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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得知

發布時間: 2021-03-06 22:15:22

A. 治安的概念是什麼

[編輯本段]讀音
zhì ān
[編輯本段]解釋
1.謂治理(百姓)使之安定。
2.謂政治清明,社會安定。
3.指社會秩序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
4.指西漢賈誼的《治安策》。
[編輯本段]出處
1.《管子·形勢解》:「生養萬物,地之則也;治安百姓,主之則也。」
2.《史記·孝文本紀》:「古者殷周有國,治安皆千餘歲。」
3.葉聖陶《倪煥之》二六:「如果他們一定不肯來,就說我們這里土匪多,治安要緊,不可不來。」
4.金·李汾《汴梁雜詩》之一:「一策《治安》經濟了, 漢庭誰識賈生賢。」
[編輯本段]記載
1.《韓非子·顯學》:「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悅也。」
2.①宋·蘇轍《欒城先生遺言》:「今祖宗法令修明,求之前世,未有治安若今之久者。」
②清·平步青《霞外攟屑·時事·王蓮生編修》:「臣道不立,則治安難期。」
3.張天翼《清明時節》六:「青天白日出了這個亂子,在治安上太說不過去。」
4.傅尃《次韻和湘荃夢蘧聯句即寄》之三:「涕淚早除名士氣,《治安》徒惜少年心。」
[編輯本段]年號
治安是日本的年號之一,指的是寬仁之後、萬壽之前,1021年到1023年這段期間,此時的天皇是後一條天皇。
改元
寬仁五年二月二日(西元1021年3月17日) 因遇到辛酉革命而改元
治安四年七月十三日(西元1024年8月23日) 改元萬壽
出典
《漢書·賈誼傳》:「臣竊惟事勢,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陛下何不壹令臣得孰數之於前,因陳治安之策,試詳擇焉。」
紀年
治安 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公元 1021年 1022年 1023年 1024年
干支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同期存在的其他政權之紀年
天禧(1017年至1021年):宋—宋真宗趙恆之年號
乾興(1022年):宋—宋真宗趙恆、宋仁宗趙禎之年號
天聖(1023年至1032年十一月):宋—宋仁宗趙禎之年號
明啟(1010年至1022年):大理—段素廉之年號
明通(1023年至1026年):大理—段素隆之年號
順天(1010年至1028年):李朝—李公蘊之年號
開泰(1012年十一月至1021年十一月):契丹—遼聖宗耶律隆緒之年號
太平(1021年十一月至1031年六月):契丹—遼聖宗耶律隆緒之年號

B. 治安管理的內容

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維護社區治安秩序 維護社區治安秩序,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的重要保證,是治安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任務,它體現了治安管理職能的本質要求。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的基本內容, 是做好各項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公共復雜場所(地區) 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監督、道路交通管理等。(二)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 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長期的任務。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區安定,是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三)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處置治安事件 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艱巨的任務,它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減少、挽回損失和防止進一步危害,都有著重要意義。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治安事故,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有關安全規定,造成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的災禍, 包括火災、爆炸、中毒、車禍(交通事故)、擠壓傷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治安事件, 是指群體或個人出於某種需要或為達到某種目的,在特定場合引發並導致沖突加劇、事態擴大,擾亂、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越軌行為。例如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包圍、沖擊重要機關、部門、機構和單位, 聚眾堵塞交通,非法佔據公共場所,聚眾哄搶,在文體商貿活動中聚眾滋事,聚眾械鬥,聚眾鬧喪等。(四)為民排危解難 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是物業保安的管理職能決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聯系最密切,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做好為民排危解難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廣泛的群眾基礎。為此,要經常了解群眾的困難和疾苦,盡力予以幫助或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在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之下時,應當立即救助;對人民群眾提出的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迷路兒童、老人要幫助其返家;要幫助港澳台同胞、華僑、海外華人尋找親友;對走失人員和下落不明人員要負責查找,並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負責受理、查找遺失物品;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C. 什麼叫治安行政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3)治安得知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案件

D. 什麼是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回罰條例》之規答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E. 具體治安問題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一
一、治安調解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的適用范圍、條件把握不準。由於民間糾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對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間糾紛引起把握不準,對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具體包括哪些行為類型亦不明確;有的民警甚至對只要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均進行調解,認為調解是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將「可以調解」錯誤理解為「必須調解」。

