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議院,食宿全在辯論間隙解決。
英國上議院設立於14世紀,有大約700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貴族,他們大部分是世襲或任命產生。
早在1649年,上議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廢止,後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經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但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下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工黨, 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與自由民主黨。
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英國綠黨與英國獨立黨。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自2014年後,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工黨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國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

G. 一個國家的上議院和下議院之間的關系是什麼,它們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美國眾議院
the U.S.House
概述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the Speaker)直譯為[眾議院議長]。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歷史
在邦聯條例中,國會為單院制,各州推舉一名代表。邦聯政府在該條例約制下運作,國會因其無效率而於1787年召開大陸會議。各州除羅德島外都同意委派代表與會。國會結構是大陸會議所面對之意見分裂的議題之一。詹姆士·麥迪遜的維吉尼亞方案要求兩院制國會;其下議院應由人民直選,而其上議院由下議院選出。該方案因為要求代表權以人口數為基礎,因而吸引如維吉尼亞、麻塞諸塞、與賓夕法尼亞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傾向要求單院制與平等代表權的紐澤西方案。最後,會議中終於達成了康乃狄克妥協案,又稱大折衷案。在該案中,國會中的一院(眾議院)規定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參議院)規定為平均代表制。憲法在1788年經必要數目的州數(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過,但定於1789年三月四日全面實施。眾議院於1789年4月1日第一次達到有效法定人數時開始運作。19世紀上半葉,眾議院與參議院經常因包括奴隸制度在內的區域性不和而起爭執。北方的人口較南方多出許多,所以主宰眾議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權的參議院中並無這項優勢。韋慕特但書(Wilmot Proviso)是一個由眾議院一再擁護而在參議院遭到阻擋的例子。韋慕特但書試圖在經由美墨戰爭所獲得的領土上禁止奴隸制度。奴隸制度與其他多項爭議持續至南方諸州脫離聯邦後迅速爆發內戰(1861年–1865年)為止。這場戰爭以南方挫敗並廢除奴隸制告終。重建(Reconstruction)年代跟著見證了共和黨取得多數,許多美國人將之歸因於聯邦在內戰中取勝。重建年代結束於1877年,接續的鍍金年代以民意的尖銳分隔為特徵,民主黨與共和黨雙方各有數次在眾議院奪得多數席位。19世紀晚期與廿世紀早期也見證了眾議員議長(the Speaker of the House)權力的戲劇性增長。眾議員議長的影響力之高漲始自1890年代,共和黨籍議長湯瑪斯·勃蘭契特·瑞德(Thomas Brackett Reed)的任期中。如其綽號「瑞德沙皇」一般,瑞德試圖使他的看法發揮影響力:「最佳的體系為一黨執政,他黨監督。」眾議院的領導結構約於同一時期發展出來,1899年,院內開始有多數黨領袖與少數黨領袖的職務。少數黨領袖領導眾議院的少數黨,而多數黨領袖在院內的地位僅次於議長。議長的許可權在1903年至1911年共和黨籍的約瑟夫·葛尼·坎農(Joseph Gurney Cannon)任內達到頂點。議長職權包含了議事主席權在內,影響法案委員會(Rules Committee)及對眾議院其他委員會委員的任命。這些權力於「1910年革命」中,因民主黨的影響力與共和黨反對坎農可議的嚴重干涉而時遭削減。民主黨在富蘭克林·羅斯福任內(1933至1945年)長期支配眾議院,通常贏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在接下來的十年共和黨與民主黨各有多次取得多數。在1954年大選獲勝後,民主黨在接下的四十年控制了眾議院。1970年代中期,眾議院有了主要的改革,加強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主席經費開支上的權力,並允許政黨領袖提名委員會主席。這些行為用以暗中削減「資歷」系統,並降低小部分資深委員對其不喜歡的立法工作之阻礙。1970年代同時也為多數黨控製法案帶來轉變。共和黨僅在1995年在紐特·金瑞契(Newt Gingrich)的領導下得到眾議院控制權(見共和黨革命[Republican Revolution])。金瑞契試圖通過一個由共和黨支持大型法案:「與美國有約」(Contract With America)來對眾議院進行大規模改革。顯著降低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三個兩年任期。
議員與選舉
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眾議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數作基礎,以每十年舉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為依據。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憲法中唯一規定眾議院席次數的條款是,選民比例不可多於每三萬人一名議員代表。依在1911年通過的Public Law 62-5,眾議院席次定額為435席。其數量曾在1959年短暫增為437席,以反應新增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兩州,但於四年後恢復為435席。有權選出多於一名眾議員的州須分割選區,各區選出一名議員。選區重劃於每次人口普查之後進行,而在兩次普查之間允許各州修訂選區界線,每州都可自訂其選區。有些州由不具黨派色彩者負責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議會來進行。最高法院與「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規則選區劃分(malapportionment)違憲,各選區內之人口數須約略相同。另外,在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於降低少數民族表決權之目的而將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gerrymander)式不規則狀。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規則劃分選區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牽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區亦然。