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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隱患的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3-08 14:56:06

㈠ 社會上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社會上的安全隱患:
1.
家庭煤氣泄漏;
2.
觸電;
3.
路過建築工地,高空落物;
4.
過馬路回,機動車沖撞答

5.
江河湖泊游泳,不熟悉水情,溺水而發生不測;
6.
夜間一個人在有自動櫃員機的銀行營業廳里取錢,遭劫犯;
7.
走夜路,黑燈瞎火的,遭劫持;
8.
街面飲食店吃東西,食物中毒;
9.
路上行走,溝井蓋不翼而飛而一步踏空下落;
10.
自駕機動車,高速上發生爆胎;
11.
公交車到站,下車時發生踏空;
12.
朋友三四聚會,開懷暢飲,過量喝酒;
13.
撥打手機,電池意外爆炸;
14.
忘記關閉電器設備導致火災;
15.
雨天騎車,尤其是穿雨衣騎車,容易遭致機動車沖撞。

㈡ 社會治安存在哪些隱患

非法集資犯罪高發、社區安全隱患突出、物流寄遞安全。

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承辦的《社會藍皮書:2017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指出,非法集資犯罪高發、社區安全隱患突出、物流寄遞安全面臨挑戰成為新時期社會治安的三大「新困境」。

網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口頻繁流動以及物品流通的飛速發展,給社會大眾日常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也形成諸多「新困境」,如互聯網金融滋生「非法集資犯罪問題」、人口大量流動所帶來「社區安全問題」以及物品流通飛速發展導致「物流安全風險問題」等。

(2)治安隱患的范圍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治安的相關情況:

1、在網路信息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背景下,物流寄遞產業作為重要的聯結紐帶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

2、藍皮書以快遞業務量為例顯示,從2011年—2015年,其業務增長量由36.7億件增長到206.7億件,增長達4.6倍,但增幅卻呈現逐漸下降趨勢。數據顯示,2013年增幅為61.6%,2015年增幅下降到48.0%。

3、在物流產業的蓬勃發展過程中,「物流安全」方面也產生了重要隱患,高危化學品的物流安全、寄遞槍支刀具和毒品以及用戶信息安全等問題開始顯現。

公共場所有什麼安全隱患

某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維護社會治安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預防相結合,以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依法治理、誰主管誰負責、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地方和系統相結合以地方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
(一)依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查禁各種治安違法行為;
(二)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範控制體系;
(三)排查調處民間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進行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勵公民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發動和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指導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依法維護和保障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按行政區域、部門、單位建立責任范圍,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各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轄區、本機關、本團體、本單位和本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為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鄉鎮、街道以上的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並由一名負責人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

第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勵與處罰;
(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六)辦理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專職、兼職人員,負責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九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除加強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外,還必須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參與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擔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高刑事偵查能力,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及時查處治安案件;嚴格社會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的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範控制體系;檢查指導基層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強對被宣告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協助、指導有關部門做好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時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加強對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監外執行等執行工作的檢查監督;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推動有關單位加強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審理民事、行政案件,規范執行工作,妥善處理糾紛;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減刑、假釋工作以及對緩刑人員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結合辦案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單位加強管理,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強監獄和勞動教養場所的管理,做好對服刑、在教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養質量;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和就業或者再就業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內容,加強校風校紀建設,教育師生遵紀守法;加強學生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生的校外活動;嚴格控制中小學生輟學、失學,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學校的安全防範,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十六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文化及相關市場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廣播電視傳輸設施、網吧以及娛樂場所的管理;採取多種形式進行道德、紀律、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產品及服務;會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製作、播放、出版和銷售反動、暴力、恐怖、淫穢、迷信、邪教等有害讀物、有害電子信息和音像製品的行為,依法查處娛樂場所各類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加強對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哄抬物價、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抗稅偷稅騙稅等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協助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集貿市場的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開展職業培訓和市場就業工作,依法落實社會保障各項措施,加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力度,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加強對社區建設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區建設內容;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監督和管理,指導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做好救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和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條 衛生、食品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醫療秩序和醫葯市場的管理;妥善調處醫療糾紛,取締非法行醫;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葯品和醫療衛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員、精神病和傳染性疾病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城鎮社區居民住宅、公益建築物的安全防範設施、司法機關派出機構辦公場所和基層治安管理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工程施工人員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維護公路、鐵路、航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的運輸秩序和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運輸事故,預防劫機、劫船、劫車事件發生;做好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違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範公共交通場所和運輸途中的搶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打擊搶劫、盜竊財物和運輸物資,以及破壞交通運輸設施、運輸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通信部門應當維護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網路、通信線路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內部通信業務事故,防止發生竊密泄密、破壞通信設施和通信線路的事件;協助公安機關打擊破壞通信設施和通信線路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四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推動各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監督金融單位嚴格內部管理,加強營業網點、金庫、運鈔、計算機、聯行密押、重要憑證、有價證券的安全防範;會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指導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運鈔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置建設;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條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公安機關做好所在行政區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礦產資源等方面的治安防範工作,消除治安隱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礦產資源等權屬爭議和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條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宣傳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處民族宗教紛爭。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八條 旅遊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設施和旅遊場所的管理,防止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配合公安機關防範和查禁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社會丑惡現象,發現並協助緝捕負案在逃人員。