(二)重調解,輕取證。執法實踐中存在一種「重調解,輕取證」的錯誤傾向,有的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去做調查取證工作。結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取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

(三)久調不結,案件積壓。這是治安調解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調解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民警頭腦里沒有形成調解的時效意識,抱著能調則調,不能調便拖的辦法,奢望當事人不會長時間消耗精力而最終能達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長達一年也沒有結果;二是有的民警熱衷於治安調解,忽視案件的調查取證,在事實未查清,過錯和是非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即倉促調解,使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難度無形中增大,導致久調難結;三是治安調解協議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慎重對待自己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張,稍有不滿意就有可能撕毀調解協議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調解出現反復,拖延了調解的時間;四是有的民警對經多次調解不成的,該及時進行治安處罰裁決的不及時裁決,擔心處罰可能更加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對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則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但當事人對法院訴訟的遲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願去法院起訴,又重新回到公安機關要求繼續調解,而此時公安機關對調解能否成功則無能為力,案件長期積壓在公安機關得不到消化,從而引發大量的疑難信訪案件甚至可能釀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調解功能的擴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安機關破案打擊職能的發揮。當前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理民間糾紛工作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調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僅要進行治安調解,還調處著大量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於公安機關「110」報警台的設立,群眾聯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機關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因而一般民事糾紛發生後,群眾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機關解決。公安機關為此耗費大量的警力,一個基層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於應付各類民事糾紛,其投入偵查破案、打擊違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這必然嚴重影響到刑事打擊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調解工作難度大,社會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日趨復雜,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多種法律關系,而多數調解民警由於沒有受過嚴格而系統的培訓,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往往調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糾紛久調難結,警力陷入其中,難以解脫。再則公安機關對一般民事糾紛並無實質的管轄權,調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調解中難免有逾越許可權,執法不規范之嫌。另一方面,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湧入公安機關,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等民事糾紛調解組織的功能日益弱化,群眾有了糾紛不願找這些組織而願找公安機關解決,這又必然導致國家有限調解資源的浪費。

二、針對治安調解存在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治安調解的范圍和條件。將所有的民事糾紛求助全部納入治安調解的范疇顯然是做不到的,而將其一律拒於治安調節的范圍之外顯然也是於法無據、於理不容的,比較適宜的做法應該是對治安調解范圍作出選擇,將糾紛類型化,適宜公安機關調解的、當事人易於達成合意的民事糾紛公安機關可以積極主動的進行調解;單純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難以達成合意的,即使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解決,公安機關也不宜主動介入,而應說服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對於可能因民事糾紛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應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於未然,並作好跟蹤反饋工作。做到在治安調解中有所為有所不為。

(二)加強對治安調

解的監督。治安調解雖然佔用了大量警力,但與打擊、查禁、整治追逃等業務相比,調解工作長期處於從屬地位,未受到足夠重視,治安調解不作為考核指標,調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獎,違法調解行為也被排除在內部執法監督范圍之外。應將治安調解納入公安機關年度執法考評和目標考核范圍進行考核獎懲,對違法調解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三)賦

予治安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現行制度規定調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隨時可以反悔,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起訴調解協議就成為一紙空文,這樣,治安調解往往出現投入大產出小,耗神勞心不見效,費盡力氣不討好的現象,使得有些民警不願意做這項工作,從而浪費了有限的治安調解制度資源,也不利於培養公民的誠信守約意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賦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機關主持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反而沒有法律效力,這的確讓人不解,建議立法賦予治安調解協議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的制度銜接。由於治安調解與民事訴訟之間缺乏具體的制度銜接,公安機關存在久調不結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夠規范等情形,常給人民法院審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帶來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兩家相互推諉,「踢皮球」,給當事人徒增許多不便,不利於糾紛的最終解決。建議比照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內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必須做出處罰裁決並宣告調解終結,並製作調解終結書,這樣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公安機關久調不結,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可以調解終結書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五)探索治安調解工作新機制。必須充分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和力量,構建大調解格局,變單一的治安調解為綜合調解,形成多種調解主體協同作戰,多種調解方式多管齊下的聯動運作機制。這樣不僅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而且有利於公安機關擺脫被民間糾紛牽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擊違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內已經設立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聯合接待室,對於「110」接收的民間糾紛,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現場調查,應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的行為,由派出所受理,並予以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無須處罰的治安案件,當事人可自願選擇調解途徑;對於民事糾紛由駐所人民調解員即時開展調解工作;其他的不屬管轄范圍的糾紛則告知當事人去法院或有關部門解決。