憲法並未規定哥倫比亞特區與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屬地之代表權。然而,國會也通過法律允許其選舉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委任代表與居民代表允許參與辯論並在委員會中參與表決,但不得在大會中投票。哥倫比亞特區與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等屬地各有國會代表。僅波多黎各選舉居民代表。眾議員與委任代表一任兩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眾議院選舉在偶數年份舉行,選舉日定於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黨與民主黨在大選前數月舉行黨內初選選出其候選人。獨立人士與其他政黨的選舉人產生辦法各州不同。在大選中,幾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簡單多數決(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數選票(不一定過半)者獲勝。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復選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任期內職務出缺必須由同樣方式舉行的特別選舉選出續任者。一旦當選,眾議員可續任至任滿、身故、或辭職為止。另外,憲法規定眾議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下驅逐個別議員。在美國歷史上,唯有五名議員曾遭驅逐,其中三名於1861年因支持導致內戰的美利堅聯盟國脫離聯邦而遭解職。1980年,麥可·麥爾斯(Michael Myers)因受賄而遭驅逐。較現代的例子則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貪污定罪而遭驅逐。眾議院也有權譴責其議員。讉責案僅須半數通過即可,但不能強迫議員離職。眾議員於姓名前加「閣下」(The Honourable)以示尊崇。只有眾議員們可通稱為「國會議員先生」(congressmen)或「國會議員女士」(congresswomen),參議院雖然也屬國會,但參議員則不適用此稱呼。眾議員平均薪資在2005年為美金162,100。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薪資更高。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美金180,100,而美國總統為美金四十萬元。
資格限制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設立三項成為國會代表的資格:須年滿廿五歲,須為美國公民七年以上、必須(於選舉日前)為所代表州之居民。然而,並不要求議員須居住於其選區。眾議員在年齡與公民權的資格限制上較參議員為寬松。另外,依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聯邦或州府官員,若於宣誓效忠憲法後涉及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依法取消其任國會代表之資格。此一在美國內戰結束後迅速具強制性的條款,企圖阻止支持美利堅聯盟國者擔任議員。該修正案規定,若國會兩院表決通過移除其資格取消,遭取消資格者仍可回任。
職務
眾議院中擁有最多數席位的政黨稱之為多數黨;次多者為少數黨。議長、委員會主席與其他院內職位通常由多數黨議員擔任。其相對職位(如委員會副主席[ranking members])則由少數黨擔任。憲法規定眾議院自行推選議長(The Speaker)。憲法中雖無明文規定,但眾議院議長一定是眾議員。議長職權依眾議院內規與慣例制定,憲法並未具體規定。議長同時是眾議院領袖及其所屬政黨(一定是多數黨)的領袖。依1947年的「總統繼位條例」(Presidential Succession Act),眾議院議長的總統繼位順序僅次於副總統。議長為眾議院議事主席,但並不主持所有的議事討論,多半會委任其職權給其他議員。主席席位位於會議廳前方。主席權力廣泛,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力是控制發言順序。不經主席認可,議員不得發言或提議。而且,主席可裁定「程序問題」(議員抗議發言者違規),但其決議可訴諸全院表決。眾議院議長為其所屬政黨之指導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選擇常設委員會主席。議長裁定由何委員會審議法案、指派法規委員會中中部分的成員。在總統職位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掌握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可成為事實上(de facto)的反對黨領袖。由於眾議院議長為掌控眾議院實權的政黨領袖,該職位一般為政黨利益所用。院內政黨各自選出多數黨與少數黨領袖。少數黨領袖為其所屬政黨徹頭徹尾的領袖,而多數黨領袖則不然。事實上,議長為多數黨領導者,而多數黨領袖則為次高的領導。各政黨也選出黨鞭以確保所屬政黨的表決意向符合政黨領導者的意願。與參議員相比,眾議員較依賴所屬政黨,並通常會依照政黨領袖意向來投票。政黨領袖選擇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激勵議員們合作。其結果是,眾議院中的領導地位較參議院中重要,眾議院中的氛圍被認為更具黨派之見。眾議院內也有不具議員身份者擔任之職位。眾議院主管官員為眾議院執事(the Clerk),負責保管公開紀錄、准備文案、並督導其他院內職員。眾議院執事也在國會每次選出眾議院議長時擔任主持。另一個重要官員為糾儀長(Sergeant-at-Arms),為眾議院的執法首長,維持眾議院議場的秩序與安全。日常警務工作實際上由國會山莊警察部(Capitol Police)處理,其主管單位為糾儀長所轄的國會山莊警政署(Capitol Police Board)。
議事程序
如同參議院一般,眾議院在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召開會議。眾議院會議廳的一端是議長主持會議的主席台。主席台底層供院內職員及其他官員使用。議員們的議席排列為半圓形,以中央寬闊的走道分隔開。傳統上,民主黨議員的席位在右方,共笸黨在左方,以主持席面對方向為准。會議一般在星期一至五召開,在星期六、日召開的會議極為罕見。會議過程一般對公眾開放,並由C-SPAN頻道對外播出。眾議院議事程序不僅要依法,還要依照多樣的慣例與傳統。眾議院大多依全體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嚴格的條款(包含辯論時間限制)。任何議員都可以阻擋全體一致同意的協議,但實際上,這樣的反對極其少見。會議主席行使眾議院議事法規,並可警告脫序的議員。會議主席使用議事錘維持秩序。憲法規定院內議員出席過半為法定有效人數。眾議院依規章與慣例向來假定出席率到達法定有效人數,除非經清點後證實並非如此。任何議員都能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提出程序問題。若議事主席接受此程序問題,便會進行人數清點。雖說大多數的議員通常並不出席辯論議程,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罕見成立。在辯論進行中,議員唯有在主席召請時得以發言。議事主席可判定準許特定議員發言,從而控制辯論程序。所有議員必須尊稱議事主席為「議長先生」或「議長女士」。唯有主席可於演說中被直呼,其他議員時須使用第三人稱相互稱呼。議員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以其所代表的州作稱呼,如『來自維吉尼亞州的紳士』或『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女士』之類。