第二十九條 海關應當開展反走私宣傳,加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進出境環節的走私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信訪部門應當依法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妥善處理信訪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第三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對其成員和聯系的群眾加強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引導其正確處理工作、學習、戀愛、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

第三十二條 駐本省的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各級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組織部隊、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責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按照其職責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範工作和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監督執行;
(三)對群眾進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教育;
(四)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員的申報、登記等工作;
(五)協助司法機關查處各類案件,組織村(居)民參加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
(六)組織開展以安全、文明為主要內容的創建活動;
(七)協助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監督考察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監外執行、假釋的犯罪人員;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其他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第三十四條 群防群治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有關專門機關開展治安防範和治安治理,防範和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維護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條 家庭成員應當樹立家庭美德,遵守社會公德,妥善處理家庭關系和鄰里關系,父母應當配合社會、學校加強對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揭發,並如實向司法機關作證,不得縱容包庇。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項下達,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組織所需經費,除當地財政撥款外,按照自願、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由受益單位和個人適當投入,並接受其監督。
單位內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省、設區市、縣(市、區)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獎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公民。

第三十九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並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予以撫恤;不符合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犧牲的規定予以撫恤或者照顧。

第四十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誤工的,視同出勤;致傷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其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監護人承擔,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監護人下落不明或者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公民所在單位按工傷處理,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撫恤。
對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作出突出貢獻的、致殘尚有勞動能力的人員,以及犧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業的,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其就業。

第四十一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傷的,醫療單位必須無條件及時搶救和治療;醫療費按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報請有關機關批准,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幫教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成績顯著的;
(四)及時排查調處民間糾紛,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發生,成績顯著的;
(五)預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治安災害事故,成績顯著或者有突出貢獻的;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成果被採納,社會效果顯著的;
(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政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由縣級以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不得評選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者綜合性先進單位;其責任人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不得評選為先進、模範,不得晉職晉級: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對不安定因素或者內部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非法遊行、聚眾鬧事、停工、停產、停課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三)因領導工作不負責任,發生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特大傷亡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傷亡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不依法查處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
(七)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列第十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部門、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督促其履行,並給予通報批評;經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必須在兩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送達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公民或者組織的報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對公民、組織依法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情節較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並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群防群治組織成員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該醫療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人員或者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的公民打擊報復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榮譽稱號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建議批准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六章 附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祝順!

㈣ 當前社會治安和穩定存在哪些隱患如何進行綜合治理

LZ
提示: 你這個問題··確實太大了·· 你要做的是調查 還是匯報 或者是報告···
治安穩定隱患: 校園暴力衍生的黑惡勢力泛濫
道德教育低下導致的青年社會意識淡薄
官僚主義、軍閥主義保護傘下的骯臟交易

綜合治理:`````````````````
(你這個名詞選的不錯!但是 你 還包括所有人都錯了 綜合治理不是完全治理 是完全不治理)
就要專項整治! 根除! 一棒打死 (還有補充的 就是魯迅先生的 痛打落水狗)