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二
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別是通過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多發性犯罪,鏟除了一批鄉霸、村霸,並大力開展群防群治,強化基層基礎工作,農村社會治安狀況有了進一步好轉。但是,從當前刑事犯罪情況看,涉農犯罪、農村人員犯罪仍呈高發態勢。筆者通過對廣饒縣近年來農村基層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進行調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問題以及產生問題的原因,並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對策。

一、農村社會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是影響農村社會治安的最主要因素。雖然連年來政法部門多次聯合進行專項治理和集中打擊,並加強了防範措施,但由於盜竊犯罪是一項全國性的治安頑症,致使盜竊案件邊打邊冒,仍然是影響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盜竊犯罪不僅直接對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加重了農民負擔。搶劫案件也頻頻發生,有入戶搶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護在路口搶劫過往行人的,嚴重影響了群眾安全感,不利於農村穩定發展。例如:張某等人連續多次,入戶盜竊糧食,嚴重影響村民正常生活。吳某、燕某等人先後五次搶劫小賣部、廢品收購站、農戶,造成了村民極大恐慌,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

2、鄰里糾紛普遍存在,包括責任田糾紛、水利糾紛、鄰里口角糾紛等。因這些糾紛得不到合理解決極易引發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與李某因澆地問題產生糾紛,繼而大打出手,將李某打成重傷,被依法逮捕。蔡某與黃某因責任田的劃界問題發生爭吵,最後演變至相互毆打,黃某被打成輕傷。

3、一些村霸、鄉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惡勢力,欺壓群眾,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農村青少年犯罪成為影響農村社會治安不可忽視的因素。在農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虛、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較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是將精力放在學習和工作創業上,而是沉迷網路,崇尚暴力,迷戀色情,有些青少年沒有得到及時的幫教,以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剛剛畢業,因沒有工作,便經常一起泡網吧,後來沒有錢上網了,開始從家裡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後三人竟結伙去搶劫。

二、農村社會治安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各類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每個案件的共性研究和個性對比中,我們發現,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群眾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一是對犯罪的認識不足。大多數的盜竊犯罪分子是從小偷小摸行為開始的,由於對犯罪的認識不夠,只看眼前的物質利益,而實施盜竊行為。二是村民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給犯罪分子創造了機會。由於勞動力的大量外出,村莊「空殼化」和家庭「空巢化」現象較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為老弱婦幼,這些人受年齡和身體狀況的限制,自我防範能力較差。而且,農戶中安裝防盜門窗的寥寥無幾,僅憑一把掛鎖很難擋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準這個群體,乘虛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於青少年無經濟來源,當囊中羞澀,抵擋不住誘惑時,就有可能由內向外,從小偷小摸到公開敲詐搶劫,甚至殺人謀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發生的頻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會文化,對涉世不深、抗誘惑力不強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視中播放的犯罪過程和人物語言的腐朽觀點,不健康的書刊雜志、電子游戲中的大量宣揚暴力、色情的東西,強烈刺激著缺乏辨別判斷能力,充滿好奇、處於發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著他們純潔的心靈。當青少年產生犯罪動機,在犯罪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就會實施犯罪。

2、群眾的思想觀念落後,文化水平不高。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風俗問題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因素。例如,兩家大門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煙囪的高矮問題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舊的宅基地不拆或賣掉的問題等等是產生民事糾紛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換屆選舉或村裡有重大措施(譬如調地)之前,一些對選舉不滿的人,燒了被選舉人家的大門,毀壞其莊稼。該鄉農村地區群眾文化素質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識淡薄是發生鄰里糾紛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設投入財力少、法制宣傳形式單調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制宣傳不夠,農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法和自覺維護法律,相當部分群眾法制意識淡薄,導致他們一方面在出現問題特別是糾紛時,往往不願意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動刀,大打出手,極易導致惡性案件發生。

