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職責
㈠ 如何發揮好紀檢監察派出機構職能作用
(一)理順關系,把握主動.
派駐機構與所駐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派駐單位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班子成員對分管部門和事項負直接責任,派駐機構代表上級紀委監察部門對駐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對駐在單位執行制度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班子成員及相關工作負責人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應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漸.對發現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應與「一把手」勤溝通、多匯報,及時提出意見及建議,爭取「一把手」的支持.實踐也反復證明,紀檢監察工作要打贏主動仗,爭取部門「一把手」重視支持是關鍵.反之,紀檢監察工作就可能受冷落、被「邊緣化」.
(二)明確職責,健全機制.
派駐機構既要服務駐在部門中心工作,又要履行好監督職能.這就要求派駐機構轉變原有思維,明確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不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而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工作機制缺失的客觀現狀決定了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難以監督到位,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工作運行機制,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一是建立參加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制度.駐在單位研究討論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推進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會議的,必須通知派駐機構參加或列席會議.
二是建立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加強雙方的溝通交流、信息通報,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協調配合.
三是建立派駐機構介入駐在單位業務監督的程序規范.設定派駐機構介入駐在單位業務的條件,規范介入監督調查的工作程序.四是建立業務聯系與工作報告制度.縣紀委應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業務聯系,建立派駐機構參加紀委業務會議制度,征詢派駐機構對紀委各項工作的意見.派駐機構應及時向縣紀委報告工作計劃、專項監督檢查情況、重大緊急情況,形成規范化、經常化、制度化的工作報告制度.
(三)強化素質,提能增效.
加大教育培訓力度,著力抓好派駐紀檢監察幹部理論業務培訓、幹部素質能力培訓、紀檢監察專項業務培訓等.通過紀檢監察幹部綜合素質的提高和知識結構的改善,消除將監察工作簡單等同於執紀的錯誤觀念,消除憑經驗辦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錯誤行為,努力做到不僅熟悉政治、法律法規而且懂經濟、懂管理,並能掌握和運用現代新科技手段,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建立過硬的派駐幹部隊伍,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是抓好派駐幹部隊伍建設的核心.為此,要建立健全派駐幹部的評價、考核、任用、晉升、待遇、交流等各項制度,為派駐幹部積極、大膽開展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四)轉變方式,靈活運用.
要選擇恰當時機開展紀檢監察.如利用案件查處、案件通報、警示教育等群眾感興趣的時機和話題,結合案情通報安排部署和開展紀檢監察工作,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想要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必須善於「借力打力」.要藉助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文件之力、藉助領導和群眾之力開展工作.惟有如此,紀檢監察工作才能持久發展.要善於抓住當前中央及地方各級組織大力加強紀檢監察和反腐敗工作的有利時機,在工作方法上改進,將監「效」與監「廉」相結合,監「事 」與監「人」相結合,抓「面」與抓「點」相結合;要講究工作方法,創新工作理念,排除畏難心理,採用科學對策應對監督弱化問題.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㈡ 地方派出機構包括( )。
1.主體資格不同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版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權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2.設立機構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3.職能范圍不同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第六章 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復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制內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交流信息,協調政策,不斷完善保險業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三條派出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擅自設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業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轄區內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第二十六條派出機構負責受理轄區內保險信訪投訴。
第二十七條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監管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委託,負責向中國保監會轉呈有關行政復議申請、向復議申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工作。
㈣ 市政府派出機構
政府派出機構是指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或組織內設立的,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關。它分為一級政府派出機構和政府部門派出機構。 比如: 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同上海市黨政機關聯系,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在滬開展工作。
(二)負責在滬開展經濟聯絡與合作,為我市引進資金、項目、技術和人才積極開展工作。
(三)負責收集、傳遞上海的政務、經濟、科技、文教等信息,為市委、市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四)組織協調我市在滬開展的有關活動。
(五)負責我市有關人員到滬、經滬中轉的接待服務工作。
(六)宣傳青島,擴大青島在滬影響。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設3個職能處:
(一)秘書信息處
協調辦事處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文書、印信、檔案、督查、保密、消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設、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辦事處機關、招待所的財務、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對上海市各機關以及其他省、市駐滬辦的聯絡工作和對本市各機關的聯絡、協調工作;負責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交流,編發《上海信息專報》,為市委、市政府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經濟聯絡處
負責聯絡上海經濟技術合作部門、外經貿部門、科研部門、大專院校和外國、外省市駐滬機構,為我市引進項目和資金、人才、技術等積極開展工作;協助我市有關部門和企業在滬開展宣傳、公關、招商和展銷活動。
(三)接待處
負責本市到滬、經滬中轉人員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車輛、客房、餐廳管理;負責與上海市委、市政府接待部門及機場、車站、碼頭的聯絡工作;負責接待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㈤ 政府派出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版能夠獨立承擔責權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2.設立機構不同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3.職能范圍不同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㈥ 政府中的「領導機構 派出機構 職能機構」他們之間聯系和區別分別是什麼
政府中的領復導機構一般是指五套班制子,即政府、市委、政協、紀委、人大。
派出機構是政府派到某地,行使政府職能的組織。
職能機構是政府各部門,按照政府的部署,行使各自的責任的機構。
派出機構與職能機構同級,都是屬政府機構領導的。
㈦ 法律上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是怎樣規定的,有什麼區別嗎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版內各項行政事務權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㈧ 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職責是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回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答。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
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范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㈨ 派出機構的性質,級別,許可權責任是什麼
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構。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版制中,派出權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㈩ 派出機關的主要職能是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有三種類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 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 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范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