不知道LZ 有沒會好好考慮我的建議和意見 還有留言

先天下憂而憂沒錯
自信之類的也沒錯
但是
要知道自己的位置
自己的實力
自己的能力

祝 LZ 早日得到滿意答案。

㈤ 治安隱患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情形,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例如,企業事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版中,特指下列情形權之一:
(一)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三)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的;
(四)未根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五)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的;
(六)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措施的;
(八)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未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
(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確定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實施重點保護的;
(十)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實,致使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違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情況嚴重,治安問題突出的

㈥ 具體治安問題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一、治安調解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的適用范圍、條件把握不準。由於民間糾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對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間糾紛引起把握不準,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類型亦不明確;有的民警甚至對只要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均進行調解,認為調解是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將「可以調解」錯誤理解為「必須調解」。

(二)重調解,輕取證。執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重調解,輕取證」的錯誤傾向,有的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去做調查取證工作。結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取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

(三)久調不結,案件積壓。這是治安調解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調解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民警頭腦里沒有形成調解的時效意識,抱著能調則調,不能調便拖的辦法,奢望當事人不會長時間消耗精力而最終能達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長達一年也沒有結果;二是有的民警熱衷於治安調解,忽視案件的調查取證,在事實未查清,過錯和是非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即倉促調解,使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難度無形中增大,導致久調難結;三是治安調解協議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慎重對待自己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張,稍有不滿意就有可能撕毀調解協議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調解出現反復,拖延了調解的時間;四是有的民警對經多次調解不成的,該及時進行治安處罰裁決的不及時裁決,擔心處罰可能更加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的遲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願去法院起訴,又重新回到公安機關要求繼續調解,而此時公安機關對調解能否成功則無能為力,案件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得不到消化,從而引發大量的疑難信訪案件甚至可能釀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調解功能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破案打擊職能的發揮。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工作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調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僅要進行治安調解,還調處著大量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於公安機關「110」報警台的設立,群眾聯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機關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因而一般民事糾紛發生後,群眾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為此耗費大量的警力,一個基層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於應付各類民事糾紛,其投入偵查破案、打擊違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這必然嚴重影響到刑事打擊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調解工作難度大,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日趨復雜,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法律關系,而多數調解民警由於沒有受過嚴格而系統的培訓,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往往調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糾紛久調難結,警力陷入其中,難以解脫。再則公安機關對一般民事糾紛並無實質的管轄權,調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調解中難免有逾越許可權,執法不規范之嫌。另一方面,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湧入公安機關,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群眾有了糾紛不願找這些組織而願找公安機關解決,這又必然導致國家有限調解資源的浪費。

二、針對治安調解存在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治安調解的范圍和條件。將所有的民事糾紛求助全部納入治安調解的范疇顯然是做不到的,而將其一律拒於治安調節的范圍之外顯然也是於法無據、於理不容的,比較適宜的做法應該是對治安調解范圍作出選擇,將糾紛類型化,適宜公安機關調解的、當事人易於達成合意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可以積極主動的進行調解;單純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難以達成合意的,即使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解決,公安機關也不宜主動介入,而應說服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對於可能因民事糾紛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應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於未然,並作好跟蹤反饋工作。做到在治安調解中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加強對治安調

解的監督。治安調解雖然佔用了大量警力,但與打擊、查禁、整治追逃等業務相比,調解工作長期處於從屬地位,未受到足夠重視,治安調解不作為考核指標,調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獎,違法調解行為也被排除在內部執法監督范圍之外。應將治安調解納入公安機關年度執法考評和目標考核范圍進行考核獎懲,對違法調解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三)賦

