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專有資產監督管屬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
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區縣(自治縣、市)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B.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C.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規定。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做好安全工作,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九)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D.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
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版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權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F.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本市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評價標准,通過規劃、預決算、審計、統計、稽核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三)根據本市改革總體部署,指導推進本市國家出資企業的改革和重組,研究編制本市國家出資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推進本市國家出資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管理者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六)履行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職責,制定所監管企業管理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配合指導、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准等工作。
(九)負責本市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G.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市國資委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對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責任。(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監督管理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四)牽頭組織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序任免、考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 辦法,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納入政府預算體系,經批准後組織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八)按照出 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標准等情況。(九)負責黨組織關系在市國資委黨委的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十)協調中 央、省和外地在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