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49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還是26條
1、《中華人復民共制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21和第49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第二來十一條違反治安源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二、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拓展資料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司法解釋是什麼故意在法律上有個什麼樣的定義呢!
法律上的故意來和過失。故意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性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性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㈣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詳細解釋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條詳細解釋: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盜竊行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危害嚴重,為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分子,《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對於那些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佔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財物不問自取,用後立即歸還的,不屬於盜竊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3)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私財物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二、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
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的事實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隱瞞真相就是對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其交出財物。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詐騙行為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債務糾紛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三、哄搶。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哄搶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泄憤報復,有的出於眼紅嫉妒,有的是出於佔便宜的心理等。
(2)參加哄搶的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十幾個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
(3)行為人實施了採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具有公然性,哄搶者並不刻意掩飾、隱瞞其哄搶行為,而是公開實施,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阻止、無力阻止而亂拿亂搶的狀態。
四、搶奪。搶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侵犯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戲弄他人取樂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把他人的頭巾、帽子等物搶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趕,事後歸還等,則不屬於搶奪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在財物被奪的一瞬間,被侵害人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五、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或者要挾,是指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親屬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或者壓力,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諸多方面,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如以將對被侵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毀壞被侵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將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侵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
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威脅或者要挾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一種常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僅由於公私財物被毀滅、損壞而使社會財富減少,給國家和公民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在於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打擊。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必須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具有損毀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不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損毀」包括損壞和毀滅。「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和使用價值。
(3)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但是對於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侵犯了其他客體,不能以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予以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4)治安處罰49擴展閱讀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㈤ 治安管理法第49條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的侵犯財產的行為有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版的,處五權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規定。本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哄搶。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五、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
㈦ 急!!!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有什麼具體的定義
所述的情況尚不構成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典型的民事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一般按照損害造成的損失、損害的情節等多方面條件進行綜合考量。
別人的有錯在先並不能成為損害別人財務的合理前因。對於把樹種的兩塊地的邊界線上是否是錯的,以及鄰家的大棚與你家的地間隔多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民法規定,一方行使權利,以不影響權利正常行使為前提。即「相鄰關系」。
故意毀壞財物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7)治安處罰49擴展閱讀: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准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准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㈧ 治安管理處罰條第49條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門檻,違法與犯罪的立案標准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但當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的相關情形之一的,依照該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具體法條如下: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罰的當事人,只拘留,沒罰款,這樣是否正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㈩ 中華人 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專故意損屬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0)治安處罰49擴展閱讀
關於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1、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不予處罰。
2、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於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