予治安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現行制度規定調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隨時可以反悔,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起訴調解協議就成為一紙空文,這樣,治安調解往往出現投入大產出小,耗神勞心不見效,費盡力氣不討好的現象,使得有些民警不願意做這項工作,從而浪費了有限的治安調解制度資源,也不利於培養公民的誠信守約意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賦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機關主持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反而沒有法律效力,這的確讓人不解,建議立法賦予治安調解協議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的制度銜接。由於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之間缺乏具體的制度銜接,公安機關存在久調不結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夠規范等情形,常給人民法院審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帶來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兩家相互推諉,「踢皮球」,給當事人徒增許多不便,不利於糾紛的最終解決。建議比照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內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必須做出處罰裁決並宣告調解終結,並製作調解終結書,這樣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公安機關久調不結,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可以調解終結書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五)探索治安調解工作新機制。必須充分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和力量,構建大調解格局,變單一的治安調解為綜合調解,形成多種調解主體協同作戰,多種調解方式多管齊下的聯動運作機制。這樣不僅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而且有利於公安機關擺脫被民間糾紛牽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擊違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內已經設立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聯合接待室,對於「110」接收的民間糾紛,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現場調查,應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的行為,由派出所受理,並予以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無須處罰的治安案件,當事人可自願選擇調解途徑;對於民事糾紛由駐所人民調解員即時開展調解工作;其他的不屬管轄范圍的糾紛則告知當事人去法院或有關部門解決。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二
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別是通過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多發性犯罪,鏟除了一批鄉霸、村霸,並大力開展群防群治,強化基層基礎工作,農村社會治安狀況有了進一步好轉。但是,從當前刑事犯罪情況看,涉農犯罪、農村人員犯罪仍呈高發態勢。筆者通過對廣饒縣近年來農村基層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進行調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問題以及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對策。

一、農村社會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是影響農村社會治安的最主要因素。雖然連年來政法部門多次聯合進行專項治理和集中打擊,並加強了防範措施,但由於盜竊犯罪是一項全國性的治安頑症,致使盜竊案件邊打邊冒,仍然是影響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盜竊犯罪不僅直接對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加重了農民負擔。搶劫案件也頻頻發生,有入戶搶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護在路口搶劫過往行人的,嚴重影響了群眾安全感,不利於農村穩定發展。例如:張某等人連續多次,入戶盜竊糧食,嚴重影響村民正常生活。吳某、燕某等人先後五次搶劫小賣部、廢品收購站、農戶,造成了村民極大恐慌,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

2、鄰里糾紛普遍存在,包括責任田糾紛、水利糾紛、鄰里口角糾紛等。因這些糾紛得不到合理解決極易引發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與李某因澆地問題產生糾紛,繼而大打出手,將李某打成重傷,被依法逮捕。蔡某與黃某因責任田的劃界問題發生爭吵,最後演變至相互毆打,黃某被打成輕傷。

3、一些村霸、鄉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惡勢力,欺壓群眾,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農村青少年犯罪成為影響農村社會治安不可忽視的因素。在農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虛、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較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是將精力放在學習和工作創業上,而是沉迷網路,崇尚暴力,迷戀色情,有些青少年沒有得到及時的幫教,以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剛剛畢業,因沒有工作,便經常一起泡網吧,後來沒有錢上網了,開始從家裡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後三人竟結伙去搶劫。

二、農村社會治安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各類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每個案件的共性研究和個性對比中,我們發現,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群眾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一是對犯罪的認識不足。大多數的盜竊犯罪分子是從小偷小摸行為開始的,由於對犯罪的認識不夠,只看眼前的物質利益,而實施盜竊行為。二是村民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給犯罪分子創造了機會。由於勞動力的大量外出,村莊「空殼化」和家庭「空巢化」現象較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為老弱婦幼,這些人受年齡和身體狀況的限制,自我防範能力較差。而且,農戶中安裝防盜門窗的寥寥無幾,僅憑一把掛鎖很難擋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準這個群體,乘虛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於青少年無經濟來源,當囊中羞澀,抵擋不住誘惑時,就有可能由內向外,從小偷小摸到公開敲詐搶劫,甚至殺人謀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發生的頻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會文化,對涉世不深、抗誘惑力不強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視中播放的犯罪過程和人物語言的腐朽觀點,不健康的書刊雜志、電子游戲中的大量宣揚暴力、色情的東西,強烈刺激著缺乏辨別判斷能力,充滿好奇、處於發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著他們純潔的心靈。當青少年產生犯罪動機,在犯罪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就會實施犯罪。

2、群眾的思想觀念落後,文化水平不高。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風俗問題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因素。例如,兩家大門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煙囪的高矮問題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舊的宅基地不拆或賣掉的問題等等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換屆選舉或村裡有重大措施(譬如調地)之前,一些對選舉不滿的人,燒了被選舉人家的大門,毀壞其莊稼。該鄉農村地區群眾文化素質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識淡薄是發生鄰里糾紛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設投入財力少、法制宣傳形式單調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制宣傳不夠,農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法和自覺維護法律,相當部分群眾法制意識淡薄,導致他們一方面在出現問題特別是糾紛時,往往不願意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動刀,大打出手,極易導致惡性案件發生。

