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
『壹』 治安案件都可以調解嗎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貳』 治安案件調解正反條件
如果你說的是治安調解的適用條件,以下內容供參考: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叄』 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有問題怎麼辦
1.治安案件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當遵守。
2.如果是受脅迫簽訂的,可以否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依法到到法院起訴解決有關爭議。
3.如果沒有受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等違法調解的情形,不能否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肆』 現場治安調解案件要符合哪些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調解針對的是民間糾紛引起毆打打人或毀財等行為,而且要情節輕微,當事人願意調解才可以進行。對於不願意調解的,或者比如賭博、尋釁滋事、猥褻等行為是不適用治安調解的。
『伍』 治安案件中的盜竊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嗎
1、關於治安案件中的盜竊案件是否可以調解處理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和解制度,但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根據此條規定,可以視為「和解」條款。
2、不管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和解」條款,還是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讓受害人損害的法益盡可能的進行補償。
3、不論是和解條款還是和解制度,法律並沒有把違法犯罪行為的追訴權讓渡給受害者。也就是說,達成和解後,是否還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是由受害人決定,還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二)、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願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於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7條、第278條、第2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2條、 第273條、 第333條、 第496-506條。
『陸』 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為( )A、司法調解 B、人民調解 C、治安調解 D、民事調解
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所做的調解為( 民事調解)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柒』 治安案件調解結案後民警給備注了故意傷害罪合理嗎
這是不可能的。治安調解了怎麼會有案底?只有刑事案件,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才會有案底出現。打架斗毆的事情都是在程度比較輕(輕微傷,至多不超過輕傷)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進行調解。根據治安法,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調解成功的,不予處罰,調解不成功,給予相應的處罰。當然,這種處罰也僅限於治安處罰。既然已有了治安調解協議書,那就意味著這件事結束了。故意傷害罪指的是輕傷以上,達到刑事程度的傷情。這種傷是必須經過司法部門的鑒定。若是傷情高於輕傷,那是必須判刑的,公安機關不可能進行調解。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當時認為是輕微傷,派出所治安調解了,但後來對方重新申請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上的傷情。那樣的話你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了。不過這當中也有個疑問,若是對方被鑒定為輕傷或重傷,那公安機關必定會拘捕你,不可能給予你自由自在上網發言,因為你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不會僅在網上對你進行記錄。刑事案件若嫌疑人沒有到案是不能下定論的,定罪權也不在公安機關,需要公安先行立案,刑事拘留,接著申請檢察院逮捕,再起訴至法院定罪量刑。故意傷害屬於刑法規定的罪行,得由法院依據相關證據做出裁決。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任何人不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你若沒有拿到法院的有罪判決,根本無任何可能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的刑事罪行。況且,公安網屬於內部網,外面的人若不是有特殊的情況和原因,是不能上去查資料的。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敢跨入公安局門檻,申請查網,還不受攔阻地走出來嗎?
『捌』 法律選擇題;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求大神幫助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玖』 治安案件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回反治安管答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