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組的職責
1. 村委會職責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2. 村委會的職責是什麼
村委會的全稱為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定期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同時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委會還需要定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等。
3. 村委會委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8-11-4
執行日期:1998-11-4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4. 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問題並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
需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後,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村黨組織自身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加強對村、組幹部和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培養村級後備力量。
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經常了解群眾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加強對群眾的教育引導,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本村的社會治理,做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保、美麗村莊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5. 村長的職責
法定職責:
一、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及時處理、解決日常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積極向村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做好街道治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小學、幼兒園、醫務室、老年協會、文化娛樂等工作。
四、做好民調工作,做好家庭、鄰里和睦,干群關系融洽,不出現越級上訪。
五、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群眾要求和建議,保護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
六、協助鄉鎮政府完成土地規劃等行政任務,教育村民提高納稅、依法服兵役意識。
七、抓好村委會自身建設,制定並落實村委會成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工作任務。
八、及時向支部匯報村委會工作,支持團支部、婦聯、民兵連、老年協會等組織工作。
(5)村組的職責擴展閱讀:
組織領導:
(一)村幹部述職述廉活動在鄉鎮黨委領導下,成立領導組織,由鄉鎮紀委等相關人員按照方案要求的方式方法具體組織實施。
(二)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的人員包括黨委、村委會成員、老村屯幹部、村民代表、婦女代表、教師代表等各個層面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0人。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紀委三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穩定,改進農村幹部的工作作風,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為主要內容,認真開展村幹部述職述廉活動。
通過此項工作的開展,有效地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
6. 村委會的組織、組成和職責分別是什麼
村委會的組織、組成和職責這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定的。
1、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2、組成: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3、職責: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 村民小組長職責
村民小組長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本小組村民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回、政策和國答家法律、法規,宣傳科學技術知識。
二、執行村民代表會議及本小組村民會議的決定和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密切聯系群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堅持一事一議制度,小組要辦理的事必須經村民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小組支部討論同意後,村委會才受理,經村委會審批後方可實施,如不經討論和審批,農經站有權不給報銷一切賬務。
四、保護耕地和森林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嚴禁亂砍濫伐,保持村內道路暢通,對違反村規民約、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制止和教育的權力和義務。
五、帶領村民積極發展生產,開展多種經營,勤勞致富。
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
七、管好用活本小組集體資產,逐步壯大村民小組集體經濟,堅持定期公開村務、財務,做到每季度一次。
八、積極興辦本小組公益事業,做好「五保戶」供養工作。
望能幫助到你!
還請及時採納謝謝!
祝生活愉快!
8. 村主任的工作職責
村主任的主要工作職責有:
1、在黨支部的領導下帶領村委會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實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全體委員執行村民代表決議,定期將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3、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討論制定本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解決村民生產中的困難,幫貧扶困,帶動村民發展經濟,共同富裕。
4、領導村民委員會2個成員和6個社長及民兵工作,經常檢查監督他們完成各項任務。
5、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遵紀守法。
6、帶領村民完成國家定購、稅款,組織村民利用當地優勢興辦公共福利事業。
7、召集主持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接受民主監督,積極配合鎮人民政府開展好各項工作
村主任,即俗稱的「村長」。 村主任是村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一把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歲的中國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競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