在法律進入眾議院之前,眾議院法規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會對其通過辯論規則。例如說,委員會判斷該法案是否允許有修正案。「開放性法案」允許相關的修正案;「封閉性法案」限制甚或禁止提出修正案。對法案的辯論一般限制在一小時以內,由多數黨與少數黨均分。辯論各方在過程中由監察人(floor manager)領導。監察人分配議員的辯論時間。在激烈爭論中,許多議員都想發言,所以,每個議員可能只有少到一分鍾甚至三十秒的發言時間來說明立場。在辯論達成結論時,待表決的議案便提請表決。眾議院大多以口頭進行表決。由議事主席提出待表決案,而議員們回答「贊成」(Aye)或「不贊成」(No)。議事主席接著宣布表決結果。任一位議員皆可質疑主席的評斷並要求書面表決。此一請求須獲出席議員中五分之一附議,方得認可。實際上,眾議員會基於禮貌附而議書面表決的請求。在某些情形下,例如表決年度預算時,會自動進行書面表決,。眾議院內的表決有三項慣例。第一,眾議院以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議員們使用身份鑒別卡在院內44個投票站之一記錄其表決意向,幾乎所有表決都是以電子表決器進行。第二,眾議院可進行口頭表決。議員們投下色卡以表示其向:綠色表示同意,紅色表示反對,而橘色則表示表決時在場(棄權)。口頭表決一般只在電腦故障時舉行。最後,眾議院可進行唱名表決。院內職員朗讀議員名冊,由被點到者宣布其表決意向。此一程序僅在非常正式的選舉中進行(例如議長選舉),因為點名數百名的議員極為耗時。表決傳統上持續約15分鍾,但在領導者需要聯絡更多議員時可延長。2003年的處方葯津貼(Prescription Drug Benefit)表決開放達三小時,自下午三點至六點。2005年的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表決開放也達三小時,自午夜十一點至二點。議事主席可如其他議員一般投票。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事主席並無投決定票(casting vote)之權(除非他尚未投票)。在平手的情況下,法案宣告不成立。
委員會
眾議院各委員會(及其下的屬附委員會)有多項職能,包含法案復議與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的各成員由眾議院全院正式任命,但其人選實際上由政黨產生。一般說來,各政黨會尊重個咂議員的喜好,依資深程度給予優先權。各政黨在委員會中的席次分配依其整體席佔率而定。眾議院內最大的委員會為眾議院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如其名稱所示,該委員會成員含括院內所有的議員。全院委員會在眾議院議事議舉行會議,可審議並修訂法案,但無最終認可權。一般說來,全院委員會的辯論程序較眾議院自身的辯論程序更具彈性。多數的委員會事務由20個常設委員會執行,每一個委員會都對諸如農業或國際關系等特定部會具管轄權。各常設委員會對其具管轄權部會的相關法案進行審議、修訂與公告。各常設委員會擁有與法案相關的額外權力:他們可阻擋法規進入參議院。常設委員會也監督行政部門各部會與其官員。若要卸除官員職務,常設委員會有權召開聽證會並傳訊證人與相關證物。眾議院也有一個非常設委員會的永久性委員會,即美國眾議院特別情報委員會([U.S. 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另外,國會內也設有共同聯席委員會,成員包含參眾兩院議員。有些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獨立的政府組織。例如說,圖書館共同聯席委員會監督國會圖書館。其他共同聯席委員會用以作咨詢報告。例如說,有這麼個租稅共同聯席委員會。法案與人事案並不提交到共同聯席委員會,所以,共同聯席委員會的權力低於常設委員會。參議院每一個委員會與附屬委員會都由一個主席(一定是多數黨藉)領導。在1970年代之前,委員會主席大權在握。伍德羅·威爾遜稱:權力並不集結在任何一處,反而像是故意政策性的分散給各小小的老大們。權力,像過去的時代一樣,分割為四十七塊領地。每塊各有作為領地貴族的常設委員會,與作為其領主的委員會主席。這些瑣屑的貴族們-其中有些權力稍高,但無人具全權處理的權威-會在其所屬領地上行使專制權威,有時威脅著撼動王國本身。以前,委員會的主席資格純粹取決於資深程度,然而,這樣的規矩在1975年改變,允許黨團推選委員會主席。在1995年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廣泛,可控制委員會議程,也可阻止委員會通過法案。思想新潮的委員會主席並不會強力運用自己的影響力,雖說仍有些例外。僅次於主席的委員會委員是由少數黨擔任的委員會發言人,通稱副主席(Ranking Member)。
立法職能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所有將增加歲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議』。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首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有利於眾議院的解釋。然而,對參議院所提出的撥款法案,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因此實際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歲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英國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雖然不能自行提出歲入法案,參議院仍有權對之修訂或駁回。正如伍德羅·威爾遜所寫道 參議員(對歲入案)的修訂權已達到所能容許的最寬松范圍。上議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歡的條文,可以完全與初始提案無關且插入全新的條款,調整開支數目甚至其目的。就從眾望所歸的會議廳所送來的資料而言,他們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條。 包含歲入法案在內,任何法案都須經參眾兩院認可才能成為法律。兩院必須通過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開兩院議員聯席的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解決。法案通過參議院的流程,請見國會法案(Act of Congress)。
分權與制衡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彈劾案,而參議院須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定案。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兩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強森與1999年的比爾·柯林頓。兩椿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強森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憲法規定『選舉須由州府舉行,各州的代表各有一票』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僅有兩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00年眾議院選出湯瑪斯·傑佛遜擠下艾倫·伯爾(Aaron Burr)。在1824年眾議院選出約翰·昆西·亞當斯擠下安德魯魯·傑克森。打破僵局以選出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
編輯本段2007年成員黨派
議員數 共和黨 202 + 1* 民主黨 233 + 4* 獨立人士 1 總人數:435 + 5* *委任/居民代表

