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定
A. 治安管理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B.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版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C.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D.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5年8月28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內容共五章,四十五節。
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第四章 裁決執行、第五章 附則。
制定意義
第一條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罰的當事人,只拘留,沒罰款,這樣是否正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F.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G.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原則。
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靠主觀想像、推測和懷疑。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原因,查清事實真相,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設定方面和實施方面。設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在全面、客觀地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此基礎上,規定相當的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處罰時也應當遵循處罰相當原則。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開,要讓社會公眾所知。簡單的說,就是將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通過一定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公布,讓老百姓可以查看。
其次,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開,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什麼治安管理處罰,據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都要公開,不得「暗箱操作」。
4公正原則
平等的對待當事各方,堅持以一個標准對待不同案件的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和公平的適用法律。
5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該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既要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依法保護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他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忽視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能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二、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要自始至終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具體做法上,對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對於應當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也應當注意區別情節輕重,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出適當的處罰決定。這里要克服兩種片面性:
一種是片面強調處罰,為處罰而處罰,「以罰代教」。有種錯誤的認識,這種認識認為既然已經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了處罰,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教育,處罰完事,至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是否從中吸取教訓,以後會不會再犯,對周圍群眾是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不作考慮。
另一種是片面強調說服教育,「以教代罰」,放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甚至怕麻煩,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種認識也是錯誤的,從根本上講,處罰就是為了教育,為了使行為人留下更深刻的記憶,促使他進行更有效的反省,使之引以為戒,知道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不可以做,不再以身試法。
H.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辦理治安治安案件應當堅持什麼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處罰要以事實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