3、黑惡勢力團體在農村普遍存在。一些閑散農民極易結伙,長時間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勢力的村霸、鄉霸、地痞流氓等團體,欺壓群眾,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該鄉發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對農村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一方面公安機關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視了對農村警力投放,導致出現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環節。當然,作為農村派出所來講,經費緊、警力不足,農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經費不足,根本無經濟能力承辦治安管理和查處各類案件的雙重繁重任務。另一方面由於一些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對村霸、地痞的打擊力度也就相對較小,導致故意傷害類治安案件頻發。

三、解決農村治安問題的對策

1、以提高農民素質為切入點,堅持統籌兼顧,切實加強普法宣傳。探索和豐富不同形式與內容,把法制宣傳延伸到鄉鎮村落,為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減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間的矛盾,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是在農村積極開展送法下鄉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採取定期宣傳和不定期宣傳相結合的方式盡可能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標語、板報等陣地,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寓教於樂的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從根本上預防違法和犯罪活動的發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傳的針對性,根據事件發生的季節性、區域性和被襲擊的對象的特定性,實行針對性的宣傳,使農民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夏收季節應注意群眾防火宣傳,節日期間應加強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等違法活動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傳措施的強制性,對一些經常發生事件的村隊要嚴格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範工作要求限期整頓,增強其防範工作的主動性。四是注重對農村青少年的素質培養。高度重視農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積極做好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要重視學校法制課的設置,充分發揮兼職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作用,通過上法制課、設立法律宣傳欄等多種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和違法敏感性,這也是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2、以維護農村穩定為落腳點,嚴厲打擊村霸、地痞等黑惡勢力團體,努力營造新農村建設的良好環境。農村惡勢力是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和社會治安的主要根源。他們有的逞強好勝、傷害無辜,有的侵佔資源、敲詐勒索,有的聚眾斗毆、暴力抗法,有的撬門別鎖,偷偷摸摸,嚴重危害了農村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危害著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實踐證明,農村惡勢力的產生和發展與少數基層組織的鬆散和基層工作的不得力有關。因此,鏟除農村惡勢力必須從基層抓起,實行標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對農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對危害一方的惡勢力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絕不遷就姑息,以保證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二是加強對基礎政權的建設。基層政權組織工作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明確管理責任,建立起適應新形勢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規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強治安管理和民事調解工作。基層派出所要廣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四是要大力加強基層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針對農村社會治安工作的特點,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強化檢察職能為支撐點,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快速的化解民間矛盾糾紛。堅持履行檢察職能與服務大局的統一,堅持嚴格執法與寬嚴相濟的統一,堅持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對農村矛盾糾紛堅持早發現,早解決是將危害和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密切聯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門,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點排查,把排查做在前頭,通過排查,掌握情況,預防問題,以便於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況的基礎下,及早制定具體的控制目標,防範措施和工作責任;三是早排查,通過早發現,及早調解,嚴加防範,消除隱患,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對排查的重大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專人包辦是預防和妥善解決群眾上訪、鬧事的有效方法。實踐證明,只要各級領導實實在在替群眾辦事,就能達到解決一個問題,穩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㈦ 安全隱患有哪些

安全隱患有很多很抄多,無法詳細說明。大致主要分為三方面:

1、生產現場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

2、設備等物體的不安全狀態。

3、人的不安全行為;凡是這三方面不符合安全標准化要求,又沒有得到整改消除的問題都屬於安全隱患。

某些隱患帶有明顯的季節性和特點,它隨著季節的變化而變化。一年四季,夏天由於天氣炎熱、氣溫高、雷雨多、食物易腐爛等變質等情況的出現,必然會帶來人員中暑、食物中毒、洪澇、雷擊。使用、維修電器的人員又會因為汗水過多而產生觸電等事故隱患;

冬季又會由於天寒地凍、風干物燥,而極易產生火災、凍傷、煤氣中毒等事故隱患……充分認識各個季節特點,適時地、有針對性地做好隱患季節性防治工作,對於企業的安全生產也是十分重要的。

㈧ 什麼是治安隱患

就是有可能發生治安事件的因素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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