簡單說:參眾兩院的區別:

1、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復選副總統。

2、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但彈劾案須經參議院審判。

3、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而眾議院議長是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H. 美國日本英國法國他們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美國:聯邦制的國家,各州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包括立法權;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鼎立,並相互制約。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總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職權集中於總統一人,總統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總統的行政命令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總統通過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政府內閣由各部部長和總統指定的其他成員組成。內閣實際上只起總統助手和顧問團的作用,沒有集體決策的權力。國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合組成。國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行政監督權、條約及官員任命的審批權(參議院)和憲法修改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復選權等。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 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參眾議員均系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此外,國會可通過不需要總統簽署的決議案,它們無法律作用。國會對總統、副總統及官員有彈劾權,提出彈劾之權屬於眾議院,審判彈劾之權屬於參議院。美國設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別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組成,終身任職。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無效

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一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政府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多個(如德國、義大利等國都有總統,但只是虛職,總理是政府首長),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推選的代表,實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之手。

日本:

日本實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國家象徵,無權參與國政。國會是最高權力和唯一立法機關,分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擁有480個議席,議員任期4年。參議院有242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一半,不能中途解散。
國會作為立法機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門,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兩院分別由選舉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國會的許可權如下: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對內閣不信任的決議,表決法律草案,決定預算,承認條約,對法官的彈劾審判,提議修改憲法等。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內閣行使的有關行政權對國會負有共同責任。內閣除了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以外,還要執行法律、處理外交關系、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內閣總理大臣享有國務大臣的任免權,以保持內閣的統一。
司法部門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簡易法院)組成。所有的法官都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內閣任命。法院有權認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憲法。

英國: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威斯敏斯特體系)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
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托尼·布萊爾於1997年5月2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政府」或「國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有時為了保持政府不垮台必須訴諸極端的措施,例如將生病的議員「抬進」(wheeling in)議會投票來確保取得多數。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