3、黑惡勢力團體在農村普遍存在。一些閑散農民極易結伙,長時間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勢力的村霸、鄉霸、地痞流氓等團體,欺壓群眾,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惡勢力演化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他們敲詐勒索,巧取豪奪,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群眾敢怒而不敢言。該鄉發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組織了十幾個人橫行霸道,無惡不作,為害鄉里,沒到麥收、秋收時節,他讓村民只能用他們的收割機,要不然就聚集人搗亂,阻礙收割,對外來的收割機以收過路費、保護費為由敲詐勒索,群眾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氣吞聲。

4、對農村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一方面公安機關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視了對農村警力投放,導致出現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環節。當然,作為農村派出所來講,經費緊、警力不足,農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經費不足,根本無經濟能力承辦治安管理和查處各類案件的雙重繁重任務。另一方面由於一些治安案件不構成犯罪,對村霸、地痞的打擊力度也就相對較小,導致故意傷害類治安案件頻發。

三、解決農村治安問題的對策

1、以提高農民素質為切入點,堅持統籌兼顧,切實加強普法宣傳。探索和豐富不同形式與內容,把法制宣傳延伸到鄉鎮村落,為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減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間的矛盾,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一是在農村積極開展送法下鄉等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採取定期宣傳和不定期宣傳相結合的方式盡可能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標語、板報等陣地,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寓教於樂的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從根本上預防違法和犯罪活動的發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傳的針對性,根據事件發生的季節性、區域性和被襲擊的對象的特定性,實行針對性的宣傳,使農民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夏收季節應注意群眾防火宣傳,節日期間應加強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賭博等違法活動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傳措施的強制性,對一些經常發生事件的村隊要嚴格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範工作要求限期整頓,增強其防範工作的主動性。四是注重對農村青少年的素質培養。高度重視農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積極做好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要重視學校法制課的設置,充分發揮兼職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作用,通過上法制課、設立法律宣傳欄等多種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和違法敏感性,這也是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2、以維護農村穩定為落腳點,嚴厲打擊村霸、地痞等黑惡勢力團體,努力營造新農村建設的良好環境。農村惡勢力是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和社會治安的主要根源。他們有的逞強好勝、傷害無辜,有的侵佔資源、敲詐勒索,有的聚眾斗毆、暴力抗法,有的撬門別鎖,偷偷摸摸,嚴重危害了農村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危害著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實踐證明,農村惡勢力的產生和發展與少數基層組織的鬆散和基層工作的不得力有關。因此,鏟除農村惡勢力必須從基層抓起,實行標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對農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對危害一方的惡勢力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絕不遷就姑息,以保證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二是加強對基礎政權的建設。基層政權組織工作人員,要轉變思想觀念,明確管理責任,建立起適應新形勢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規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強治安管理和民事調解工作。基層派出所要廣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四是要大力加強基層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針對農村社會治安工作的特點,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強化檢察職能為支撐點,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快速的化解民間矛盾糾紛。堅持履行檢察職能與服務大局的統一,堅持嚴格執法與寬嚴相濟的統一,堅持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對農村矛盾糾紛堅持早發現,早解決是將危害和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密切聯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門,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點排查,把排查做在前頭,通過排查,掌握情況,預防問題,以便於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況的基礎下,及早制定具體的控制目標,防範措施和工作責任;三是早排查,通過早發現,及早調解,嚴加防範,消除隱患,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對排查的重大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專人包辦是預防和妥善解決群眾上訪、鬧事的有效方法。實踐證明,只要各級領導實實在在替群眾辦事,就能達到解決一個問題,穩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F. 關於路上治安檢查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我們的法律分析和回答如下:
您這里的的查手機,具體是版什麼意思?按照您的描權述,是拍了您的手機界面。
如果是查看您的手機內容,應該是違法檢查的。您可以當場拒絕檢查,這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如果現在您對此行為還是認為不合理,您可以投訴到相應的部門。

G. 治安案件調查是什麼意思

治安案抄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H. 怎麼能知道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回公安機關答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I. 公安網發現自己被治安處罰了實際自己都不知道

首先告訴你治安處罰和犯罪是不一樣的……派出所不給你開無犯罪證明是不對的。至於說如何刪除治安處罰記錄這應該詢問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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